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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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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
2
一、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3
(一)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带来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3
1.增值税憎水范围过窄,人为的扭断了增值税管理链条
3
2.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确认,导致国税和地税经常“打架”
4
(二)关于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和弊端
5
1.生产型增值税未彻底解决重复增税的问题
5
2.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5
3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
6
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6
(一)增值税转型对当期税负的影响
6
(二)增值税转型对利润及所得税的影响
7
(三)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8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局限性
11
(一)增值税转型短期救市的作用有限
11
(二)增转型后增值税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11
(三)转型改革未消除纳税时间界定的财务影响
12
四、实现增值税转型已成为历史的必然
12
五、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对策
14
(一)必须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4
(二)简化税制,改进征管,注重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16
(三)保持纳税时间界定基础的一致性
17
参考文献
17
内 容 摘 要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存在着两大突出问题,提出增值税的改革已刻不容缓。转换增值税的类型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消费型增值税将是增值税改革的最佳选择。改革应遵循渐进性原则,
应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如果急于求成,其结果将适得其反。
【关键字】:增值税转型;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税负
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一、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带来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1.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人为地扭断了增值税的管理“链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及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它将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体系,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使得增值税抵扣制度得不到正常发挥。例如税法规定,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四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运费凭证。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和单据作为抵扣凭证也可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由于运费单据不具有专用发票设计的科学性和内在监督、制约机制,真票假开、假票真开、虚开代开、伪造等不法行为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其抵扣,无疑为纳税人偷逃税款打开了方便之门。目前大多数交通部门代征税款仍停留在“交钱开票、报多少、开多少、征多少”的等税上门的初级管理阶段,没有有效的措施控制税收流失,有些违法分子销售货物设法少开或多开运费发票,一方少缴,一方多抵扣,双向偷逃税款。由于运费发票和单据不具有双向稽核功能,税务机关即使怀疑有虚开现象,也难以查清核实,这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2、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确认,导致国税和地税经常“打架”。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专业化向多元化发展,既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又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即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按税法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能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往往难以确认。例如:某些饭店、餐馆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又提供烟酒,其小卖部又提供外卖。从理论上讲,提供饮食服务应交纳营业税,销售烟酒行为虽然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但由于销售行为从属于饮食服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所以这些饭店。餐馆销售烟酒只征营业税;但小卖部又外卖烟酒或自制的糕点,这与饮食服务没有从属关系,是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对饮食服务应征营业税,对外卖应征增值税。但在实 际操作中,要明确界定这些饭店、餐馆的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属于兼营行为并非容易。并且按分税制规定,增值税属中央税,归国税局征收;营业税多属地方税,由地税局征收。当征税范围难以界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区别时,国税局往往希望作为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地税局则希望作为混合销售行为,部征营业税。国税和地税双方为了各自的本位利益经常出现矛盾和冲突,如在税务稽查方面,往往出现重叠检查、交叉检查、争案源、争处罚、争收入;另一方面又可能出现“空白点”,双方都可能不查。导致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没有扩大到所有商品和劳务。
(二)关于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和弊端
1.生产型增值税未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按增值税内容和扣除项目的不同,增值税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去,成为产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当该产品以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造成以后各生产环节的重复征税,货物流通次数越多,重复征税也就越严重。
2.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这必然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税负重于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如能源、化工等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大,原材料消耗比重小,因而能扣税的比重小,税收负担重;而一些加工、零售业,由于固定资产比重小,能扣税的原材料所占比重大,因而税负轻,由此造成能源、电子、化工等需要大力发展的基础行业税负不同程度有所上升,而加工业、零售业等规模扩张过快的行业税负反而有所下降。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不仅对加工业的扩张起了诱导作用,而且也抑制了我国本应鼓励优先发展的基础行业,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调整的进程。
3.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
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为了鼓励货物出口,我国对出口货物遵循“征多少、退多少”的基本原则。由于我国现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出口产品中使用、消耗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这部分税金最终摊入产品成本,导致出口产品成本增加。当以含增值税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价格竞争力将被削弱,这将导致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增值税转型对当期税负的影响
