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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_答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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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问题
问题一、1、你论文的创新点在哪里?
2、我国学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都有哪些学者在这方面做过相关的研究,他们的观点如何?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 1.本人论文的创新点在于:以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途径(即权利机关的审查和行政机关内部审查)为切入点展开论述,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力度的不足,通过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必要性论述,表达自己希望能将原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附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要求,变为可以对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抽象行政行为直接进行行政复议的观点。
2. 我国学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这方面做过相关研究的学者有方军、马怀德、童卫东等人。
其中,方军在其《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若干问题研究》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的主要观点是:以行政方和相对方法律地位平等为基点,为构筑行政管理过程和行政监督过程各自的和整体的相对、动态的平衡,要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纳入到现有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从而树立不论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不论是高层行政机关还是基层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循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法则,并从这一角度出发,初步论证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学者马怀德在《论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一文中的观点是:我国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很多,但实际收效甚微,所以有必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其中最主要的监督途径就是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该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研究,结合国外关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方面的经验探讨了我国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必要性。从我国现行法律依据、现行法律制度下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积累的经验等方面论述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可行性,最后还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后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初步论述。
学者童卫东在其《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一文中的主要观点是行政复议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在我国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方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缺陷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还指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权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个实践问题,并提出制定行政复议法时,考虑到我国法制发展的水平,可以根据情况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具体分析,如对规章,目前我们已经建立起对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也可以考虑不将其纳入复议范围。
上述几位学者,在发表论文时由于时间背景的不同,即有的是在1999年10月1日以前以《行政复议条例》为主要研究对象,而1999年10月1日之后则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所以表述的观点也具有明显的偏向性。但上述学者所表述的观点和发表的论文,对于本人研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来说,还是有很大的参考和学习价值的。
3.一是首先要成立独立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专门负责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工作的部门(该部门应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只在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设立分支机构。且不受地方政府管辖)。从而避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回避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广度和深度受限制的问题。
二是确定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范围, 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及法律特性来看,可以考虑将下列抽象行政行为从行政复议范围内排除:(1)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相关的抽象行政行为。(2)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如人事、机构编制、内部财务管理等)相关的抽象行政行为。(3)与宗教、信仰管理事物相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均可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三是确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即行政机关根据抽象行政行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并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后导致相对人损害或即将产生确定的损害。其次,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必须是抽象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是根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再有,就是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述的部门(独立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专门负责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工作的部门)提出,以此减少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随意性。
四是确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程序,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程序可参照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程序,只需将行政复议申请书递交对象改为上述的部门(独立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专门负责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工作的部门)。当该部门对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当以听证和专家论证为主要手段,并尽量多的征询公众的意见,审查期限也不易过长,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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