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刘友、宋纯新:《新形式审判方式操作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②陈光中、严瑞:《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1995年版第50页
搞错的,如果不注意这些因素和情形就会直接影响到物证的证明力。 2、审查外部特征,以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物证本身所固有的外部特征、形状、质量、状态等属性往往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其证明效力,所以在审查时,首先要查明案件所要求的物证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同时是否达到了足以影响其证明力的程度;其次要查明物证是否为原物;最后要确认物证是否经过了伪造,伪造的证据自始至终是没有证明力的。通过以上的审查工作,如果发现某个物证足以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的重要部分或其中一部分时,则说明该物证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关联;如果该证据只是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或者是案件的线索,那么就是具有间接的关联。一般来讲,物证很难单方面起到定案的作用,往往要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从而体现其证明效力。例如,在犯罪嫌疑人家中发现了被盗赃物,但是这并不能直接证明嫌疑人有罪,因为栽赃、窝赃的可能性都存在。如果嫌疑人在案发现场留下了足迹和指纹,同时具备作案时间,那么结合赃物证据,即使嫌疑人不供认,仍然可以定罪科刑。 3、依法定程序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所以说,判断物证必须要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由证明责任主体将有关证据交对方进行辨认,并提出质证意见。对专业问题应当进行技术鉴定。当物证与其他证据、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出现矛盾时,要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以辨证的态度寻找矛盾的根源,科学地比照和印证,形成一条逻辑性严密的,具有内在必然性的证据链。 (二)书证的审查判断标准 书证也属于实物证据,但它是以某种记载的内容来体现证明效力,所以在判断时首先要审查其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其次要查明书证制作人是否有制作资格、是否出于本意制作;最后审查书证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例如,无权签字、越权代理、进行涂改、受骗书写等方式出具的书证,都不具有证明效力。对书证的真伪难以确定时,可以进行笔迹鉴定。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标准 证人是直接感知他人犯罪事实的人,以其视觉和听觉对犯罪事实进行重现,对重现过程的记载就成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他同实物证据相比,在表现形式上更具有生动、形象、具体的优点,但在证明效力的客观性上相对较差,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证人要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且每个证人的情况不同,在对案件事实的感觉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都是千差万别的,即使是一个最诚实的人提供的情况,也可能有失真的可能。所以说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不确定的,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判断,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查明证人是怎样知道案件事实的,是否是通过直接的感受得知的。如果证人是听别人说的,其证言只能作为调查线索,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4/6/6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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