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7%,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23%,这一税率高于西方国家平均水平,企业的税负明显过高。一方面,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一次性全部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即厂商外购的生产资料,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而只是对消费资料征税,从而降低投资成本,提高企业利润。对于同一个企业,生产型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要大于消费型增值税的税负。而且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的积极性,将新的技术和设备快速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增大技术含量,促进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使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得以落实,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我们知道,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购进额×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假设企业当期的销售量为Q,单位销售价格为P,增值税税率为T,生产资料(不包括固定资产)采购量为q,生产资料购进价格为p,增值税率(扣除率)为t,则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A1=PQT-pqt。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下,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与增值税转型前相比,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大幅减轻。
(二)增值税转型对利润及所得税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及其折旧额的变化,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运费等其他价外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则固定资产入账价值V1=W×(1+T)+f×(1+t);在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及相应运费均可根据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则固定资产入账价值V2=W+f,显然,V1>V2,即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较小。
尽管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会增加,但增加的这部分税收负担与企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相比,后者远远大于前者,因此,总的来说,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
(三)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2009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是一次彻底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采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A公司(一般纳税人)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0元,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装卸费10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7000+10000×7%=17700元)
借:固定资产 11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700
贷:银行存款 128 000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承上例1,假如企业购入了一台须安装的生产设备,安装该设备时领用了本企业外购的原材料一批,价款10000元,购进该批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为1 700;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批,成本为20000,计税价为30000元;应付安装工人工资12000元。
①支付设备、税金、运输费及装卸费
借:在建工 11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700
贷:银行存款 128 000
②领用安装材料,支付工资费用
借:在建工程 47100
贷:原材料 10000
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应付职工薪酬 12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3)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为建造动产等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其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均可抵扣。但企业自建的厂房,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增值税转型前后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为建造厂房所外购工程物资,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外购工程物资时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外购工程物资的成本,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2.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局限性
(一)增值税转型短期救市的作用有限
尽管消费型增值税具有企业技术更新与产业升级换代的作用,但在整个国民经济增速下降的情势下,大多数企业进行设备投资、技术升级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对设备投资的需求有一个时间滞后的问题,即该政策对相关的行业需求短期拉动不明显,不会改变次年各相关行业增速继续下滑的趋势。对于当前很多面临着倒闭危机的企业来说,急需解决的是资金的周转与产品的销路,对这类企业而言,近期内增加生产投资的可能性不+大。故转型改革推动的主要是企业长期生产投资,对短期经营危机的解除及市场需求的增加效果并不明显。但政府应该警惕目前经济刺激可能导致的投资过热,政府和国有企业支撑着高投资,民间投资得不到发展,启动国内消费将变得更加困难,经济转型则再度受阻。
(二)转型后增值税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范围界定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活动,纳税人为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而将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提供活动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征收营业税。这人为地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对不同行业的流转额实行两套平行税制,造成行业之间税负失衡。如建筑施工企业与运输业,一方面这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其总资产中的比重较高,另一方面,这类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后,由于被划定为营业税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纳税人,因此其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并不能予以抵扣,则其根本不可能因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而受益。这必然使这些行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陷于不利的地位,与政府未来几年大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相矛盾。
(三)转型改革未消除纳税时间界定的财务影响
增值税法根据企业销售方式的不同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如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直接收付方式销售货物,以收到销售额或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卖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等,总的来说是以权责制为基础。而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上,税法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付完款、一般纳税入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支付劳务费用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总的来说是以收付制为基础。此规定的直接财务后果是税收现金支出提前,造成企业现金流的不稳定。其结果是使那些大量以赊销为主的企业为交税可能被迫向银行借款或资产变卖,成为企业经营风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来源。而转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并未解决这一问题。
四、实现增值税转型已成为历史的必然
