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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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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研究

 目前,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因特网的迅速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类数千年的传统生活方式。电子商务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机制应运而生。它以高效率、无疆界、无时限和低成本等特点,受到全球各国政府和企业界广泛重视,并获得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被普遍认为将成为21世纪初全球经济最大增长点之一。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也给现行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电子商务立法已成为目前关注的重点。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电子商务是以虚拟网络为平台,通过数据电文缔结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的总称。对电子商务范围的理解,应从“商务”和“所包含的通信手段”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应对“商务”一词作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务性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务代表或代理;客帐代理;租赁;工厂建设;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信手段包括: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传递;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的通信;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等。在某些情况下,“电子商务”概念还可包括电报和传真复印等技术的使用。
 但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中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甚至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
二、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信息交流技术像生活中的其他事物一样,并不总是良好地运作。我们应该看到在我国发展电子商务首先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法律环境问题。目前世贸组织在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上尚未制定出统一的原则,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又异常迅猛,不能很好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我国电子商务就不能在健康的轨道上迅速发展!
 电子商务独特的运作方式向现有的商务规范模式提出了技术、财务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挑战,没有法律规范的电子商务将难以正常发展。目前,人们在电子商务的实践中经常遇到并期待解决的主要有这样一些问题。
 1、网上交易法律地位
 如何认可数据电文具有与纸质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数字签名”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效力?这是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签订的电子合同必须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签订者受法律的约束,同时也保护他们的利益。因此,需要修改、完善已有的法律,制定电子合同的标准和形成电子合同的条件、规则,要求商家认可和接受电子合同,支持法庭在仲裁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证据,以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联合国贸法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作了规定。《示范法》承认自动订立的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的效力,肯定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对数据电文的发生和收到的时间及数据电文的收发地点等一系列问题均作了示范规定,为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正在制订的《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则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基础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2、电子支付
 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必然会涉及到支付。电子支付是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点。电子支付的产生使货币有形流动转变为无形的信用信息在网上流动,因而将对国际商务活动与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的政策法规尚难以满足电子支付的需要。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电子支付的方式,电子支付的接受和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国际商会目前正在制订的《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对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数字签名、加密及数字时间签章作了规定,该规则一旦正式通过,将成为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的指导性交易规则。
 3、身份认证
 如何确定买卖双方的真实身份?如何确保通过因特网传递之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抗否认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以及提供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需要确定身份,这是通过认证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实现的。通过验证证书使交易各方互相信赖。这里存在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认证机构具备公信力、权威性,认证办法和过程必须经法律认可;二是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需要法律的承认。同时还有一个任何确立认证中心的性质、地位和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的问题。
 4、安全与保密
 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包括网络上个人信息业、商业信息、国家经济信息的安全和实现信息安全的技术手段,如加密、数字签字和认证等等。因此,必须针对电子商务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运行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保证信息安全和技术手段的合法性。
 5、隐私权保护
 满足消费者在保护个人资料和隐私方面的愿望是构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必须考虑的问题。
 因特网具有惊人的整理信息并进行分类的能力,在线消费者的信息随时都有被收集和扩散的危险,从而对传统的隐私价值产生了新的潜在的威胁。因特网技术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和销售有着前所未有的能力和规模,而一般消费者对此可能不太清楚。在我国,一些用户在网站注册时都会得到信誓旦旦的保证:确保个人隐私,数据不会被泄露。但事实上有的网站甚至把用户的个人资料(如通讯地址、家庭地址、e-mail地址、联系电话、所购物品等详细内容)公开展览,使得用户资料就像放在没有锁的抽屉中,从而引发隐私权保护问题。
 6、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为电子商务的发展维系一个稳定而积极的环境的重要措施,因为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代经济和文化政策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在诸多方面是相互影响的,网络平台中的参与者尊重知识产权的责任是民事责任体制中一个重要方面。首先,与商业交往的机密性相连的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业秘密在网络平台上因信息交流和储藏易于为人所知而使其所有人比在其它交易中更容易遭受损失,而其竞争者可能非法利用这些信息从事不正当竞争。因此,电子商务的立法应当保护商业机密和反不正当竞争。
 7、数据库和域名保护
 数据库的特殊组成成分使之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人们试图以“辛勤工作”或“辛勤收集”理论为基础为之提供一种准版权的保护。对进入因特网进行商业活动的当事人来说,保护其数据库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数据库虽然缺乏版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但其所有权人也花费了人力财力去创造和维系它。从某种程度上说数据库是经商者的一种投资,作为一种智力上的成果它当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目前关于因特网上知识产权最有争议的问题是域名。域名是为方便因特网的使用者而设计的一种技术性功能,它们为计算机提供容易记住和辨别的、无须追寻其知识产权来源的字符网址。随着因特网上商业交流的不断增多,域名已成为商业交往中企业用以证明自己身份、产品和行为的措施的一部分,当今媒体中出现的广告往往将域名地址与其它标明身份和联系的方式并提,如企业名称、商标、电话和传真号码等。但是,与由不含任何意义的一系列数字组成的电话或传真号码不同,域名为了便于被记住和识别,通常含有与企业名称、商标、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意义,因此它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
 8、关税和税收
 电子商务是通过信息网络实现的,因而存在对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交易,特别是无形商品交易(如软件、信息服务等)征税的法律问题。需要制定对无形商品进行征税的规定,对有形商品可以依据现有法律征税。但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当考虑减税或免税的问题。
 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给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带来困难,因而引起了改革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维护国家财政税收利益的课题。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还包括纠纷解决的管辖问题。由于跨国交易的风险很高,某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能为跨国界的交易提供保障便成为电子商务是否成功的核心问题。其中一个解决方案是订立国际公约,声明在网络平台上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受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跨国交易纠纷的方案,一般来说没有哪个国家会愿意放弃对某一方面案件的管辖。另一个方案是考虑统一各国有关的国际规范以指导相同或相似的对跨国电子商务的保护,但这种国际私法的统一比实体法的统一更麻烦。
三、电子商务立法
 从发达国家目前的动向来看,他们基本上制定相关法律规定、起草电子商务基本框架、签订双边协议、发表白皮书等,其目的都是为了争取制定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立法权。笔者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是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网络安全保护)。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究其原因,还是上述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因而面对迅速发展的这种商品交易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的新交易形式难以出台较为完善的安全保障规范性条文。
 (二)加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设
 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世界各国都加强了法律法规建设,利用司法力量,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目前我国急需制定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
 参与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互不相识,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相互认证,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也有一个认证问题。目前急需成立类似于国家工商局之类的机构同一管理认证事务,为参与网络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而且,目前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成立的虚拟交易市场为提高自身的可信度,大都冠以“中国××市场”的头衔。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急剧扩大,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也迫在眉睫。
 2、电子支付
 我国目前尚无有关电子支付的专门立法,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有关信用卡的业务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形式详细规定出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发送方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
 3、安全保障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已是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
 (1)在民法基本法的立法上,应反映交易安全的理念。为此,要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造一套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
 (2)在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上,可以基于商法的特别法地位及其相对独立性,满足商法中商业行为较高的交易安全要求,在某些方面可以适当地突破民法基本法中的某些制度,以期强化这方面的交易安全保护。
 (3)在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运行的特点,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
 (4)在法律解释上,当务之急是全面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剔除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结论,并在以后的解释中注重考虑交易安全的因素。
 (5)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专门法规文件。
 此外,对于保密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税法、广告法等,也有一个内容修改和范围扩充的任务。

参考文献
1、黄敏学:《电子商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第104-108页。
2、沈根荣:《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国际商务研究》,2000年,第2期,第3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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