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量刑建议制度,是随着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深入而逐渐提出并试行的一项制度,从实践经验上看,它对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该项制度仍不完善,检察系统还在积极探索和完善其具体操作过程中,本文结合笔者所在的某基层检察院的试点实践,谈谈几点看法,仅供参考。 【主题词】量刑建议、意义、规范、操作 从1999年4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以来,到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量刑建议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进行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的实践和探索。所谓量刑建议制度,是指检察官在法官对被告人作出量刑裁判之前,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他相关政策,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法向法官提供参考性意见的制度。2009年3月湖南省检察院提出我省要争取“两高”的试点和试点支持,选择个别市州院和基层院从有代表性的类案和个案入手开展量刑建议试点,某基层检察院被纳入本次试点的范围并相继确定了试行的6类案件。 一、量刑建议的现实意义 从试行实践效果来看,检察机关实施量刑建议制度,在审判程序上增加一个量刑听证程序或辩论程序,这对于完善起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制约审判权,保障被告人的权力,防止司法腐败等均有积极意义。具体体现在: 1、有利于司法公开、公正。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量刑建议制度将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情况置于阳光之下,让当事人了解量刑的过程和结果,清楚刑罚是依据哪些法律、事实因素作出的,既提高了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预测性,保障量刑的公正,又可以减少律师和法官的幕后交易。 2、有利于强化审判监督。以前,检察机关一般通过抗诉的形式进行监督,但是刑事抗诉毕竟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其弊端显而易见。现在检察机关在审判过程中通过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进行审判监督,着眼于使定罪量刑更加准确,使公诉意见更加准确和完整地被审判机关采纳,是一种事前监督即对刑事裁判的监督前移到庭审环节,有效弥补了事后监督的不足。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量刑建议制度的确立,必然引起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法院裁量刑罚必然要考虑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增强了刑罚裁量的透明度,减少了法院裁判量刑的随意性,从而使量刑更趋于合理,减少甚至杜绝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发生,也有利于当事人认罪伏法,被害人息诉止纷,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抗诉,加快案件的流转,减少诉讼成本。 4、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的素质。要对整个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检察官就必须全面掌握案情,熟悉法律和刑事政策,了解以往的有关案例,在斟酌量刑建议时,既要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要努力达到量刑的个别化。必然促使检察官更加注重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尽其所能地保障办案质量。 二、量刑建议的规范化操作 量刑建议的实际操作在某基层检察院已试行了一段时间,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该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制度本身还不完善不健全,在实践中“摸着石头过河”,具体操作不规范,影响了实施的效果。本文就量刑建议具体操作方面的问题提出几点拙见。 1、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 根据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议事制度,检察官对外以检察院的名义代表国家进行检察工作,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的量刑建议并非个人建议,而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集体的建议 ,但是在检察机关的内部应由谁来行使量刑建议权?本人认为,量刑建议仍属程序性措施,主要应由主诉检察官决定。因为主诉检察官对具体案件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了解比较深刻,从而能够提出比较公允,准确的量刑建议。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一般应由主诉检察官直接提出。但是有几种情形例外,一是由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检察委员会在讨论案件事实、定性时,对量刑请求也应一并进行讨论决定。二是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应经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并经检察长批准,之所以存在这种例外是基于正义的考虑。所以,可以建立“以主诉检察官决定为主,以检委会讨论决定为补充”的量刑建议提起程序。 2、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 量刑建议何时提出效果最佳。根据公诉工作的流程,有三个阶段适合量刑建议的提出,提起公诉阶段、宣读起诉书阶段和发表公诉意见阶段。应当根据公诉案件的适用程序和难易程度来决定采用建议的时机和载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公诉人一般不出庭,应在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此阶段的量刑建议是在起诉书中提出还是另附量刑建议书?因起诉书是由检察机关制作的关于指控犯罪事实的一种简要、明确的书面决定,在目前的起诉书模式下,无法承载量刑建议理由的充分性;同时,由于一时很难完全掌握复杂的量刑技能,又可能损害起诉书的严肃性、权威性。尤其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时,提起公诉时控方对全案的证据可能没有全部掌握,这样做出的量刑建议就缺乏足够的证据,极有可能失之公允。并且随着庭审进行,情况可能发生变化,而起诉书中的量刑建议也可能与随后庭审中的调查情况不符。