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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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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91995 浅析无因管理
一、内容摘要
二、关键词
三、开篇案例
四、无因管理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五、无因管理的效力
六、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的基本类型之一,有着重要的制度和法律意义。这种制度鼓励人们即使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也要相互扶持,相互帮助,共同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因此同时体现了其重要的道德意义。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应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即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如果欠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的,可能构成误信管理、幻想管理和为自己管理,一般称之为准无因管理,不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但是,特殊的,在管理人以为自己管理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务时,本人若主张管理利益,可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因此,对于无因管理的含义和构成要件要仔细分析,否则很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乱。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人,本人,构成要件
浅析无因管理
开篇案例:未成年中学生王某晚上走在大街上,看到一老年人掉进一个丢失井盖的下水道中,情况紧急,于是上前帮忙,想把老人拉上来。由于天黑,同时因老年人身体太重,拉的过程中致老年人手臂碰到井壁受伤,并致其所带价值一万元的名贵手表损坏,同时由于王某因用力过度而受伤,花去医药费3000元。
一、无因管理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对他人的事物进行管理的行为。这是无因管理的一个基本的含义。《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规范依据。
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称本人或者被管理人。无因管理发生之后,在管理人和被管理人双方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对被管理人(本人)有管理费用的返还请求权;而本人也针对管理人有将其因管理事务而取得财产和权利转交白己的权利。管理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所以,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原因,属于法定之债。
要对无因管理进行正确清晰的判断,需要认识清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无因管理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是为他人提供服务。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可以是对财产性事务的管理,也可以是非财产事务的管理;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当然,所管理的事务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管理违法的事项,依法必须经本人授权或是办理的事项和不作为事项等,是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的。
2、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至于如何确定事务属于他人,一般以事务在法律上权利或利益的归属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误以为是他人事务,而事实上是为自己事务进行管理,例如实际上是自己的房屋,而误以为是他人房屋而予以维修,这属于幻想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所以,管理他人的事务才能构成无因管理。
3、管理意思。管理意思是指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将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管理意思是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主观条件。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 管理意思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规定,所以该意思无需表示。
4、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这一点是指为他人管理事务,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契约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属于积极行为,消极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此,法定消极义务的承担并不能构成无因管理①。当法律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的,管理人依此对本人事务进行管理,属于对法定义务的履行的,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比如私法上的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行为,公法上的消防员
①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73页
扑火,警察救助等都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但是有一点就是:虽然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约定了义务,但是管理人处理事务超出该义务范围的,可以成立无因管理。比如,房屋的承租人对房屋的保存、改良行为等②。
基于以上对无因管理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的解释,我们对开篇案例进行分析。对于案例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可以结合无因管理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进行对比。有一点疑问就是王某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但是结合定义可知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以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为要件,本案中,王某遂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能力,且主观上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客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般来说,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违法阻却效力。无因管理是没有权利和义务对他人事进行干涉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应属于侵权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是以他人的利益以为目的,符合社会道德和经济效益的,基于此,法律排除其违法性,使之成为合法行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本人权利的,不排除成立侵权行为的可能。
2、管理人的义务
②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13页
(1)适当管理义务。适当管理要求管理人应该以本人的意思或者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并且所进行的管理应该有利于本人。但是何谓“有利于本人”呢?这个应当根据客观情况而定,而并不是本人的主观标准,并且这个是针对管理方法而言的,并不能要求最终的结果就一定非得对本人有利。
(2)通知义务。这项义务是指在无因管理开始之时,管理人在能够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应该立即通知本人;如果不是急迫的情况,应该等候本人的指示;但是在不能通知本人的情况下,这项义务是不存在的。
(3)继续管理的义务。对于继续管理的义务,学术上是有争议的。一般认为的是管理人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但是中途停止较之不开始管理对本人更不利的,管理人应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③。
(4)计算义务和报告义务。无因管理关系中,管理人应该将与管理事务有关的情况如实告知本人,并且就所获的财务,权利以及孳息等,在管理结束之后如数交还给本人。
(5)管理人义务违反之责任。前面己经介绍了管理人的相关义务,所以,这一条规定的是当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违反其应尽的义务,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因此,一旦管理人承担了管理义务,没有正当理由就不得终止或者推脱,否则,在符合侵权要件的情况下,要承担侵权责任。
3、管理人的权利
③张广兴著: «债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78页
(1)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在管理本人事务时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无因管理完成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偿还,并且在支出之日起的产生的利息,有权要求一并偿还。对于偿还标准,是否以本人所受利益为限,学术界有不同的意见。 我个人认为,赔偿不应该以本人所受利益为界限,因为管理人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多半处于比较急迫的状态,对于是否能挽回损失或者获取收益来不及多想,因此为此所做的支出应该得到补偿,而不应该要求本人获取了利益之后才进行赔偿。
(2)必要债务清偿请求权。这是指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在管理结束后,可以向本人请求清偿。
(3)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害,并且该损害与管理事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的,管理人可以请求本人进行赔偿。请求赔偿的范围,不应以本人所受利益为限,但是管理人自身存在过失的,应该相应减轻本人的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无因管理效力的分析,结合案例,可以做出以下分析:在本案中,管理人王某为了免除老年人生命和身体所受的紧急危险,做出了紧急管理的行为,对老人的手表的损坏 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老人如果要求玉某赔偿手表,将是不合情更不合法的。因为一般在无因管理中,如果出现了紧急管理的状况,即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进行的管理,管理人仅对因故意或是重大过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某不需要对老年人的手表进行赔偿。
本案中,王某因为营救老年人而受伤,之后可以要求老年人就该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前面已经分析到,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权就必要费用,因管理所负债务请求本人清偿,并就因管理所受损害请求本人赔偿。
综上,无因管理是管理人自愿实施的合法行为,因而区别于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的目的是在于避免他人的利益损失,因而不同于不当得利。在实践中,要结合无因管理的性质和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且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严格区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
本文参考文献:
1、高普康主编: 《经济法》,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五版】
2、潘修平等编: 《债权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赵廉慧著: «债法总论要义»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4、张广兴著: «债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百度百科:“无因管理”词条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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