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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封建社会赋税的作用

本论文在财政学免费论文栏目,由论文格式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www.lwgsw.com,更多论文,请点论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89395  我国封建社会赋税的作用

一、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封建社会赋税的作用
 (一)封建社会赋税的政治作用
 (二)封建社会赋税的经济作用
 (三)封建社会赋税的社会作用
三、封建社会赋税的现实意义

内 容 摘 要
中国封建社会延续两千多年,其随生产关系产生的赋税制度得以不断形成发展,并随着时代的变革在内容、形式、结构上迸发出不同的特点。封建赋税制度作为封建财政管理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其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发挥其作用,并进而对后世社会税制改革产生进一步的现实意义。

我国封建社会赋税的作用
封建赋税制度是封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对封建国家经济发展、政权稳定、社会繁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历程中,封建赋税制度随着土地制度变革、商品经济发展及战争等各类因素而产生相应变化。
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历史沿革
封建赋税制度作为封建国家维护封建统治的经济来源,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有着赋税征收方式、征收对象、赋税名称等方面的差异。
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根据土地多少和田地的好坏征收赋税;公元6世纪初,作为承认土地私有化标志的“初税亩”开始在鲁国实行,“初税亩”作为农业生产力提升的产物,其施行标志着劳役赋税制度向实物赋税制度的转变,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更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使我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开创了封建赋税制度的先河。
自西汉,“编户齐民”开始走上赋税制度的舞台,特殊的是“编户齐民”既是行政管理制度,又是赋税制度。为保证赋役制度的实行,汉代政府实行极严密的户籍制度,规定凡政府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编户制度的建立使封建专制统治得到进一步加强,但从另一个角度也促进了国家统一。
北魏开始实行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制”,“一夫一妇”成为纳税单位。“租调制”作为在人口流散,货币几近废弃的情况下赋税制度改革的成果,上接魏晋南北朝户调制,下启唐代租庸调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的生产恢复。同样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唐朝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租庸调以人丁为依据,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唐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之风盛行,农民四处逃亡,“均田制”逐步土崩瓦解,以它为基础实行的“租庸调制”也开始无法维持,唐随即开始实行以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的“两税法”。“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以财产多少为计税依据的“两税法”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对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进一步集中,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各类起义相继爆发,赋税制度亟需变革,这都为“一条鞭法”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一条鞭法”是将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一条鞭法”直接将征收方式定为了货币,标志着由实物赋税为主向货币赋税为主的重要转变,征收种类也由繁杂走向简单,赋税折银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代,开始实行“摊丁入亩”,把丁银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以土地为标准征税,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至此中国几千年的人头税得到废除,人身自由成为可能性。“摊丁入亩”作为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最后一次变革,其在促进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萌芽上有着积极作用。
大抵来讲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计税依据主要以人丁、土地和财产、户、货币四类为主,纳税形式则主要为实物、力役、货币,各个时期的赋税制度虽不同却也逐步显露出赋税制度的改革趋势,以唐朝两税法为重要标志,赋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转变;以明朝的一条鞭法为标志,赋税由以实物赋税为主逐步向以货币赋税为主转变;赋税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转变,明朝的“一条鞭法”开始了赋和役基本合一,到“摊丁入亩”实现赋役合一;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等等。
封建社会赋税的作用
