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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变造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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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93328 票据变造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一、票据变造认定的界定
二、票据变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内 容 摘 要
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是伴随着商品交换和信用制度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种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的使用逐渐增多起来。但现实经济交往中,票据伪造变造行为也日渐增多,有必要对票据伪造与变造作系统的了解,从而准确适用法律,定分止争。
论文票据变造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跨区域的商业活动越来越频繁,票据的出现,有效的克服商品交易中货币携带不便、不安全的弊端。但票据作为一种交易载体,及容易诱发票据的变造谋取不当利益的欲望。而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本及较为复杂,票据变造的发生,这些关系也随之牵发而动全局,变得更为复杂。
一、票据变造的认定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更改权的人不法变更票据上签章之外的事项的行为。我们可以理解为无票据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经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对于票据的变造的认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
(一)行为人是无票据更改权的人。原记载人之外的人擅自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依据《票据法》第9条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任何人都无权变更,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即使原记载人更改,也应该在票据交付之前变更并且在变更处签章证明,否则也有可能构成变造。
(二)票据变更的事项通常为票据签章之外的其他事项,如变更票据金额、票据付款地、票据到期日等。如果变更签章,则构成伪造,如将出票人由甲变成乙,而乙没有授权且一无所知。票据变造是涉及的是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的变化,因此票据变造行为是以改变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
(三)变造的票据时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变造效力。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也就是说,票据变造前后都应是有效的票据,依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则,即使存在票据的变造行为,真实签章的票据行为人还是要承担票据责任的。如果票据无效,就谈不到票据责任了。但票据变造内容上不应是有害记载事项,否则将构成票据无效,而不产生票据变造的结果。
(四)变更的目的必须是行使票据,从而使他人蒙受损失,变更者从中渔利,如支票持票人变更票据金额后到银行请求付款,使出票人或者银行蒙受损失、本票出票人变更票据到期日致使持票人推迟请求付款的日前或者使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提前完成而消灭等。
二、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金额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有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一)变造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知道票据责任的承担以再票据上真实签章为前提名,但票据变造行为只涉及签章之外的记载事项,变造人未必在票据上签章。如果变造人仅仅改写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没有真实签章为一定的票据行为,则不负票据责任,只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被变造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被变造人来讲,他们在票据上的签章,意味着他们愿意按照当时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但之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被他人改写,此行为并非出自被变造人本意,所以被变造人只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如果,被变造人和变造人恶意串通,或者变造人经其同意,或者有可能防止变造而因其疏忽未能防止等,该被变造人也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持票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持票人来讲,因其所持有的票据上存在瑕疵,其票据权利的实现就受到一定的影响。持票人如果向变造之前的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仅能依据原记载事项,而不论其得到票据时所负代价为多少;如果持票人向变造之后的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则有可能实现票据的全部权利。如果持票人向变造人主张票据权利,变造人如果同时可以又是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有签章,持票人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有可以行使民事赔偿强求权;变造人如果不是票据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持票人就只能行使民事权利。
(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票据关系中,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通常是有由金融机构充当,现在高科技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即便是银行也很难辨别出票据的是否有变造。如果此时,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视乎也是一种苛责。我国《关于审查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5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追偿。”
(五)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签章人就变造前记载事项负责,对签章人有利。票据法作这样的规定,一是促使票据受让人严格履行其注意义务,使变造的票据不易流通;二是防止持票人的欺诈,维护票据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对明知票据变造而使用的,法律上也科以刑事的、行政的法律责任,以示惩戒。
参 考 文 献
1、王小能 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曲娇娇 《商品与质量》 2010年3月
3、刘音 《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分析》2010年5月
4、《票据变造若干问题解析》 现代法学 200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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