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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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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88626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
目 录
内容摘要.................................................1一、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2
二 、法律原则层次论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3
三、经济法的确立..........................................4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5
五、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7
六 、结论..............................................8
参考文献................................................9
【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经济法基本原则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因此,随着我们对于经济法的研究不断深入和变化,我们要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所进一步的认识。
关键词: 经济法;法律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难题。近几年来,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等,已作出了日益深入的研究,共识也在不断增加,从而构筑了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但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见仁见智,良莠不齐,且已影响到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因而多加深究实属必要。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在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关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经济法既有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调整横向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是公法,侧重于调整政府平衡协调济生活中发生的政府与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强调政府与商事主体间责、权、利、效的一致性。
一、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而言,有许多基础理论问题长久以来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中之一就是经济法的理念。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来源于经济法的理念。在中国,二十多年来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的研究虽在不断取得进展,但远未取得共识。至今,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概念所下的完全不同或部分不同的定义已达30个左右。现在,亟需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的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1]在法学理论中不同学者都对基本原则下了定义。张文显先生认为,基本法律原则是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基于此,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需遵循的根本准则。这一定义的基本含义如下:
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任何法都是有法律规范组成的,经济法也不例外,法律规范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或行为规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人们必需遵循的。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根本的行为准则,即根本准则。对于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它都处于统帅的地位,是不许遵循的准则的准则,原则的原则。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不许遵循的根本准则。我们知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本质的体现,那么经济法的本质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由于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经济法的本质决定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不许遵循的根本准则。
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说法律价值,它既可以规定于法律、法规之中,也可以寓意于法律、法规之中。之所以是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是因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经济法部门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它的某一个组成部分的原则。同时,有助于明确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1.普遍性。所谓普遍性,是指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活动,适用于一切经济法实践活动,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2.抽象性。所谓抽象性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精神实质的概括和抽象。经济法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说法律价值,它既可以规定于法律、法规之中,也可以寓意于法律、法规之中,而且“寓意于”比“规定于”更重要,更普遍。3.行为准则性及可操作性。所谓行为准则性及可操作性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象其他规范那样具有准则性,可以指导、规制、规范相关行为人的相关活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作用的是经济立法层,为立法活动确定指导思想和方针,其次作用的是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层,为守法、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活动依据或者具体行为准则。
二 、法律原则层次论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构成法律规范体系之根本所在,它可以弥补在其自杀身逻辑演绎中经常发生的法律适用脱离法律原初目标的弊端,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以合理、合法的依据和限制。法律原则也是一个法律部门存在之根本。任何法律部门如果不能通过归纳跟演绎,恰当地总结出若干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相对严格周密的理论和相应的实在法体系。正是基于某种原则,不同的规范和制度才得以有机的统一于某个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宗旨贯穿联系起来。法律原则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各种学说深刻影响着经济法的历史和现实面貌。经济法从中吸收养分,不断得到充实,因而相关的、更高级的一些原则也会出现在经济法中,为经济法所遵循和援引,这也就成为一般经济法原则。同时,经济法又具有自身特有的原则,这些特有原则就是所谓的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它是属于上层建筑中制度的范畴,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它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根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国的学术界有不同的表述。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总值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认为:“经济法的本原则指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准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准则。因此,我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之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起根本性作用的根本准则。
