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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骗赔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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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主体增加,保险的竞争趋于白炽化,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出台,保险市场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然而保险事业也遭遇到越来越多的骗赔风险,成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之外的“二号杀手锏”。在2006年3月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了在京保险公司《车险服务承诺》,对社会全方位公布,让市民监督,随着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和理赔时效的进一步加快及国家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模式进行了改革,保险公司对保险骗赔、诈骗等行为缺乏必要的控制机制,公安、检察等部门对此的打击力度出击不是十分得力,加之保险公司人才竞争加剧,理赔人员匮乏,理赔人员的技能和经验需要进一步提高,致使部分人员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保险诈骗,使得骗保呈现上升趋势。
在很多保险业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保险业的发展也不得不面对由于骗赔案件增多给自身经营带来的诸多问题。一项调查统计报告显示,在美国,每年保险欺诈总成本(含寿险和非寿险)总计约为850亿美元-1200亿美元。其中2003年全年,保险公司为财产/意外险索赔欺诈支出达290亿美元,占全行业应计损失的10%。美国保险研究理事会的调查显示,在汽车车身损伤的索赔案中,骗赔金额占保险公司总赔付额的17%-20%。在北京各家保险公司不完全统计,每年有20-30%赔款属于诈骗保险行为,保险公司赔付方面呈现了一些漏洞,需要有相应的对策来进行控制。
保险骗赔、诈骗直接影响了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对保险人厘定费率的科学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造成费率持续走高,对被保险人而言,其保险费用必然增加,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和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减少和杜绝保险欺诈是保险公司内在要求,也是保证保险市场的发展,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的举措。
从我国当前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机动车辆保险既是财产险市场的“龙头”,也是骗赔的“重灾区”。如何有效地控制保险欺诈,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国务院对保险业改革发展实施条例,造就和谐社会是当今各家公司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对此我公司针对目前遇到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供大家分享。
一、市场分析:
北京车险市场大,保险中介业务活跃,保险公司的业务多数来自代理业务或经纪业务,净保费偏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情况更加严重。
市场竞争激烈,销售行、保险代理、经纪、修理行业为了争取业务,不得不将服务细化、深化,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已经习惯了代理的模式。如客户买车一条龙服务,出险后修车一条龙服务。其中销售行、保险代理、经纪、修理行业相互“合作”,层层扒皮,使得修理行业利润降低,其只能“另辟蹊径”,降低维修的标准,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形成了恶性循环。
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改变,一部分车主将保养或保险责任外的等费用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
部分保险诈骗的“成功”,让更多的人理解保险是一个民政机关。
公司之间、社会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不畅,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保险公司内部出现问题,一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
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依赖程度较低。
代理人由于利益的驱使,提供一些增值服务。
二、骗赔案件的主体 目前进行骗赔的主要是修理厂、代理人和部分不法投保人。
部分不法投保人利用一些老旧车型或者投保后,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利用配件正副厂的差价骗赔,这类人员现在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由于这类人员不顾自己的死活,车辆出险后现场等材料一应俱全,保险公司查处难度相当大。
