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是个新型事物,他的发展有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给社会带来的财富也是显而易见的,如何在交易中规避这些风险,让财富最大化是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只有解决了风险问题,电子商务才有长足的发展,电子商务有信用风险,运行环境风险和法律风险,本文从这几个风险出发,结合实际如何避免这些风险. 一、模式同质化风险
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模式是脱胎于美国的模式,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BtoB、BtoC、CtoC三种定式模式在国外布道者的传播下迅速推广开来。国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把这些东西学来,当做“圣经”一样去复制和炒作。应该承认这些电子商务模式对推动我国初期电子商务的发展,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深化,这种同质化、大家都千篇一律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消费者需求个性化、多元化的需要,因而企业在实施电子商务时要力求体现个性化,避免踏进同质化的误区,无法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
二、超前的风险
电子商务固然能够起到跨时空交易、降低成本等作用,但是电子商务并不是万能和普遍适用的,有些企业看到别的企业都在进行轰轰烈烈的电子商务革命,仿佛自己不电子商务一下不够时髦,于是也附和着进行电子商务改造,结果由于企业管理水平跟不上,供应链企业不配合,导致花费巨大的电子商务系统成为一种摆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某企业主要从事石油制品的生产,决定建立自己的BtoB电子商务网站,在网上对销售体系进行整合,他们认为通过这样的跨越式发展策略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结果因为他们的合作伙伴不愿意通过此方式进行采购,并继续采用以前的采购方式,致使该项目在产生效益之前就面临淘汰威胁。
三、滞后的风险
与超前风险相反的是,有些企业本该实施电子商务却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没有进行电子商务变革,这样的结果同样是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如某高科技企业其客户主要是各大企事业单位,由于该企业历史短暂,没有形成自己应有的管理体制,所有生产和销售处于一种自发状态,企业领导意识到必须加强企业管理水平,并推行了各种新管理措施,但收效甚微。对于这样的企业要尽快建立自己的ERP和CRM系统,通过电子商务系统来变革企业内部传统的管理,藉此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四、技术风险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网络应用程度不广,网络结构复杂,不同行业不能实现互通互联,应用落后于技术发展,传统企业难以适应新经济发展要求。我们应本着市场牵引、应用主导、网络共建、资源共享、技术创新和竞争开放的方针,尽快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关键的技术和产品,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运营机制。最关键一点,是通过政府、企业等各界的通力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科技成果和管理经验,尽快建立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综合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此外,目前有关电子商务安全的技术还没有完全解决,包括交易安全、认证安全和数据加密等,由此技术风险容易导致安全风险。
五、信誉风险
中国BtoC电子商务的最大网站my8848的轰然倒闭使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誉降至极点,以致整个电子商务行业都不可避免地遭遇一场信誉危机。因此,现在电子商务企业要最大限度地克服信誉风险,落实到企业的行动中去,就是要“勿因善小而不为,勿因恶小而为之”,对于企业的每个订单,每个客户都不能马虎,细微之处见真情。特别要重视搞好消费者关注的售后服务、付款方式,不能交易一完成,服务就终结,甚至翻脸不认人。短视带来的是电子商务的短命。my8848欺骗消费者的最终结果是自己和倒闭。
六、人才风险
电子商务需要大量计算机人才和网络经济人才,现在连电子商务的倡导者美国都感到这方面人才的缺乏,我国这方面的人才就更加匮乏了,并且有人才向提供高薪就业机会的国家外流的倾向,如今随着WTO的加入,电子商务人才外流的倾向会更加明显且流失也更加容易。特别是随着国外IT企业的大量进入,一场争夺电子商务人才的中外争夺战即将打响。因此,作为电子商务企业要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将人才视为企业之本,做到用待遇吸引人,用感情凝聚人,用事业激励人,从而有效地预防人才流失的风险。
如何才能更好的规避风险,我认为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商务活动,决不是单纯的国内商务活动,因而它的所有运作都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所以电子商务的法制规范既要考虑国内环境的问题,又要考虑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问题。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欧盟、亚太经合组织等,经常发布一些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建议和报告,它们的指令和建议很可能成为相关的法令和规则,我们一定要加以充分的关注。
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经过众多的国际法律专家集体讨论制定的,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性文件,该法解决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法律上的空白或不完善的问题,促进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我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有很大的借鉴价值。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国自己的法律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应当尽量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同时,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也要研究和借鉴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原则和立法实践。这样做,有利于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也有利于我国的商务活动与世界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