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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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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革,婚姻家庭也在悄然地发生变化,婚姻关系的存续与消失的争议焦点都会是家庭经济和财产的归属问题,如果此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一系列最好的方法就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就“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与大家进行探讨。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  办理  利弊   操作   必要性  可行性  《婚姻法》
 一、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
 (一)、为什么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有资料记载:我国早在1980年《婚姻法》中就有婚前财产分立的规定,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是我国法律的里程碑之一,表明法律开始从传统的“一刀切”,转向承认事实的多样性,保护人们的多种自主选择。这是很大的的进步,是很有必要进行推广的。
    再次,婚前财产分立,毫无疑问是为了将来可能的离婚做准备,不仅是为了减少离婚时可能发生的悲剧。更重要的是,婚前财产分立,可以鼓励夫妻之间的个人独立性和自主性;鼓励夫妻在单纯的情感维系之外,也增加一些契约的约定;鼓励人们在相爱的同时,也应该按照公平交换的原则来处理双方的关系。
    过去,我们许多人信奉“婚姻至上,个体无权”,造成“和和美美地压抑个人”与“不分青红皂白地维系”的局面。现在,它正在被极大地、飞速地改变着。这是我国婚姻的巨大历史进步。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分立也有利于我们积极改造整个国民性。如果在结婚这样敏感的领域中,个体的权利、利益和意愿,都能够得到承认、伸张与保护,那么过去那种“只有社会,没有个人”与“以群体压个体”的局面,是维持不了多久了。
 我希望,人人都能认识到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性,为了公平公正的处理好自己和爱人之间财产问题,认真做好这一婚前必修课。
 (二)当然,任何事物它都是有利有弊的,婚前财产公证也不例外。
 有利因素: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在法律上,对于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他是一个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发展。未来的选择 今天的趋势将如何显示婚前财产公证在未来社会中的状况?让我们在看看发展的前景随着社会在发展,在以后婚姻自由的国度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财产也将会增多,像一些高档之类的财产,如汽车,房子,证券等将会增多,这就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以后,由于长期生活,消费等,将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搞的模糊起来,一旦遇到离婚这个问题将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 因为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不利因素: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 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 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虽然,财产问题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但我相信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淡薄的法律思想意识也逐渐会增强,人们将会理解和明白财产公证的好处,所以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以后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法制的不断完善下,财产公证也会在法律中找到合适于自己的位置。 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是个明智的做法,,象婚前财产的公证更应该有明文的规定,这样就会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当事人反目成仇的事,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
 二、我国《婚姻法》经历了不断修的过程,形成了以下新的法律条文:
   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财权的收益
(四)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可行性操作  
 有了以上对婚前财产公证诸多问题的诠释,我们再来谈谈婚前财产公证的可行性操作:至于是不是每对夫妻在婚前都要进行财产公证,我个人认为这更是一个观念问题。在西方社会,婚前财产公证比较常见,也很少会引发夫妻之间的矛盾,这是因为在他们的价值观和婚恋观里,婚姻情感和个人拥有的财富是两回事。拥有对方的情感,不意味着接管他的财富,或者需要他来供养,双方无论在精神方面还是物质方面,依然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当两个人都抱有这样的观点时,他们并不觉得划分财产会有损于感情,自然也就能够接受AA制婚姻,以及婚前财产公证。而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自古流传的是“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夫妻之间应该“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这都反映了在我们的传统里,习惯于把婚姻和对方的经济状况联系在一起。虽然现在男女平等、夫妻之间经济独立的观念也开始逐渐被接受,但毕竟还没有成为主流,因此中国的情侣一旦涉及AA制婚姻、婚前财产公证等经济分割问题,往往就会觉得这是对感情、对自己的不信任,自然引发情感危机。面对这种情况我认为可以在公证的时候加一些约定,比如说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应当把自己婚前公证的财产全部或一部分无偿的赔付给无过错的一方,这样一来,就会有效的牵制那些认为只要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就高枕无忧,就可以随时炫耀或者背叛对方,特别是无过错方婚前没有财产可公证的,就更处于弱势了。但只要有特别约定或者是法律的补充条款明确规定不管婚前公证与否在离婚时均要参考有无过错一方,我想这样操作的话,大多数人就愿意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了。所以在决定财产公证之前,不妨问问自己:你希望这样做,是因为你对对方还没有足够的信任,担心未来婚姻破裂导致财产损失;那就请你做一些特别的约定,便不会为这个问题困惑了。
四、婚前财产公证发展的趋势
 根据对我地区的调查中发现:在重庆兴起的婚前协议中,再婚的夫妻选择协议的最多,他们往往考虑到再婚的成功率,担心万一再离婚而减少麻烦;在新婚的夫妻中,选择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对要少,因为海誓山盟的年轻人出于对爱情的真挚与信赖,大多不愿让金钱的划分来滋扰感情生活;更有甚者,对其不屑一顾,认为没有理由怀疑对方,更没有必要画蛇添足般来什么“婚前协议”。 我市就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的案例还很少,仅占全年所有民事公证的百分之几。袁野分析说,“随着近年我市经济发展以及市民观念的更新,这类公证案例已经开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几年前这类公证一年只有零星几件。而离婚财产纠纷案的增多,个人婚前财产公证的势头也就悄悄蔓延开来,市公证处每天就婚前公证进行的咨询就达到每天总量15%。”目前准夫妻办理的婚前公证分为个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前约定两类:第一类多是父母陪伴子女公证房屋、汽车之类固定资产,随着房改进行获得福利分房的人也越来越多,这部分人为免去过户费直接将子女名字作为房产证持有人。显然为了避免子女在婚后引起财产纠纷,家长觉得公证很有必要。第二类公证中需要男女双方达成一致,这就出现一个有趣现象,女方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如果是女方提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那么双方达成一致的可能性相对较高,相反如果是男方提出,就很可能被拒绝。” “作为女性特别是女强人,创业本来就很艰难,所以她们更懂得用法律来保护个人权益。在我市的公证处了解到一个真实案例:质疑男友真心,女方要求婚前财产公证据了解,王瑶(化名)多年在外打拼做生意,攒下了殷实家产,而其男友张良(化名)只是一名普通的工薪阶层,积蓄不多。经济上的巨大落差着实给两人带来了不小的困惑。王瑶对张良是真心爱自己还是更看中自己的财产心生猜疑。为证明自己的真心,张良约女友来到重庆市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通过与两人的交谈,公证员了解到两人的感情一直很好。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公证员随即代拟了协议,协议约定张良和王瑶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由于财产较多,涉及房屋、股票、首饰、家具、电器等,公证员除收集核实房屋产权证、股票资金对账单、购货发票等财产证明材料外,还来到当事人的住所,对房屋外观、室内装潢及设施等进行了摄像,对玉器、金银首饰等逐一清点、拍照,制作详细财产清单,照片及摄像光盘附卷留存。财产公证相关流程结束后,当事人拿到公证书如释重负,称圆满解决了困扰他们许久的一个问题,两人约定尽快走进婚姻的殿堂。就我们本地区婚前财产公证呈逐年上升趋势,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契约关系,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总之,婚前财产公证与否,都只是一个手段,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更多的是爱,希望婚前财产公证能为婚姻稳定锦上添花 !参考资料:《婚姻法》条文   
 本市公证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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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婚前财产 公证 必要性 可行性 【收藏】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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