修理厂方面,修理企业在车主投保时就为客户承诺提供“一条龙”服务,投保车辆的车主在发生损坏事故或者保养时送到维修厂后往往为了图省事而委托维修厂全权处理,修理厂为客户许诺一些有利的条件,让客户放心地留下自己的行驶证、驾照、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修理厂就把保险车辆故意制造事故或者扩大损失、以次充好等从中骗赔获利。
车辆保险销售主要还是通过代理人进行。车主在保险公司授权的代理公司购买了保单后就想当然地认为该公司也有权为自己进行理赔,代理人利用客户的依赖心理,把出险车辆交付代理人,代理人由于利益的驱使,把客户的车辆放到二类或三类修理厂,于客户的车辆修理质量于不顾,使用劣质的产品进行维修,将会使车辆的安全性能受到影响,使车主驾车的安全程度大打折扣,对车主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严重者甚至会威胁到驾车者的生命安全。
三、车险欺诈案常用的手段:
从发生的车险欺诈案件来看,车险骗赔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事后投保(倒签单)。一些无保险车辆,在出险后为了减少自身损失,存在侥幸心理,利用保险公司现在对车辆承保中没有完全对标的车进行检验的漏洞,或者通过一定的社会或者保险公司内部关系,把保险单的日期提前或者在保单生效后再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高风险肇事。被保险车辆骗赔者利用被保险车辆故意撞击一些市场上淘汰的老旧车型(尤其配件比较昂贵的车型首选),制造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这类事故一般情况下都发生在晚上到夜间,而且都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索赔手续比较齐全,证据很难掌握。
未出险先投保,保险费由保险人承担。一些代理点或者代理人在业务的竞争中不是依靠服务来取得客户的信任,而是通过不法手段招揽客户,承诺客户在维修厂或者其代理单位维修,车辆的保险费全部或部分由代理人来承担,部分车主受到利益的驱使,把车交付代理人或者修理企业,修理厂把该车投保后就故意出险或虚假赔案,向保险公司索赔,利用修车费用差价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恶意划痕险方面尤为突出。
故意制造二次事故,扩大损失。北京市场客户对代理人的依赖程度很高,部分客户在出险后不是及时和保险公司联系,而是和相应的代理人联系,由于部分代理人在这方面有利益的驱使占主动,会及时服务到位把车拖到维修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代理人取得了客户的相关索赔手续,致使损失很小部分单方或双方事故车辆,在修理企业就发生了第二次的碰撞,扩大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车辆出险,故意制造二次事故。车辆出险后,保险车辆及相关的索赔手续交付修理企业或者代理人,代理人或修理厂接到事故车辆后,对车辆进行二次碰撞或者人为划痕等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一次事故,多次索赔。一次事故出险后反复多次向保险人索赔,骗赔者多利用同一事故,利用时间差和不同的地点、经办人等向保险公司索赔,更有甚者,利用保险快到期的时间差,在一家保险公司索赔后,在到期时转移到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在重
以次充好,高额索赔。部分被保险人委托修理厂或者玻璃店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维修厂接到客户车辆,用较为低档的配件(俗称副厂件)修车,以正厂件向保险公司索赔,赚取差价,部分修理厂或玻璃店在更换玻璃时把进口车原来装的国产玻璃向保险公司按照进口玻璃索赔。北京分公司在福耀玻璃公司查出案件,挽回损失2000元,给予福耀公司处罚。
重复投保,多家索赔。骗赔者利用目前各家公司没有信息共享的漏洞,利用同一辆车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制造保险事故向各家保险公司索赔。
受损车辆连续充当第三者。代理人或修理厂在出险车辆修理期间,对没有责任的事故车辆尤其是追尾事故的第三者车辆,连续充当其他被保险车辆的第三者,利用交通管理部门的手续或利用北京市场双方可以私下调解的漏洞,向保险公司报案,进行一次或多次的索赔。
团伙造假事故恶意欺诈。部分不法分子为了骗取高额保险赔偿,不惜车辆的损坏,故意制造单方或双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向保险公司索赔。
故意制造事故索赔。部分代理人或修理企业利用被保险车辆在修理期间,利用给被保险人免费修理为借口,故意致使车辆造成恶意划痕的假象,保险公司按照全车喷漆的工时费给予赔付,其实保险车辆只要经过简单的抛光处理就可以完成,这样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代理人或修理厂额外挣得一笔不菲的收入。更有甚者,在被保险车辆修理期间,把该车换上旧件或者副厂件,故意碰撞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给被保险车辆造成了一定的贬值损失。
移花接木索赔。部分修理企业利用北京市场保险公司对事故的损失鉴定和信息没有完全共享的漏洞,同时保险公司为了竞争市场给修理场或代理公司下放理赔和定损权限,修理企业或代理人对保险公司对其的信任于不顾,把诚信放在身后,采取移花接木的形式,把未出险的被保险车辆的牌照移到受损车辆上,把照片上传到保险公司索赔。
提供虚假证明索赔。车主或者代理人、修理厂以技术手段或者疏通有关部门伪造证明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其中所有的证明材料在相关的部门没有留存底联,查处难度可想而知。
获得赔偿,依然索赔。部分车主在发生双方事故后,在无责或者得到对方的赔偿后,编造单方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此案的查处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和事故处的案件查询系统即可避免很多虚假赔案的发生。
