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刑事证据又称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依法提供,具有法定表现形式,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① 我国的证据制度由来已久,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王朝,就已经产生了如何推理求情、分辨是非的规定。到了周朝,证据制度已具雏形,《周礼》记载,司法官吏应当“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也就是要求在审案时,注意受审人讲的话是否有理,讲话时的神色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清醒,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推断其陈述是否真实。同时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供词中的矛盾。在封建时代,主要是坚持了口供至上原则,即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为此,刑讯成为法定的取证手段。当时虽然对刑讯的条件、方法、使用对象和违规刑讯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一制度毕竟严重违背了人权法则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至于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出现了“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人”的野蛮行径。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建立了新的证据法律制度,确立了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以及依法举证、质证等司法证明活动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并列举了7种法定证据种类,同时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 ①祝铭山:《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9页。 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而使得刑事证据具有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基本特征。 对于一个阶级社会而言,刑事诉讼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活动,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首先就要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把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这也是诉讼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离开了证据,刑事诉讼根本无从谈起。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从实体到程序,每一个环节都要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如果不解决证据问题,就难以查明案件事实,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下去。因为“证据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唯一根据;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是对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最好教材”。① 如何更加合理、科学地运用刑事证据,是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尖锐问题。要想实现证明任务,收集证据自然是最基本的活动,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是收集到了证据,可以定案的结果仍然不一定会必然地出现。因为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考虑,收集到的证据是否真实、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能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等因素,都将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说,
①祝铭山:《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 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的前提,也是刑事诉讼活动最终的追求。 随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战略的提出,刑事诉讼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笔者希望通过对刑事证据审查判断基本原理的探讨,结合中国当代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期对刑事证据判断标准由一个进一步的认识。 一、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审查判断的概念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做出合乎实际的结论的活动。①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1/6/6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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