三、经济法的确立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
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构造法律规范体系之根本所在,它可以弥补在其自身逻辑演绎中经常发生的法律适用脱离法律原初目标的弊端,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以合理、合法的依据和限制。法律原则也是一个法律部门存在之根本。任何法律部门如果不能通过归纳和演绎,恰当地总结出若干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相对严格、周密的理论和相应的实在法体系。正是基于某种原则,不同的规范和制度才得以有机地统一于某个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宗旨贯穿、联系起来。民法和经济法均如此。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应当坚持的标准和方法:(1)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属于法的原则性规范,而不应当将超出法范畴的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宏观和微观搞活相统一等作为经济法的原则。(2)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应与经济法的宗旨或特性相混同。诸如公平和效益相统一、经济效益与经济增长相统一、国家干预、社会本位等,均属经济法的价值、宗旨、特征等范畴,不能作为法的规范存在,故而不宜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而非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共同遵循的原则或者照搬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规范。(4)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的准则,对整个经济法体系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因而不应将某些经济法制度的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方法
对于我国目前经济法确立的方法,不同学者有不同的描述。张守文教授的方法是系统网络分析方法以及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在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就应该把整个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的基本原则与相关的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动态观察,并对各个问题进行级次分解研究,这样,就可以把基本原则问题放到整个经济法各个理论问题所构成的网络中来来进行研究,从而找到其在网络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联。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可以具体分解为结构分析、行为分析、绩效分析以及关联分析的方法。这些方法提供了值得重视的分析视角和路径,在许多领域都可以有其应用,但在各个领域中对于相关概念的具体理解可能是不同的。对上述两类确立方法,从系统网络方法的角度来说,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围绕“调制”这一中心范畴,主要强调调制的内容;从结构行为绩效的方法来看,应强调法定、适度、效益的精神,即强调调制的的法定性、适度和绩效性。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1、有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1).由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效力高于经济法具体原则,同时也高于经济法律规范,因此凡是符合经济法律原则的经济法具体原则和经济法律规范都是有效的,当三者不一致的时候,具有实然性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为人们提供了判断上述规范和具体原则有效性的一个法律标准,有助于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2).由于认识往往落后于实践,在经济法的实践中,常常缺乏可供适用的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在此情况下,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创制实际需要的、新的经济法律规范,从新的原有的有关经济法律规范中,概括出新的经济法具体原则。
2、有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有一个发展变化和不断完善的问题。因此,具有应然性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已经过时的或者部分不符合实际需要的现行经济法律规范的废止、修改,能够发挥指导作用;同时,对于现在没有而实践需要的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健全经济法制具有重要作用。
3、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德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四、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众说纷纭,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研究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应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该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表面化阶段。由于对经济发的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精神实质等问题至今还没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够深入,甚至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确定标准都存在模糊的认识,导致学术界对此问题争论不止。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按客观规律办事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法主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等等。所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四方面:
(一)经济法法定原则
1.经济法的适当干预必须依赖于法律的规定,国家对于社会经济干预时必须干预有根据,同时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
2.经济法法定原则实质上,主要目标是力图保障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者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施。这项原则可以包括在整个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在市场规制法领域。例如,在反垄断方面,要对垄断的标准作出法律上的界定,以明确哪些垄断为法律所不容,哪些主体可以享有垄断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等,也都需要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各项规定都需要法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应当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计划法定原则、货币法定原则等,由于宏观调控领域所涉及的事项,都与国计民生直接相关,因而国家权力机关在总体上行使专属立法权是很必要的。比如,货币政策、金融政策等,都应该由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权力机关予以批准;国家计划与预算,都由国家立法机关来审批决定。这些都是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由此法定原则贯穿于整个经济法制度,并成为一项基本原则。事实上,法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也促进了经济法的专门立法的发展。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如同调控权一样,对于规制权的内容、形式、行使主体等也需要作出明确界定,这对于确保有效规制十分重要。此外,从不同主体的权利保护来看,对竞争权中的垄断权与正当竞争权,以及与竞争权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的规定,都需要坚持“法定原则”。
(二)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
权责利效统一原则中,指的就是经济法主体所承受的权力、责任、利益和效益,不应该有脱节、不平衡等现象存在。1.此原则首先强调要权责相当、共同平衡地体现于经济法律规范的模式中,不能失衡,以免权轻则重或者权重则轻。如果经济法主体权责不当,会出现专权擅权或者令人畏缩不前,这些都会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因此必须要求权责相当。再次强调利效问题即平衡的权责分配模式引出的经济法律后果。经济法本身的经济性要求其规范及行为必须使利效能体现权责的要求,达成权责利效的实质一致。权责利效一致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体和始终的根本原则,它既是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天然反映,又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演化和要求。
