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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约责任所承担方式的思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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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地、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违反合同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
违约责任即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不断完善违约责任制度。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二)违约责任具有的特点
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再者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违约行为本身可能造成多种损害后果,从而使违约行为带来的违约后果也是多样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且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而不应涉及到第三人。
1.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
这是一种民事经济责任。这种民事经济责任只要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守约方就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违约使得义务转化为责任,法律责令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其重要的目的就在于使受害人所受损失及时得到恢复或补救,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这是一种对违约者的经济惩罚,使其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义务。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一般来说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而不应由第三人向债权人负违约责任,债务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
约定性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的责任。根据合同法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等, 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但为了确保设定的违约责任公平合理,法律也对其约定予以干预,具有强制性。即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会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法定免责性
所谓免责,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其有关事由在我国《合同法》走中都有明文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对于因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其前提是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2)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3)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4)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
二、制定违约责任的作用
在合同法领域,违约责任属于核心地位。制定违约责任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便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效地发展。
违约责任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当事人依法立合同就是要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时,法律就会强制劳动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通过违约方向守约方进行一定的补偿。违约责任的这种补偿性保障了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也维护了良好的合同关系。
(二)加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当事人就应向对方承担一定的民事经济责任。这种民事经济责任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前提,不以自己是否愿意承担责任为条件。只要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守约方就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惩罚性特点可以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严格履行合同。
(三)预防和减少合同违约现象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和合同约定中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种类。这对于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有警示和约束作用。当事人若不认真签订或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仅达不到预期的合同利益,而且还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惩罚,给自己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该慎重,对劳动合同条款应反复推敲,一旦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就应严格履行合同,减少、杜绝合同违约现象的发生。
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思考与分析
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对受害方来讲,是违约方提供的违约救济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实际出发,笔者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支付违约金、押金制度和解除合同。
(一)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类型
1.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规定去履行义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另一方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是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只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才能更好的继续履行合同。
虽然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违约方要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责任,但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补偿受害方所损失的经济利益,并不能代替实际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受害方没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违约方应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或停止损失。受害方为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按要求或者双方新的约定,继续履行。违约方不能以已经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为由拒绝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
2.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承担方式,是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赔偿损失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失事实就谈不上损失赔偿。也就是说,损失赔偿仅适用于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况。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一般表现为支付赔偿金。
当然,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最高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作为预先确定的赔偿数额,在违约后对损失予以补偿,非常简便迅速,由于违约金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在事先向债务人指明了违约后所应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从而既能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又有利于当事人在订约时计算风险和成本,从而也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发展。
由于违约金的设立旨在督促当事人履行债务,违约金责任在订立时并不能立即生效,而只是在一方发生违约后才能产生效力,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因此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
违约金的约定虽然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围,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实践中对违约金的调整主要是将过高的违约金减少,以防止当事人一方借违约金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如违约金过低,则先支付违约金,不足部分再进行补偿。
4.押金制度
押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押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押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押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押金;收受押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押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押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一比例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押金比例超过了20%,并非整个押金条款无效,而只是超过部分无效。
5.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既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也应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单方解除合同,是在特定条件下,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时,法律赋予受害方的一种特殊权利。受害方解除合同是对违约方的严厉制裁,同时可以避免使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是由于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项权利,通过行使这一权利,使自己不再受原合同的约束。需要指出的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即受害方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按规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思考和推敲,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应当合并为一个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应承担的一种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应该合并使用。《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分开来说明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不准确的、不完全的。只有先采取补救的措施才能更好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达到双方立合同的目的。
2.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
3. 解除合同应该也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但解除合同必须有明确的约定,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暂不能解除合同,只有其违约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法定条件才能解除。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认为当违约者的违约行为在侵犯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同时,又侵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违约者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方式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支付违约金、押金制度和解除合同五种。现今违约责任所承担的方式各有不同,各方学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上几点是笔者参考和借鉴了各方学者的意见和结合自己的思考总结出来的,目的是以加强合同违约承担方式的准确理解与适用, 以便更好的解决合同违约的纠纷,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效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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