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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恶意欠薪的刑法治理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论文格式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www.lwgsw.com,更多论文,请点论文格式范文查看 XCLW190891  试论恶意欠薪的刑法治理

一、恶意欠薪及其危害…………………………………………………4
二、现行法律已不能有效地解决恶意欠薪问题………………………4
三、刑法治理恶意欠薪问题……………………………………………5
四、结语…………………………………………………………………8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恶意欠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民工集体讨薪所引发的极端事件频频发生,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恶意欠薪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要求我们用更严厉的法律来治理,刑事法律表现的功能与作用以及其强有力的惩罚,使得我们以刑事法律来治理恶意欠薪行为是可行的,更是有效的。

试论恶意欠薪的刑法治理
 恶意欠薪现象严重危害着社会稳定,其现状已超出了现行民事、行政法律的规制范畴,对于恶意欠薪行为只能依靠刑事法律予以调整,笔者就刑法怎样具体规制恶意欠薪行为,刑法怎样调整恶意欠薪的各种表现行为,恶意欠薪罪的认定、处罚等方面表达一些自己的想法。
一、恶意欠薪及其危害
恶意欠薪就是指用人单位或雇主接受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但不按期支付报酬,而是拒绝支付、转移财产或携款逃匿的行为。恶意欠薪是一种特殊的“债”,用人者是债务人而劳动者是债权人。这里的恶意是指用人单位或雇主接受了劳动者的劳动但却不按期支付报酬,而是转移财产、携款逃匿,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推脱而不支付报酬的故意,是主观上非法占有劳动者报酬的故意;恶意欠薪的薪是指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该得到的报酬,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价值体现,只要劳动者按照用人者的要求合法地提供了劳动,这个劳动就应该有价值体现,而薪就是劳动价值的体现;欠就是拖欠、不支付的意思。本文所指的用人者是接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应当支付报酬的当事人;接受劳动的当事人与支付报酬的当事人不同的,以支付报酬的当事人为用人者。
恶意欠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其不仅进一步恶化了当前的经济环境,而且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讨薪不成,劳动者孤立无援时选择跳楼自杀、自残的不在少数;讨薪劳动者被组织起来集体上街游行,社会冲突事件频频发生;这些集体游行阻塞交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政府稳定社会管理,为劳动者解决工资问题又不得不代替欠薪的用人者垫付报酬,这就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这些危害都表明,恶意欠薪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与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现行法律已不能有效地解决恶意欠薪问题
民事实体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者相比,劳动者始终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劳动者是依靠用人者而存在的,劳动者与用人者是不可能平等的,在民事主体方面,民事实体法律就不能有效解决恶意欠薪问题。
民事程序法律对于劳动者讨薪的阻碍。恶意欠薪问题中,被欠薪的劳动者大多是中低收入者,劳动者想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以解决恶意欠薪问题,必须有足够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还要有一定的诉讼经费支持诉讼;劳动者在诉讼中还必须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但实践中,劳动者向用人者提供劳动,很少签定书面的劳动协议,劳动者掌握不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诉讼对于劳动者讨到报酬没有丝毫的帮助。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行政法律对于欠薪的用人者都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但实践中,用人者根本不在乎行政处罚,用人者欠薪得到的利益远远高于行政处罚所失去的利益,违法成本很低,在利益的驱使下,用人者会选择欠薪。
三、刑法治理恶意欠薪问题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是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只有具备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会被刑法调整。一个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考虑,而且还应当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结果。
刑法具有保障性,刑法是其他法律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最终保障,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强力后盾,当部门法难以规制某一行为时,刑法才会站出来,对该行为进行规范,并且以最严厉的方式来处罚某一行为。
恶意欠薪问题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现有法律规制恶意欠薪行为的缺陷,都要求我们用刑法来治理恶意欠薪行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有关欠薪的问题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如 “韩国的《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世界各国关于欠薪的刑事立法规定,为我们国家规制恶意欠薪行为提供了参照的样本。我国通过刑法治理恶意欠薪行为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一)恶意欠薪罪的法条
我国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治理的范畴,笔者借鉴《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恶意欠薪行为的法条,在刑法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恶意欠薪罪的形成
成立恶意欠薪罪要经过一个前置程序,就是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向用人者发出支付劳动报酬的程序。按照约定由劳动者请求用人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者应当在三十天内支付报酬,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请求支付报酬的具体时间。三十天内劳动者没有得到劳动报酬,也没有得到用人者支付报酬的相关有效的通知或采取的措施,这时劳动者请求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对用人者作出支付报酬的决定,决定作出即生效,在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劳动者仍就未得到报酬的,就可以认定用人者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而对于用人者转移其财产、携款逃匿,则无论以什么样的理由,只要这两种情形出现,用人者即涉嫌犯罪,不必经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这一前置程序。
