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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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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93192 犯罪构成要件
内 容 摘 要2
一.引言3
二.犯罪构成概述3
(一)犯罪构成的含义3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及分类3
三.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3
(一)犯罪客体3
(二)犯罪主体4
(三)犯罪客体4
(四)犯罪主体4
结语5
参 考 文 献5
内 容 摘 要
犯罪构成问题历来被认为是刑法学理论体系中最核心的内容。我国刑法学者对其展开了深入研究,对源自前苏联的“四要件构成体系说”进行了不断调整和完善,使之最终成为我国刑法界居主导地位的通说性观点。然而近年来,不断有学者提出质疑和挑战,并提出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修正意见。本文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在不同方面的反映,它们不是分割的标准,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个整体,四要件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才能说明犯罪行为的本质。犯罪构成要件必须体现这一层次的关系。
关键词:犯罪 构成要件 犯罪定性
犯罪构成要件
一.引言
犯罪构成问题历来被认为是刑法学理论体系中最核心的内容。数十年来,我国刑法学者对其展开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在此过程中对源自前苏联的“四要件构成体系说”逐步调整和完善,使之最终成为我国刑法界居主导地位的通说性观点。然而近年来,随着对问题讨论的持续深入,不断有学者对通说提出质疑和挑战,并提出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修正意见。
二.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含义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犯罪构成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决定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3)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及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构成成分,或者说是组成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依照不同的标准,犯罪构成要件可有不同的分类,如果以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属于每一犯罪构成所必需为标准,可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一般的构成要件和特殊的构成要件。一般的构成要件是指每一犯罪构成所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具体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特殊的构成要件是指不是每一犯罪构成所必须具有的,而只是一部分犯罪构成所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中,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特定身份、犯罪的目的等都属于特殊的构成要件或选择的构成要件[1]。
三.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
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在不同方面的反映,它们不是分割的标准,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个整体,四要件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才能说明犯罪行为的本质。犯罪构成要件必须体现这一层次的关系。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否是构成要件之一,这是一个有很大争论的问题。但是纵观理论界,似乎将犯罪客体排除构成要件之外的观点占了上风。但是支持者却认为,在犯罪构成中去掉犯罪客体后,那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上就不可能做出准确的判断。事实上,作为犯罪本质表现的犯罪客体,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还存在另外一个原因,在实践中犯罪客体的确定是要犯罪主体、对象、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共同作用才能达到的。若要强调法治,在我们看来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对客体本身做一个重新的定位。它不应该在构成要件之中,或者应该在构成要件之上,作为犯罪本质以及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及载体。
在犯罪构成中,犯罪对象就是我们所说的现象,它是认识犯罪的第一步,也是能够实际掌握的要素,是认识犯罪客体的依据。审判实践要求寻找案件的本质(如何定性问题),也就是说犯罪客体一开始是不为人所知的,必须去发现,而发现的桥梁就是犯罪对象。因此犯罪对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有极大合理性,它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犯罪对象的存在,就是为了揭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认识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第一步。
(二)犯罪主体
虽然说犯罪对象是认识犯罪本质的第一步,但是并不是只有犯罪对象才能揭示犯罪本质,它只是认识犯罪的一个方面,而事实上,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其他要件在认识犯罪本质方面也是必须要考虑的,这也是犯罪构成要件之间联系的必然反映。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它是否应该成为构成要件之一,这一点好像是没有疑问的。理论界也从来没有质疑过,相反的是,主观方面的地位甚至得到了加强。事实上,即使行为人真实地讲出了自己的意图,但是作为第三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很难相信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从外部的证据去推断主观方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把主观方面定为构成要件的核心又很难让人接受,因为这本身就是很难探究的东西。 因此,刑法上的故意,不仅是“明知与希望∕放任”的结合,而且是社会所不允许的,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需要刑法谴责的行为。因此,我们认为主观罪过不应该是一种纯形式化的定义,他应该同社会观念或者责任取得联系,但这种联系也必须是在刑法理论下获得,这是我们需要努力的。
(三)犯罪客体
对法律形式的注重,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助于法治的,但是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却存在一个超规范形式的犯罪客体,这个要件的存在,使得其他三要件的形式化并没有取得任何有意义的作用。对法律形式的注重,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助于法治的,但是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却存在一个超规范形式的犯罪客体,这个要件的存在,使得其他三要件的形式化并没有取得任何有意义的作用。这种客观方面的唯一意义就是在于证明行为人确实实施了某种行为,对证明某种行为的有无是有意义的。但是这也恰好印证了“主观罪过是核心”的理论,客观行为本身就是为了推究主观罪过的,这也是孤立地并形式地考察犯罪的客观方面得出的必然结论。因此,客观行为只有与对象的状态的改变联系起来的时候,才能获得一种刑法意义上评价。
(四)犯罪主体
关于主体这一要件学界是有很大争议的,这些争议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关于犯罪主体的定义,另一方面是关于犯罪主体能否成为构成要件之一。 我们认为犯罪构成首先是一种规范的存在,它应该以规范的形式存在,在应用过程中犯罪构成不可能是纯粹的规范,也只有在不是纯粹规范的情况下,才能将事实和规范联系起来。因此在规范层面,加上“犯罪”也只是为了说明该主体是刑法具体罪名所要考虑的主体,是描述某些具体罪名特性的一个因素之一,它只是一个标准,是一个已然存在的标准。犯罪主体是构成要件之一,我们认为这种地位是不容动摇的,因为主体本身对犯罪类型的确定,以及主体与行为的关系上都起着非常大的作用,虽说法律只能调整行为,但是法律存在的真正意义并不是调整行为,而是要通过行为达到对主体的规范,主体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犯罪构成中其意义是不容忽视的。
结语
犯罪构成要件在我们看来四个方面是必须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对象。而且这四个要件并不是将犯罪行为分割成了四块,而是犯罪行为的四个方面,因为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整体,四要件只是从四个不同的方面加以说明罢了,因此在认定犯罪及犯罪类型上有帮助的都可以称之为犯罪构成要件。在这里,犯罪客体只能作为犯罪本质,与其他要素一起说明犯罪问题。关于正当防卫、期待可能性这些问题,应该与客体一起加以讨论,而客体正是关于犯罪实质的有关理论,因此犯罪构成与客体也必须取得一定的联系。在我们看来,真正的犯罪构成理论可能是两层次结构:一层次是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另一层次是关于犯罪本质的。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87.
[2]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2.
[3]李立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一个域外方向的尝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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