除外责任,编造理由索赔。事故发生后本来属于保险责任的免除范畴,仍然编造案情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诸如:酒后驾驶、无驾驶证等情况,车主隐瞒事故真相,向保险公司报案,有的车主考虑到不属于保险责任,委托代理人或者修理厂修理车辆,代理人或修理厂又隐瞒事故事实向保险公司索赔,索取保险金。
虚增标的索赔。虚增无有的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盗抢险后提供虚假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乘客受伤按照第三者索赔。本来发生单方事故,致使乘客受伤的案件,在出险后谎称发生了双方事故,将乘客按照第三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伪造相关的证明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保险骗赔的特点分析:
保险骗赔在目前市场来看具有一定的职业化、专业化的特点,与其他欺诈案件相比案件量多、金额小,但是无论怎样,稍加分析不难看出保险欺诈仍然有一定的共性特点。
事后报案。出险后一般情况下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脱离现场后在修理厂或其他地方找到合理的理由等情况下报案。
案件的发生时间在夜间。故意行为或欺诈案件终归是违法行为,一般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发生。
连续报案。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在修理厂修理期间容易发生二次事故索赔,对连续发生的事故要给予关注。
事故较大,在现场报案。对事故较大的单方或者双方无人伤的事故,没有报交通管理部门而是第一时间报保险公司处理,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处理现场的,要给予关注。
酒后驾车,更换司机。对酒后驾车事故,如果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已经疏通了有关部门的事故,很难查处。
陈述和事实不符。一般虚假事故前后的陈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总有漏洞。
保险欺诈者都有一定的保险知识,有的保险知识相对精通,对保险的流程等了解甚多,在索赔时总是以投诉、威胁等手段来要挟保险公司。
五、预防骗赔的对策分析:
骗赔不仅仅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赔付率,而且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影响了保险公司厘定费率的科学性,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与国家提倡的创建和谐社会相违背。要预防和杜绝骗赔案件的发生,保险公司就必须树立重核赔更重核保的思想理念,强化核保核赔的管理机制,完善和理顺各个理赔环节,把事后调查变为事前预防,联合公安、司法部门建立联合行动机制,加大对骗赔案件的处理力度。代理人、被保险人等应该有正确的参保观念,同时保险公司内部加强管控和职业道德教育。如何预防和减少骗赔案件的发生是各家保险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
核保方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严把品质关,严防“病从口入”。从目前的保险市场来看,车辆保险的竞争已经到白炽化的地步,尤其新公司在开业初期考虑到业务规模,加之核保没有业务数据支撑,各个职能部室的管理相对薄弱,对市场的把握和品质的管控不是很到位,给骗赔者造成了可乘之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制定一套可行的核保操作流程和核保指引,尤其要对老旧车型、部分险种等方面要严格控制,执行验车承保制度。
理赔方面:业务承保后对业务的售后理赔方面,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优显重要,对案件的处理要实行三分离的操作模式,即定损、查勘;核价、核赔;查勘、核价分离。提高人员的技能和道德水准、人员素质,加强和事故处、司法、各家保险公司的横向联合。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通过严谨的工作作风善于从赔案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坚决杜绝虚假赔案的发生。纵观骗赔者一贯的伎俩,保险公司也应该有一定的应对措施,总结来看基本有以下几点,仅供参考:
连续出险案件,要提高防范意识。对多次或者连续出险案件在,在电话中心接到电话报案后要及时给予登记,同时及时调度查勘人员并提示查勘人员案件的出险次数和案件的出险情况,不能一味的利用三方通话的形式来解决,要求查勘人员在查勘定损等环节要严加注意和防范,不放过任何疑点,详细地了解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必要时做询问笔录,同时把该赔案通报到相关部门进行跟踪。
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现场查勘能有效的防范保险欺诈,尤其是1000元以上案件的第一现场查勘或复勘。在查勘能够洞察秋毫,将损失部位和客户陈述的情况、现场情况相比照,对痕迹不吻合的要进行跟踪和了解,并追查到底,对受到投诉等要挟的,保险公司内部对此类投诉不予承认,并给予查勘人员一定的奖励。同样对查勘人员不负责任,人云亦云的做法,一经查实,给予严厉处罚,以提高查勘人员的警觉性和责任心。