生产型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已暴露出难以克服的缺陷和矛盾,转换增值税的类型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我国增值税的改革有两种可供选择的途径,一种是先改为收入型,再改为消费型;另一种是一步到位,直接改为消费型。笔者认为增值税先从生产型改为收入型再改为消费型,弊端较多。其一,由于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仅允许扣除当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的那一部分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即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是随折旧分期抵扣的,这给增值税管理带来较大难题:一方面使固定资产折旧部分进项税在抵扣时缺乏有效凭证(购入固定资产时记载进项税的发票是一次性的,而不是按折旧额分期填制的),将动摇增值税凭票扣税的基础;另一方面,就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要准确地核算出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进行抵扣困难很大。其二,税收制度的频繁变动必将导致效率的过度损失。因为每一次税制的较大变动都伴随着巨大的变动成本,包括此税制的设计成本、宣传成本、人员培训成本等。因此,将收入型增值税作为过渡不应是首选方式,从优化税制角度看,消费型增值税是最佳选择,是增值税改革的终极目标。这是因为:(1)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全部抵扣,彻底消除了增值税重复征税带来弊端。(2)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本期购入固定资产越多,可抵扣的进项税就越多,本期应纳税额就越少,这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设备、采用高新技术,有利于刺激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的投入。这与我国当前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相一致。(3)消费型增值税规定固定资产与其它外购货物实行统一扣税,使增值税的计算征收大大简便。尽管消费型增值税是最佳选择,但目前在我国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还不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能力,应遵循渐进性原则,分两步走:当前,先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以增加国民经济发展后劲,促进产业结构化;而对其他产业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两者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并存,待时机成熟后,再在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总之,增值税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应以消费型增值税作为进一步改革的目标,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将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推向深入。
五、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对策
我国现行增值税由于征收范围过窄和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模式,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现行增值税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必须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对增值税来说,征收范围越大,增值税的中性化特征就越明显,对经济的扭曲就越小。但我国现行增值税却把性质上属于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延伸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通讯业等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这不符合增值税普遍性原则和中性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不断上升,而且在许多领域,劳务与商品销售紧密相关,相互渗透。比如建筑安装业既提供大量劳务,其中又包容着大量的实物销售;交通运输业更是与商品的采购、销售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把征收范围扩大到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业,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可保证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打击利用增值税漏洞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扩大征收范围,使之囊括所有商品和劳务,这样也可避免中央税和地方税因征税边界不清而导致国税和地税“打架”的情况出现。
如何扩大征收范围,当前有人主张应一次性将所有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所有行业不加区别地征收增值税,进而取消营业税。国税和地税采取共税源、共税基,分税率各自征收的分享方式。笔者认为这一主张对税负及分税制影响较大,不符合当前中国国情,不宜采用。因为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较低,法制建设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如果当前对所有劳务都征收增值税,对进项税少的纳税人来说,可能要承受较重的增值税税负,其必然会设法逃避税收;加之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根本无法做到税款应收尽收,若强行征收,反而会造成有其名无其实,使税制变形。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渐进性改革方式,分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先将部分行业、劳务纳入增值税范围,待各种社会经济条件成熟后,再逐渐扩大。具体可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矛盾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因交通运输业现未征收增值税,不受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制约,加之各部门使用的发票不统一,企业的运输发票无法控制,税收偷逃十分严重,因此尽快在交通运输业推行增值税,使增值税链条具有完整性,这将有利于税务部门对各个物质生产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步,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和税收征管手段和工具的现代化,我国将把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第一产业和整个第三产业,使之覆盖所有的经济活动,从而形成一个严密的增值税体系。
(二)简化税制,改进征管,注重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结构分为17%、13%两档,出口实行零税率。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执行了一些调整税率,如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经营实行10%的扣除率,运费实行7%的扣除率,这使实际税率结构显得较为复杂。另外对纳税人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比较模糊,缺乏刚性,造成各地的实际标准不一样。这不仅使得占纳税人多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同时应税收入的核定也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带来了困难,出现征税不足或过多的情况。尽管此次增值税转型配套改革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进行了合并,但实际税率结构复杂的总体局面并未得到实质改变。鉴于国家对一般纳税人的监管日趋成熟,将有可能对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较大幅度下调,对此可考虑分批次分步骤地将小规模纳税人逐步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并对现存的种种不规范的税率逐步进行调整、取消,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向两档次的法定税率结构靠拢,强化税法的严肃性。
(三)保持纳税时间界定基础的一致性
为降低征管成本,可对纳税人根据财务管理的完善程度、依法纳税的诚实度等因素将纳税人分为不同的类别,建立税务信用体系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对财务不健全、经常偷漏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照顾,做到有的放矢;而对财务健全、一贯依法纳税的给予较大的纳税自由度,减少其为迎接各种税务检查、审计的纳税成本。《税收征管法》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强化了纳税人权益和利益的保护。
此外,鉴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必然导致财政收入大幅下降的结果,因此在转型改革的同时必须考虑开拓替代税源,以弥补增值税转型对财政减收的负面影响。这将拉开中国税制重大改革的序幕,而生产效率优先原则理应成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原则之一。
参考文献:
[1]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2]宋俊霞.浅析增值税转型与企业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处理.[J]财会研究.2009(14).
[3]蔡昌.增值税转型后的税负变化及其影响[J].税务研究.2009(5).
[4]朱娟.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影响[J].财会研究,2009,(2).
[5]安宇宏.何为增值税转型改革[J].宏观经济管理,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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