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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及技术研究全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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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责任,包括以下内容:在用户申清或开始使用服务时告知使用因特网可能带来的对个人权利的危害;告知用户其可以合法使用的降低风险的技术方法;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保护个人的权利,特别是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以及网络和基于网络提供的服务的物理和逻辑上的安全;告知用户匿名访问因特网及参加一些活动的权利;不修改或删除用户传送的信息;仅仅为必要的准确、特定和合法的目的收集、处理和存储用户的数据;不为促销目的而使用数据,除非得到用户的许可;对适当使用数据负有责任,必须向用户明确个人权利保护措施;在用户开始使用服务或访问ISP站点时告知其所采集、处理、存储的信息内容、方式、目的和使用期限;根据用户的要求更正不准确的数据或删除多余的、过时的或不再需要的信息,避免隐蔽地使用数据;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予以更新;在网上公布数据应谨慎。此外,还可以对数据文档的互连与比较作出约定。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还会遇到网络免费服务与用户信息的收集利用的关系问题。目前网上的许多服务都是免费的,如免费电子邮箱、免费下载软件、免费登录为用户或会员以接收一些信息以及一些免费的咨询服务等,然而人们发现在接受这些免费服务时,必经的一道程序就是登录个人的一些资料,如姓名、地址、工作、兴趣爱好等,服务提供商会声称这是为了方便管理,但是也存在着服务商将这些信息挪作他用甚至出卖的可能。隐私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个人资料应在资料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被收集利用,而这项原则不应因提供的服务是否收费而有所变化,除非商家在提供免费服务时在附加条件中就明确了可以将相关资料用作一些商业利用的要件
4、客户关系管理与网络隐私权
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RelationshipManagement,CRM)起源于1980年代初提出的“接触管理”(ContactManagement),即专门收集整理客户与公司联系的所有信息。目前,消费者隐私权的问题正在以各种方式影响着客户关系管理。从最简单的意义上来说,客户关系管理包含着两个互为补充的部分——“进攻”和“防御”,这两个部分对于商家和消费者来说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制定整体的客户关系管理战略之前必须要首先确定到底应该花费多大的努力去收集和分析数据以及利用分析结果。管理层必须要通过对客户数据的分析和公司标准化政策的制定来确定为每一个客户提供服务和市场决策是否切实可行。不论客户的个人信息是在公司内部使用还是与第三方共享,在考虑公司整的客户关系管理战略的时候如果没有考虑到消费者隐私权这一重要因素将会带来非常消极的负面影响。在一个公司考虑自己的客户关系管理战略时,消费者与合作伙伴的隐私权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论是由于地方法规的规定还是出于市场压力的结果,对于以消费者为导向的公司企业来说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将成为其商业运作过程中的基本组成部分
个人隐私的泄漏途径
保护用户以及企业,双方贸易合作伙伴的信息隐私权问题已经在信息社会中变的尤为重要。甚至,有些企业会必要让专人来负责建立和维护隐私政策。一般的理解认为,互联网隐私保护使用的是技术手段,但隐私专家说,隐私问题更多的是一个管理问题。隐私官将能在个人对隐私的需求和公司以合理手段使用隐私材料的权利之间,建立适当的平衡关系。首席隐私官(CPO,ChiefPrivacyOfficer)专门负责处理与用户隐私权相关事宜,直接对企业的最高领导人负责。隐私官的任务是处理内部和外部隐私事务,内部事务包括政策的制定、展开和适应及同公司现有及过去员工的联系,外部事务包括公司和其他商家及公共领域、股东、客户、媒体的交流。微软的首席隐私官理查德•普赛尔将他的工作分成三部分:提出公司的数据保密政策,监督公司的业务发展以确保公司开发的新程序保护用户的隐私权,以及培训公司员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的私密信息被记录在计算机中。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技术的兴起使人们变的更加担心,由于利益的驱动某些集团对个人数据的无限制的加工利用,最终会导致侵犯个人隐私的结果。虽然详尽的统计细节资料可以帮助商家更好地进行商品和服务销售,但是,商家使用这类信息需要冷静及尊重消费者的意见。然而,企业的信息安全与网络隐私保护有时也会出现矛盾。
表现在:
(1)一方为了保障其信息安全而影响到了另一方的隐私,比如公司为保障其企业数据的安全而对公司员工行为的监视。对同一个客体来说,往往也存在着冲突,在某方面获得信息安全的同时则要牺牲另一方面的隐私利益,比如银行摄像机的安装,显然这是确保我们在银行的资产不会被不法之徒窃取的有效手段,但我们每个人都要在摄像机中露脸,这是地地道道的隐私侵犯。
(2)企业的声誉。如企业在受攻击后立刻向有关机构报告,这固然有利于执法和研究机构立即行动,还可以避免攻击面波及其它企业,可是有多少企业愿意公开自己受攻击的消息呢?对一个企业来说,企业被攻击这种事是企业自己的隐私,一旦公布出去会对企业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于是这又构成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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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泄漏法律保护及解决途径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逐渐深入,互联网上的个人隐私逐渐成为各个商业企业营销的重要信息。而目前各国的法律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立法,均显滞后。美国对于互联网隐私的保护,以行业自律为主。但随之而来的是巨型软件企业微软在软件中加入了窥探个人隐私的后门程序,因特尔在奔腾三计算机中央处理器中加入了硬件后门程序。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依赖行业自律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而内容提供服务商对用户,具有巨大的技术及资金优势,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作为隐私侵权保护的方法,那么个人隐私的保护则无从谈起。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生活逐步走上正轨,隐私权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才开始规定于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中。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法律仍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权利(如肖像权、名誉权等)。长期以来,在我国由于经济体制的使然,个人隐私与商务活动和经济利益之间往往被完全隔离开来,成为一种被忽略了的或是一种无需重视的权益,整个社会的隐私意识极其淡薄,相应的有关法律制度则是一片空白。在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实际上属于间接保护,即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所以,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以其他诉因提起诉讼。在实践中,我国通常是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予以保护。这种将隐私权归入名誉权加以间接保护的方式在诉讼上极为不便,也不利于受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名誉权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是否真实及评价是否适当,而隐私权所关注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侵犯。同时,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不尽相同。若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构成以是否给名誉权造成侵害为前提,则会出现很大一部分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但并未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的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这就从本质上降低了民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效力。因而在各种隐私保护手段中,用以加强用户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则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隐私权并未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依据仅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及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隐私权的不足,但其所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明显不能全面保护个人隐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隐含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这不失为一种立法的进步,但仍未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这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国内及国际网络隐私相关的立法均不完善,并且在网络的日益进步中,各种立法均显得滞后仅是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发,个人隐私开始成为一种商业资源被越来越广泛地利用,原先就蕴含在其中的商品属性和权益属性越来越广泛地被人们所认识,有关对其利用的规范以及对其利用所产生的效益的保护便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命题,并且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活动的生成和发展,毫无疑问,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例如《个人隐私保护法》等等,则将成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总结
隐私方面的担忧让消费者对上网感到顾虑重重,网络隐私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障碍。如果在线个人隐私能够真正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则有望使更多的消费者对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充满信心并参与其中,从而为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石。能够为消费者带来充足安全感的理想的隐私保护解决方法是将各种方法组合起来,包括立法保护、行业自律、消费者自我保护、以及各种技术手段。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活动平台的电子交易,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与普及,直接带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使全球变成了地球村,各国加强了国际间的交流和商贸,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电子商务的个人隐私逐渐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我国立法相比于发达国家相对落后,应加强电子商务隐私保护的立法,积极与世界各国合作,利用各种安全技术手段,保障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快速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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