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四十五天内,用人单位找各种理由拒付劳动报酬时,恶意欠薪行为产生了,劳动者可以先从几个渠道来解决:一是双方协商;二是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三是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庭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后交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待作出裁决,然后再凭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由劳动监察部门作出支付工资的行政裁决,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恶意欠薪通过前两种渠道根本就无法解决。而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部门作出行政裁决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程序繁琐,耗时较长。所以出现很多恶意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为迅速实现其合法权益就会选择群体上访,甚至演变成杀死欠薪者及其家属的极端事件,也伴随讨薪被殴打的恶性事件发生。如果恶意欠薪作为刑事案件予以规范,由公安机关主动介入,进行立案侦查或者由劳动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取证,最终确定用人者的行为是否达到构成恶意欠薪犯罪的程度,若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则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若尚未达到恶意欠薪罪的入罪条件的,则交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对于用人者转移财产、携款逃匿的行为,情结恶劣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而在这期间以及起诉至法院期间,用人者支付了报酬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对用人者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恶意欠薪罪的四要件
对于恶意欠薪罪的认定,需要结合它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以人的外在行为和自由意志为基础,并将二者联系起来。笔者认为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笔者认为恶意欠薪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就业者通过劳动获取自己和自己抚养人赖以生存的基础----劳动报酬,恶意欠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恰恰切断了劳动者应有的生活来源,不仅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和谐的劳动关系,甚至于激化社会矛盾,诱发群体事件,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恶意欠薪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劳动者的财产权,恶意欠薪行为的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报酬,恶意欠薪罪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工资收入。笔者也认同另一种观点,即认为恶意欠薪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而另一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恶意欠薪罪的危害行为是指用人者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而拒绝支付,转移财产或者携款逃匿的行为。分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不作为就是指有能力支付而拒绝支付,是指用人者面对工人的讨薪要求,不闻不问,一概放任不管;作为的形式是指转移财产和携款逃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论以什么样的借口都应认定为恶意欠薪罪的表现行为,携款逃匿的行为是用人者携带财产并且采取隐藏、躲避讨薪劳动者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这种情形下用人者直接体现了其非法占有劳动者报酬的目的,还有些对劳动者施暴,只要当恶意欠薪的行为致使劳动者重伤或死亡等行为出现就应认定为恶意欠薪罪,就应该由刑法制裁了,因为情节已经危及到了社会共同体的生存。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罪过指故意或过失。恶意欠薪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用人者携款逃匿、转移财产就应认定为直接故意;用人者有能力支付而拒绝支付的行为就认定为间接故意。近年来,恶意克扣,拖欠工资的现象很严重,并且造成了日趋恶劣的负面影响,跳楼威胁,使得部分学者开始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故意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用刑法治理也是社会所必需的,它是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它所调整的是最严重的社会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讲,调整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冲突,偏向于制裁与预防,但它具有独立性,用他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具有很好的社会效应,也会降低恶意欠薪所引发事件的发生。
犯罪主体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团、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犯罪主体是表明行为必须由什么行为能力人实施才能构成犯罪的要件。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是用人者,而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作为用人者犯恶意欠薪罪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处以刑罚。
(四)恶意欠薪罪的罪与非罪
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恶意欠薪罪的入罪要求用人者恶意欠薪的数额达到定罪标准或者欠薪情节达到犯罪程度。若是数额与情节都未达到定罪标准,说明其危害并不大,当然不认定为犯罪,但可给予行政处罚。
数额较大的标准:笔者认为劳动者单个人的被拖欠报酬达到三千元或集体被拖欠报酬总额累计达到一万元及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就是恶意欠薪罪关于数额的入罪标准。三千元与一万元只是定罪数额,用人者拖欠工资的总额为量刑数额。根据总额的多少认定用人者造成的社会危害,从而影响对用人者的量刑。
情节严重的认定:犯罪情节反映行为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对于定罪以及量刑都十分重要。恶意欠薪罪在行为人拖欠报酬的数额达不到标准时,也可能因为情节严重而成立,在恶意欠薪罪成立的情况下,情节的轻重也会影响量刑。劳动者在向用人者讨要报酬的过程中,集体组织起来所引发的群体冲突、极端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劳动者讨薪不成,用人者态度强硬,甚至雇佣打手威胁劳动者,对劳动者造成轻伤以上的;劳动者因讨薪受到刺激,而造成自杀、自残事件的,这几种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四、结语
费尔巴哈将人视为自然的存在者,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人不仅追求快乐而逃避痛苦。以刑法来治理恶意欠薪行为,极大地增加了用人者的违法成本,可以有效的遏制恶意欠薪现象,也能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看到对于恶意欠薪罪的认定必须严格,适用恶意欠薪罪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恶意欠薪罪的增加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


参 考 文 献
1、 杨安峰、张仁传,“刑法介入是解决恶意欠薪问题的基本保证”[J],科教文汇,2007
2、刘宪权,杨兴培,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版
3、谢万兵、王遂斌、王之亦,“应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J],郑州日报,2006(08)
4、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林友德、周小燕、戴琨美,“恶意欠薪逃匿现状、原因及对策”[J],知识经济,2009(02)
6、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期农民工讨薪被打事件处理情况[N]。工人日报,20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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