(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问题依靠个人是不能解决的,必须依靠国家来解决。比如国家政策、宏观调控等,都需要一只“看得见的手”来干预,否则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不堪,经济就不会稳定发展。适度干预的关键在于适度,也就是说,以国家的力量介入经济活动中去,不但要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与行为给予尊重保护,而且要力度控制得当。不能破坏经济发展固有规律,也不能在经济危机来临时听之任之。此原则具体表现为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周期交易等都要适度。适度就是要合规律,就是要把国民财产权的合法侵害降至最低,就是要充分考虑到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等。调控适度就是强调适中,无论对于鼓励促进抑或限制禁止,都要适中。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比如说,对于垄断的规制,涉及到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平衡;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既涉及正当竞争者权利的有效保护,也涉及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均衡保护。这些方面都要求在总体上进行适度规制,否则可能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总体福利。
要实现适度干预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衡量干预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要实现平衡或者均衡,尤其是各类干预手段间的协调,或相关干预制度之间的协调。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相关的。这样的干预,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宗旨。
(四)平衡协调原则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平衡协调是一种价值体现,作为以平衡协调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体系,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等等。为了实现这些矛盾统一,经济法兼顾公与私———既要保持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经济秩序,实现整体社会效益的增加和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意志,又要保证民法中意思自治的纯洁性。由于社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许多原先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直接渗透进了国家意志,私法的原则和精神不断侵蚀,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性不断加强,强行性规范不断增加,这已经成为现代民法的一个两难困境。既然是两难之悖论,则试图在民法范围内或者通过改造传统民法的方法来加以解决就是不现实、不可能的,也是违背私法的私人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精髓的。尽管通说认为现代民法已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法,但是我们认为民法的社会本位不过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外在化趋势,其发展恰是一个自身否定的过程;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则是内在的,它立足于组织以及国家和社会的新发展,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之内在平衡协调。因此,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有学者认为,现代民法仍应当是权利本位而不是社会本位的,这种看法用于诠释民法本身至少还是实事求是的。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民法传统和私人财产权不发达的国家,维护民法及其意思自治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离开了经济法的民法,只能是脱离实际生活和无法实现其价值目标的“绣花枕头”。需要指出的是,平衡协调原则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在多数情况下未必于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执法中直接适用,而是作为经济管理、经济执法暨司法所遵循的一项理念或宏观标准。经济管理、执法暨司法机关应当从社会利益出发,在其履行职责时仔细权衡利弊,乃至听取专业团体和有关各界的意见,而不是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而作出有违实质正义和社会利益之决断,但是也不能随意或滥引此项原则,以免造成管理和司法的混乱。
五、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是相同的
1、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对经济法的制定、执行和发展适用起统率作用。对经济法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更好的理解经济法的含义具有指导作用。在经济法的实践中,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创制实际需要的、新的经济法律规范,从新的和原有的有关经济法律规范中概括出新的经济法具体规则,但在此之前,该基本原则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寻求法律救济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作为经济执法机关和经济司法机关解决矛盾、处理纠纷、办理案件的依据。这些原则的内在统一可以进一步巩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
2、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度
由于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和立法工作的滞后性,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不一定全部都是正确的。因此,根据比经济法的具体原则更高层次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利用其指导作用,对现行的已过时或部分不符合实际需要的经济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可以完善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使其与时俱进,以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六 、结论
由于经济法的产生较晚,人们认识它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对其基本原则的概括始终未尽一致,相关研究虽已有诸多成果但问题仍然纷繁。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决非易事,而且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深化,特别是随着对经济法的部门法研究的深入,相关的概括也可能会有所变化;但在对经济法理论的系统理解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原则的概括就应是相对稳定的,这对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很重要。此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需要从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证,而且还需要从具体制度的角度,以及制度实践的角度进行验证,这样才可能确立较为公认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并使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参考文献:
【1】李昌麒 《经济法学》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52页
【2】张守文 《经济法德基本原则确立》
【3】刘亨隆 《经济法概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肖平主编《中国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李昌麒 主编《经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4】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第165页
【5】宋琴莲《论经济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6】邓峰:《试论民法的商法化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法学家》1997年第3期
【7】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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