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情况的复杂多变,可能随着案件的进展,出现新情况,从而导致检察机关撤回、追加或变更起诉,此时就造成先前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显得多余,没有现实的意义,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故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无论是从公正还是从效率的角度来讲都不合适。 因此,以制作单独的量刑建议书较妥当,与起诉书、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法院,由法院代公诉人宣读量刑建议书。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和疑难复杂的普通程序公诉案件,考虑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从重从轻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容易发生变化等系列因素,事先提出书面的量刑建议会产生诸多被动,因此,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意见为宜。众所周知,定罪和量刑是一份有罪刑事判决涉及的两大内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判决在所有判决中所占的比重是很小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更加关注量刑。如果在法庭辩论阶段,检察机关提出量刑意见,控辩双方围绕这个量刑意见展开辩论,而法官在听取双方辩论的基础上做出一个判决,更容易让控辩双方接受,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抗诉或上诉,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同时,由于法官是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了解了更多关于案件真实情况下做出的判决,由此而做出的判决正确率高。据此,我们不难得出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意见,有助于公正和效率实现的结论。同时我国没有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庭审前不可能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为保证量刑建议的严肃与准确,提出量刑建议的最佳时间应当是在法庭调查后的法庭辩论阶段。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公诉人必须出庭支持公诉,所以也应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意见。 3、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 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制度的实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该文书内容可以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求刑理由、量刑建议等几方面;在格式上要规范制作,可一式两份,一份附起诉卷备查,作为审查判决的依据,并有正规的格式、编号和内容,这样法院量刑时不仅能作为重要参考,而且还要在法院判决中予以体现,并作为法院入卷归档中不可缺少的材料。 4、量刑幅度的确立 根据湖南省检察院的要求,某基层检察院确立了6类试行量刑建议的案件,即故意伤害、盗窃、抢劫、寻衅滋事、交通肇事以及毒品犯罪案件。目前对量刑建议刑度确立的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概括性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提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这种量刑建议是一种广义的量刑建议,没有充分体现个案中的各种量刑情节,缺乏对法官的量刑制约,不能充分保障辩护方的量刑请求权,无法体现量刑建议的本质要求,是不可取的。二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对被告人提出明确具体的刑种刑期,如在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内提出判处被告人八年有期徒刑的建议。此种量刑建议的优点是精确到位,要求公诉人具备较高的法律修养和量刑技能,是今后的努力方向。但在开始施行时,由于主客观条件的不成熟,容易引起公诉人出庭的被动和与被指控方的对立,会影响公诉权的和谐正确行使。三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一个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建议。这种量刑建议即体现了审判监督的职能要求,又兼顾了公诉、审判的不同职能作用,真正突出了“建议”的性质,是目前我们应采取的量刑建议的主要方式。幅度的掌握以一至二年为妥,如法定刑为三至十年的,掌握跨度为二年,提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刑期;对于三年以下的刑期,确定为有期徒刑后,掌握跨度为一年,提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处刑的刑期建议。 提出合理、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要求检察官必须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熟悉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并了解相关案件。在斟酌量刑建议时,既要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要体现量刑的个别化,所以在实施的时候必须坚持如下的原则:首先,行使法律监督权原则,即以客观、公正出发,提出量刑建议。其次,罪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即提出量刑建议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既要对累犯、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依法从重判处刑罚,又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自首、立功、坦白认罪、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再次,理由充分原则,即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充分的理由,包括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社会伦理道德等内容。四是有利于犯罪分子改造和新生原则,即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追究被告人的罪责,又要考虑为被告人今后的改造和重生创造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量刑建议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不断地尝试和摸索,随着各类案件的复杂性日益加深,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以量刑建议制度改革为契机不断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检察官的全面素质。坚持检务公开,促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