建立健全大案通报、复勘制度。由于骗赔案件在小额赔款方面不能满足其胃口,一般情况下超过5000元案件居多,实行抓大放小的策略,对超过5000元以上的案件及个别有疑问的案件首先实行层级上报,按照分类进行分工处理,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和调查,对查勘、定损、复勘实行分离制度,监督受损车辆的拆解,及时回收车辆换下来的旧配件,检验维修厂对车辆修理的真实情况等。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内部建设。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目前,打击骗赔主要依靠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的专业理赔队伍,从事现场查勘、调查、复勘等工作,对理赔人员加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加大管理力度,发现参与骗赔行为的,予以罚款,严重者还将会被立即解雇,甚至移交司法机关。此外也要加大对业务员的管理力度,如不定期进行赔案抽查,一旦发现业务员参与骗赔行为的,予以重罚,严重者还将会被立即解雇,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以作警示。
规范代理人和修理厂的代理行为。目前在市场上一些代理人或修理厂作为保险代理的角色,熟知保险公司的索赔流程和手续,承诺对被保险人承诺一条龙服务,被保险人考虑到自己方便就交付其全权代理,。造成吃完车主吃保险公司的做法。规范代理人内及修理厂代理索赔、代理定损、代理报案等环节,取消代理的定损权限。遇到代理索赔事项,在查勘人员的监督下被保险人签订委托书,并留下当事人(车主)的电话号码和身份证明,以便及时核对,也时查勘人员对被保险人的身份不清晰时,可以采取随机提问的方式诸如你的生日是什么时候等来核对,及时发现漏洞,进行处理。
加大和4S店的合作力度。就目前来看,部分修理厂利用保险公司的漏洞夸大损失或做虚假赔案,从整体运行来看,大型的一类4S维修企业在和保险公司合作无论是业务合作还是售后合作来看,都是比较正规和守法经营的,在保险行业应该加大对4S店的合作力度,依靠他们的优势,争取业务,搞好售后服务,对客户对公司都是有利无弊的明智之举,对公司的品牌和信誉都有良好的影响。
加强对案件的沟通和回访。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和车主进行沟通和交流,为了维护车主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赔款尽量采取划账到被保险人帐户中,对客户要进行回访,尤其在索赔后要留住客户的通迅联络方式,第一,表示对客户的关心和关注,提高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忠诚度;第二,可以详细地了解事故处理的真相和次数,控制代理人或修理厂报假案情况的发生。
加强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方面没有一个合作的意向,感觉竞争无处不在,特别是第三者车损如何定损的问题没有一个较好的协议给骗赔者造成了可乘之机。,。一些投保人在一家保险公司屡次骗赔被察觉后,会转而投保到别的保险公司,因为信息不对称,新投保的保险公司无法防备其骗赔行为,等到其因为再次骗赔被发现,损失已经造成。针对这种状况,都邦保险公司在9月27日召开了财产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经理联席会议,从查勘、定损等方面做了分析和讨论,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委托易保网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使得在京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信息得以共享,定黑名单,让骗赔者无处“藏身”。
全面核实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不能轻信客户提供的交警、派出所、消防等主管部门的证明,如发现疑点,必须赴出具证明的部门追查存档材料。对于金额较大的单方事故,应通过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理赔人员必须追查的材料。
加强横向联合,加大打击力度。与当地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充分把国家的法律武器运用起来, 发现一个严惩一个。
提高服务水平,提供增值服务。目前由于各家保险在理赔服务质量方面参差不齐,相对应的救援服务网络和查勘能力仍然很弱,在被保险人或车主心理上造成了理赔难的阴影,加之代理人等对被保险人的一条龙服务的许诺,给骗赔者以可乘之机。保险公司在理赔等方面要提高服务意识,相应的增加服务成本, 加大服务投入力度,提供切实可行的增值服务,树立保险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制约骗赔案件的发生,减少虚假赔案发生概率。
对社会实行公示制度。制订相关的举报奖励制度,制订和完善社会举报和内部约束机制及奖励政策,鼓励群众对骗保案的举报,对涉案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并于社会公布,加大社会监督管理,有效的控制骗赔案件的发生。
尽管理赔欺诈案件频繁的发生,但是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并没有因此而停止不前,随着强制保险的实施,车辆保险作为体现人为关怀、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巨大的社会效应。只有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加之保险公司和社会联合起来,动用一切可以利用力量,相互配合,打击骗赔,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减少骗赔案件的发生,还保险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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