税制变迁归根结底是社会各利益阶层针对经济利益关系进行的再调整,是由政府主导对现行税制进行不断改变、不断完善的过程。“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这一马克思的经典名言直接揭示了赋税的本质作用,赋税作为一项封建国家的基本制度,受当时的社会背景、政治环境、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而它的产生和施行又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产生方方面面的作用和影响。赋税作为政权赖以生存的基础,它的作用不单单是一个好或是一个坏可以一言以蔽之的。
封建社会赋税的政治作用
封建社会赋税的根本目的意在为国家的统治提供经济支撑,维护政权的稳定,国家政权的存在是赋税的前提,赋税反过来也起着维护国家统一、政治稳定的效用,而走向滥用、失效的赋税则又从底层动摇着封建统治。
封建农业社会,人口是构成政权稳定和取得财政收入最重要的因素,一个封建国家的强大最直接的是靠人口的快速繁衍。所谓“民者,国之本也”,增值人口成为一项重要的国策。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为鼓励人口繁殖,往往采用赋税政策倡导百姓早婚多育。秦孝公时对不分居者加倍征赋以促进大户分居;汉高祖时期,百姓生育子女免役2年;汉惠帝时期曾对晚婚女子加征算赋;东汉章帝时期,百姓生育子女免3年算赋,妻子怀孕的男丁免1年算赋。两汉后的历代封建王朝也多采用赋税政策奖励早婚多育和惩罚晚婚。这一系列促进人口增长的赋税政策不仅增大了政府的财源,更起到了增加国家人口,促进社会发展,增强国家统治的作用。
一些赋税政策更成为统治阶级巩固自身统治,打击旧贵族、大商人等阶层利益的利器。在管仲执政以前,齐国允许私人经营盐铁业,由国家征收部分税收,盐铁业利润大部分由私人业主所得,政府所得并不多。管仲执政后,站在国家立场上,为大力充实国家财政,增强齐国的经济实力,实施“官山海”政策,即将利润丰厚的盐铁行业控制在政府手中,废止先前允许私人经营盐铁业而由国家征收部分税收的政策,转而实施制盐业和冶铁业的国家垄断性经营,实施食盐和铁器两种商品的国家专卖。专卖政策的实施在打击商人借机敛财、维护百姓基本供需、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
从陆上丝绸之路到海上丝绸之路,从市舶司到清十三行,社会经济和道路交通的发展催生了对外贸易的发展繁荣,随之产生的关税作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手段,不仅为国家提供了可观的财政收入,更起到了保护民族经济、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利益的重要作用。
封建社会赋税的经济作用
国家以赋税的方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占有社会产品份额的大小以及在不同经济部门中所占的比例,必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赋税无可避免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项重要手段,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它或消极或积极的作用。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作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催生了重农抑商、崇本逐末的思想,农业作为古代决定性的生产部门,提供给人们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农业生产的状况更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以农立国就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治国主张,这样的治国主张也同样体现在了赋税制度的制定上。国家通过一系列的赋税手段促进农业的发展,限制商业和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这从士农工商的排序也可见一斑。
为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不少统治者曾实施过各类鼓励农业的赋税政策和措施。西汉时期,政府在灾荒年减免家赀少者的田租,或假部分山林川泽苑囿给贫民,或假犁牛贷种食给贫民。如《汉书》载,绥和二年(前7年)诏:“其令水所伤县邑及他郡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十万,皆无出今年租赋。”。宋太宗时凡未开垦的土地,允许百姓开垦作为永业田,免田租三年,三年之后,缴纳田租正额的三分之一。辽圣宗时多次减轻括田租赋、调整贡物种类,号召徙民耕种、募民垦荒以发展农业生产。清时推选“田赋催科四法”,即以分限之法纾民力,一输催之法免追呼,以印票之法征民信,以亲输之法防中饱,课征方法的改变进一步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重视农业发展的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却受到了抑制。起始于春秋时期的“官山海”政策,对盐和铁一起实行专卖,在此后历朝历代,类似的这类专卖政策都被统治阶级加以利用,以控制商人之利。汉时统治阶级欲吸取秦亡的教训,实行轻敛薄赋、奖励农耕政策,与之一同施行的还有凡商贾均要交纳加倍的人口税的规定。唐代,城市商品经济开始成长,对盐、铁、酒、矿等实行专卖制度,并且课征高额茶税与关税等,泗口税场更是对随身携带的商品无论交易与否,一并上税,针对海外贸易开始兴盛,还特别设置"市舶司",用来管理蕃舶的进出以及征税事由。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样的局面稍有所改善,并出现了一些扶商政策。唐宪宗时,开始减免税收,禁止乱摊乱收;文宗开成二年,罢去泗口税场征收的商客通过税。这一系列的赋税政策都在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封建社会赋税的社会作用
赋税作为封建国家参与社会分配的一种特定方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衰治乱,关系着百姓的生活日常,关系着社会的繁荣发展。人是社会活动的创造者,国家政权的构成者,各类赋税的承担者,赋税制度落脚到人又不仅仅及于人,其对整个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周朝人头税的开征使得人头税成为了重要性仅次于土地税的主要财政收入形式。人头税的开征在为社会积累财富的同时,也造成了统治阶级对广大百姓的搜刮掠夺,高强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将人口束缚在土地上,导致其无法流动,整个社会似乎也按了暂停键,人头税既有激励作用,又有剥削本质,在造福与人的同时,却也大大阻碍了社会的持续向前发展。直到清朝“摊丁入亩”使得丁银彻底并入地亩,困扰中国四千多年的人头税得以在制度上完全被废除。
