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隐私权 [摘要] 网络的开放性给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隐患。本文主要分析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内容、主体、表现形式和对电子商务的影响,以及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网络隐私权 法律保护 一、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为现代人格权的一种。所谓隐私,又称个人秘密,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记、生活习惯、储蓄、财产状况、通讯秘密等。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广义上讲应该是保护网络隐私不受侵害、不被公开、不被利用的权利。其内涵包括:第一是网络隐私有不被他人了解的权利;第二是自己的信息由自己控制;第三是个人数据如有错误,拥有修改的权利。简单地说,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上未明确声明允许公开的所有有关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不被非法收集、公开、侵犯和利用的权利。 网络隐私权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知情权。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自己哪些私人信息,收集的私人资料将用于什么目的以及此信息会否与他人或与何人分享。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就有权知道上述事项,否则这种知情权是不完整的,当然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的隐私权利。 2、选择权。用户有权选择自己个人资料的使用用途。包括用户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收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的权利。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与用户付出的信息资料直接相连。如果用户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完全提供网站所需的全部个人资料,就无法获得网站的绝大部分服务,甚至拒绝访问,这样不利于用户选择权的充分实现。 3、消费者的支配权。用户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对个人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网站向用户收集资料,其目的是要对该信息的利用。网站对个人信息资料合法、合理地利用,有利于网络环境的安定、有序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 4、安全性。用户有权请求网络运营商确保自己私人信息的安全性,阻止未被授权的非法访问。不论网站所收集的是何种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密切关系。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者数据丢失,都将严重地影响个人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是网络隐私权制度的基础。 二、网络隐私权侵权的主要内容 目前网上提供的如免费电子邮箱、免费下载软件、免费登录为用户或会员以接收一些信息以及一些免费的咨询服务等免费服务,在我们享受这些免费服务之前,必经的一道程序就是要登记如姓名、所在地、学历、工作、收入等这类私人资料,服务提供商在协议书里写这只是为了方便管理,绝不会泄露或用做其它用途,但事实证明也存在着某些不良服务商将这些信息挪作他用甚至出卖。网络隐私权侵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1)个人登录的身份、账号和密码等。(2)邮箱地址。(3)个人网络活动踪迹,如用户的IP地址、上网浏览的范围和浏览内容等个人的隐私。(4)个人的电子消费卡、交易帐号和密码等财产状况。 三、网络隐私权侵权的主体 1、个人作为侵权的主体。主要表现在网友就他人个人隐私资料,例如相片、姓名、性别、等个人资讯,未经拥有者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转交或公告周知给予任意第三者;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包括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进行非法交易和操作,未经授权任意打开电子邮箱和复制他人的电子信息等行为;还有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网站经营者作为侵权主体。某些网站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甚至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用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大多数商业网站更是使用cookie来跟踪用户,以便了解用户上网的需求,如购买了什么东西、查看和下载了哪些内容,上网时长等,从而分析用户的上网习惯,进行一些商业活动。 3、设备制造商作为侵权主体。某些软硬件制造商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专门设计了用于收集用户信息资料的功能,监视用户之间的往来信息,致使用户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 4、网络提供商作为侵权主体。如某些服务提供商把其客户的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客户邮件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另外还有网络提供商发现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对其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对于受害者的投诉置之不理,只关注网站的点击率;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更是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网内的其他电脑等手段,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 四、侵犯网络隐私权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据报道, Google公司曾与美国司法部对簿公堂。因此前美国司法部要求Google将用户搜索条目等信息全部告知政府,但Google公司拒绝了这一要求。Google因与政府司法部门的对峙引致股价一路下滑。因为Google的用户们担心,如果美国司法部的要求最终实现,那么Google在保护用户搜索信息等个人隐私方面将会有泄密之虞,人们对Google的信任也会大打折扣。诚如Google表示,如果政府强令一个公司将用户搜索信息提交给政府,将会给网络带来“激冷效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商家不仅要抢夺已有的客户, 还要挖掘潜在的客户, 而现有技术不能保障网上购物的安全性、保密性。在我国出现了某些网站未经用户允许即明码标价售卖个人信息的网站。只要你付出一定额度的费用,输入想要搜索人的姓名,你就可以立即查到该人的电话号码、家庭及工作地址,甚至婚姻状况、犯罪记录、个人信贷记录及财产记录等信息,由于隐私权不能得到保障, 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使许多消费者不愿参与网上购物,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 五、电子商务时代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 目前国际上对于网络个人隐私保护大体上分为立法模式、行业自律模式和软件保护模式。美国在1974年通过的《联邦隐私法案》主张的是行业自律,主要从行政的角度出发,对政府应当如何搜集资料、资料如何保管、资料的开放程度等都做了系统的规定,而在民事方面,法律涉入不多;在商业领域,一般非常强调业界的自律,尽量避免政府法令的介入。而1998年10月生效的《欧盟隐私权保护指令》则是加强立法,对通过因特网进行的网上交易实施管辖,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不充分保护隐私权的国家和地区构成重要的非关税壁垒。软件保护模式是指依靠一定的技术支持,由互联网消费者自已选择、自我控制为主的模式。该模式是将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希望寄托于消费者自己手中,通过某些隐私保护的软件,来实现网上用户个人隐私材料的自我保护。关于技术保护的最著名的软件即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3P,personal privacy preference platform)。但近来,欧盟对于某些这类技术进行评估,称这些工具性的技术软件并不能完全取代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而仅具有辅助保护的作用。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的比较成形的法律,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更是鲜有涉及。因此,从总体上来说,眼下我国在对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上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尚没有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进行规范的可能。所以就我国的网上消费者而言,在法律上既没有新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不能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来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数千万网上用户的隐私权实际上出于一种非常危险的状态,一旦出现网络服务提供商或其它的主体通过网络非法搜集网上个人用户的隐私资料,并用作对当事人不利的方面,网上用户很容易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它反过来又必会对我国整个的互联网和与之有关的产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因此只有广大网民在网上的隐私权或其它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况下,才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一全球化信息交流和信息传送的网络中来,整个互联网和与之有关的产业才能获得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而在信息时代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原则应当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