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祝铭山:《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 1、笔录的制作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任何违反程序的情节,都有可能影响笔录的客观真实性。 2、笔录应当准确、完整地记载现场的初始情况,如果现场已经遭到破坏,那么该笔录就失去了与案件的关联性,不具有完整的证明力。 3、制作笔录的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专业技术和工作热情,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难免工作粗枝大叶,那么笔录所反映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就会降低,证明力也会相应地减弱。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5/6/6 相关论文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