赋税政策即可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又可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人口与土地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两个因素,与土地相关的各类税赋层出不穷,土地是农业社会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又是封建国家主要的税赋来源。在长期战乱、人口凋敝、土地荒芜背景下产生的均田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社会经济、农业生产的恢复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均田制发展至北齐时就常有土地买卖的现象,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社会动荡不安。一项赋税政策的尾声往往从它与社会的格格不入开始。
除此之外,各类品类繁多的赋税政策也各自发挥着在影响社会发展上的效用,鼓励早婚、促进生育的各类赋税政策促进了社会人口的增长;专卖制度的建立保障了百姓日常生活需求;重农抑商的赋税政策促进了社会稳定,又阻碍了社会进步。赋税政策从它产生的那天开始对社会发挥它的影响,社会又从各个方面反馈一项赋税政策的利弊。
封建社会赋税的现实意义
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多若繁星的各项赋税政策走上历史舞台,又在其或长或短的表演时间后拉下帷幕,没有哪一次税制改革是极其成功的,也没有哪一次的税制改革是极其失败的,历次赋税制度的改革都有着自身的以及时代的闪光点和不可避免的弊端,但毫无疑问的是这些改革都为我们现今的税收制度改革和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和重要的借鉴意义。
税制制度的完善应做好税收法制建设。在中国封建社会税制体系上,有不少本身具备很好良好效用的赋税制度,在推进实行的过程中或是制度施行的后期开始变味走样,以均田制为基础实施的“租庸调制”,拥有免税权利的官僚和寺院开始大肆兼并土地;“两税法”发展到北宋,开始按财产情况分为九等,上四等服役,下六等免役,地主贵族都想方设法免役,真正的税收负担落到了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的头上,进而成为农民起义接连爆发的原因之一。税收作为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无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其从根本上需要相应的税法法制作为保障。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制度得到有效实施的保证,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构建良好的征纳氛围,最终实现税收法治的状态。
税制制度应充分考虑征税对象的差异性。一项好的税收政策因合理处理好国与民、民与民之间的关系。税收政策的征收对象是广泛的但是又是极具差异性的,赋税制度的制定之初就应充分考虑到征收对象的各类差异性,并将这类差异性体现在赋税政策的差异性上。在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历史上有着几千年历史的人头税,不区分贫富之别,仅按人头征税,最富的富人和几乎没有收入的穷人缴纳的是一样多的税款,如此不公平的赋税制度被沿用那么久估计和它用很少的征税成本就可征收到较多的税收相关。如今,与“人头税”相类似的个人所得税则充分考虑了征税对象的差异性,设立免征额,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根据情况设立一系列的减免税政策。
税收制度应朝高效便利的趋势发展。作为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改革的三大里程碑“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都无不体现了税收由烦到简的发展趋势。唐朝“两税法”改革将当时混乱的各项收费和税收合并在一起,归并为户税与地税两种,规范了赋税项目;改变过去征收实物为主的征税办法,改以征收货币为主,简化了征收手续,更操作易行,征税成本也大大降低;将每年纳税时间统一为春秋两季,夏税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明朝“一条鞭法”的赋税制度改革更是化繁为简,将各类徭役、田赋、杂费合而为一,一律按田赋计算,一次征收并一律折为货币征收;清朝“摊丁入亩”将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地亩,与田赋统一征收,将徭役彻底归于田亩,从此只按土地的单一标准征税。
税收制度改革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是在不断的变革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在调整一项政策的失衡后又会产生新的问题和新的失衡,税收结构的不断调整,税制改革的不断进行,才能真正起到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增进社会福利、协调社会发展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韩万渠、姜福洋,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浅析,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2]王佩苓、孙文学,略论我国封建社会赋税的经济作用,财经问题研究,1984年第4期
[3]杜丽雯,中国古代重大赋税改革及其启示,财政与税收,2006年第1期
[4]金玉佳,我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历史教学问题,1983年第2期
[5]刘庆军、刘春华,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评价,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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