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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道德之关系论道德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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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的两种手段虽形式不同,但其根本目的都是一致的,通过对法律的演进的剖析,阐述道德是立法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提升和系统化,由人的意识形态转为一种社会制度。
[关键词]道德 法律 关系
一、道德的释义
1、道德是人长期意识形态的产物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成员之间主要靠习惯调整,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习惯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单纯靠风俗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了。
道德就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道德是社会物质社会条件的反映,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各种社会道德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社会道德。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只有发生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整体利益关系,而且人们自觉意识到这种关系时,才会出现道德问题。
2、道德对人行为的作用
在法律真正出现之前,人的行为规范就有道德来完成,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虽是道德的内容,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分得标准,也是道德与习惯的区别。
随着社会的发展,仅仅依靠道德来制约和指引人们的行为以不能完成对社会的管理,于是国家统治阶层为维护其自身的特性的强制力的法出现了。
二、法律的释义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法律:
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现代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这里指狭义的法律,即由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所味意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http://baike.baidu.com/view/17641.html?wtp=tt
,百科,百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页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8880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吴汉东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总之,从广义来说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掌握国家机关的阶级,共同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政权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
从狭义来说凡是对人、组织等进行约束的国家规定都可以说是狭义的法,即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利用所作出的各种规章制度都是狭义的法。
从原始习惯(不成系统的道德行为准则)→道德准则(论理观、道德观的形成)→不成文的习惯法→成文的习惯法→国家法,这一进化过程可以看出,在道德不能满足和维定社会变换的需求时新的更具强制力的道德行为准则出现了,这就是法律。
三、 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 影响。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但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
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 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
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社会功能互补。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尽管两者手段不一,但其功能却相互补充。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诱导,因而道德在社会职业和家庭生活中影响广泛而深远。但道德也有局限性,它对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而法律则不然,它明文规定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既有引导、推动作用,更有惩戒、防范作用。但法律并非万能,对“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又如《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诚实信誉原则都是道德范畴的规范,并无具体法定条件受限,只是原则性的规范而已。
四、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是指纳道德因素到法律中,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维护社会稳定,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大部分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的法律化。法律需要不断的从道德观中吸取灵感,但是并不能将所有的道德都法律化,因为道德的范围本身就是一个历史性的,现在认为是符合道德的东西将来可能并不认为是道德的,某个社会群体认为是道德的东西在另一个群体中可能并不认为是道德的。所以法律并不能将所有的道德都法律化,否则法律将会是一部多么严酷的法。一般来说,法律仅会将社会最最基本的道德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不许杀人,不许盗窃等。
1、有些道德问题归入法律调整。首先,“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调整范围,它具体变成法律中的“禁止性规范”。这种道德指的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项基本原则。例如,不许杀人、不许奸淫、不许偷盗,人们违反这种道德会受到谴责,因为他们没有尊重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其次,原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成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例如,婚外情、家庭暴力,原来由道德来调整,现则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由法律来调整。
2、道德原则渗入法律,形成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包括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但主要是指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关于幸福生活、人的力量的充分实现这些方面的道德,背离这种道德是指一个人可能没有实现他的全部能力。作为一个公民或官员来说,他可能被认为是不够格的。与义务的道德从道德水准的底层不同,愿望的道德是从人的成就的顶端开始。义务的道德“可比之于语法规则”,愿望的道德相当于“评论家为作品的精彩程度而立下的规则”。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一种法律目标或法律理念。离开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就不能很好实现外在道德的要求。
3、法律维护优良的德性,德性成为社会对公民个人的道德要求,成为法律调整的范围,凭此培养国民的热爱心、责任感和勇敢。
优良的德性变成了法律维护的对象,就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实体目标。德性主要有正义、公正、善良、诚实、坚贞、勇敢、忍耐、谦卑。当代中国法律就贯穿了德性的要求,因而法律在培养人们的德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授予光荣称号、奖金、奖状、表彰、记功、晋级,以及对为了人民的利益见义勇为而蒙受损失的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抚恤等法律手段,鼓励人们的道德行为,培养道德情操,提高人们对自己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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