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窜犯罪的特点及侦察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或在一个地区内开发区与普通区的不平衡而引起了人口的流动。另交通的发达,各种犯罪流窜活动也随之而来,使流窜案件数量有逐年增多的趋势。流窜犯罪造成直接经济大量损失,针对这个当前非常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有时不仅仅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严厉打击问题,而是涉及全国性的打击问题。在公安工作中要把它当作一项长期的而又坚决的任务来抓,然而要完成这个任务,我们必须先要研究当前流窜犯罪的特点,及其侦察的对策。 一、流窜犯罪的特点 (一)流窜犯罪的吃、住、行、销。 流窜犯罪分子不可能离开吃、住、行、销这四个条件而在社会上生活着,如果他们的吃住得不到保障,他们就没有能力进行流窜,甚至无法生存下去;没有行犯罪分子就难先达到迅速逃离作案的现场,迅速把赃物转移,达到流窜犯罪分子既能流窜又能隐藏的目的;没有销的条件,流窜犯罪分子没有方法来将赃物变成现金达到他们的经济目的,也没有金钱来维持生活下去。流窜犯罪分子吃的地方,一般从隐蔽、经济、作案方便条件考虑。如在小饭店、大排档或普通的宾馆,因为这此地方人员成分复杂不容易被发现,也比较经济,但如果他们连续作案得手,得到较多的赃款后,也有可能进入高档次的酒楼、宾馆吃饭,也有些以诈骗为目的的流窜犯罪分子,为了得到别人的信任也要住进高档次的宾馆才能进行诈编,流窜犯罪分子的住处也与吃的地方有相关,流窜犯罪分子也从他住隐蔽、经济、作案方便来考虑着想。在海口地区有些流窜犯罪分子专门找那些半垃子工地来住,因为那里没有人管理也没有人收费。行,一般流窜犯罪分子乘车,骑摩托车,开小货车,有些流窜犯罪分子是雇用起重机和大卡车。如在2009年度海口市公安机关破获陈小清盗窃团伙案,他们是在海口和府城地区雇用起重机和大卡车盗窃没有人看管倒闭的工厂和半垃子工程里的变压器。如2009年海口市公安机关破获的陈琼位盗窃摩托车团伙,他们在海口地区盗窃摩托车后就用小货车运盗来的摩托车到内县(琼中、澄迈、定安)等地方去销;关于流窜犯罪分子的销,因为犯罪分子作案得到赃物后都想尽量变为现金,所以必须将赃物卖掉,如到集贸市场或旧货店以最低价格将赃物出卖,,也到典当行当掉赃物或卖给专门帮助销赃的黑店,在海口地区还要注意像解放路的电信黑市。 (二)流窜犯罪活动主要部位(也就是作案非常活跃的地方) 从交通方面考虑,主要是铁路,主干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大河、大江、大湖等交通运输沿线。从原因分析,犯罪分子有些是有目的地,而部分是没有目的地的流窜犯罪,无论有无目的地,从犯罪分子原籍出行,必须要沿着交通干线到达。有目的流窜犯罪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在物色作案的时机,也必须要考虑到如何流窜离开作案地或更换下一个目的地,利于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打击或利于继续作案,无目的地的沿着交通干线直行,随意落站。无目标,即有随时作案,随时离开的特点,一路下来,可不断的作案犯罪,获取赃款赃物。又不断的更换地点,逃避打击。因此分析流窜犯罪的主要部位,从交通方面去注重是很重要的。从交通方面流窜作案主要在沿海地区的发达省市和开放的地区,因为在交通运输沿线方便于作案,以及作案后便于逃离现场,转移赃物、隐匿身份。在发达和开放地区作案比较容易得手,并且得手的数目比较可观,人口流动比较复杂,便于隐匿身份,防范工作的力度不够,管理跟不上发展。从我国公安工作的规范化、职能化、科学化、信息化等方面分析;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一个很大的缺陷不足点,流动人员从哪来,有无前科、思想动态怎样,公安机关在管理时只能任由流动人口自报情况,而很难易地查询核实,再加上警力不足,工作量大,顾此失彼,很难达到圆满。所以在流动人口多的地区,犯罪分子更易于藏身,所以流窜犯罪较多的发生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流动人口多的部位,这样的部位,犯罪分子一来摄取他人财物较大,二来隐蔽性强,三来作案后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赃款满足自身的某程私欲,如吃、喝、玩乐、赌等。 (三)在犯罪成员上趋向多样化,复杂化,并谋取各种形式来掩护。 〈1〉谋取一定职业,以“合法”掩护非法。有的是混入乡镇企业,以职业掩护其犯罪活动,有的混入建筑工地当工人,有的混入码头当搬运工人,有的混入城市的中巴司机队伍,有的搞手工业,有的搞副业,经商,在海口地区还有一种用摩托车非法营运队伍。这些流窜犯罪分子白天“踩点”,晚上作案。有机会就下手,没有机会就以表面的职业继续寻找目标。当然,也不排除的一部分是临时犯罪形式,即见财心动之类的犯罪,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他人防范犯罪工作有疏漏,一时见利眼开,动了犯罪之心即去犯罪。 〈2〉搞到有效的证件,在严格的治安管理和多样化的经济活动情况下,流窜犯罪分子非常看重各种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不仅把证件看成是他们自己的护身符,而且把它当作进行作案工具,他们凭假证件冒充各种身份落脚旅店,广为交际,乘机进行诈骗,盗窃等活动。有的流窜犯罪分子看出国有、集体、个人急于购买紧销物、原材料和推销产品的心理,他们于是冒充国家干部、采购员、推销员、港商、台商、技术员、教授等大胆进行盗窃和诈骗活动,而他们所持的证件都是盗窃来的或假的,以“合法”的身份到处作案。另,有证件证明其“身份”,在公安机关临时清查时也可蒙骗过关,公安人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不得随意扣留或传唤他人或财物的,另,犯罪分子除了作案用的假证件、假身份外(一般都是欺诈类的犯罪为多)像暂住证、驾驶证、结婚证、身份证等都是犯罪分子用来站脚的救命草。 〈3〉有的流窜分子是以受过打击的人犯为主体的职业型流窜犯,这类流窜犯懂得逃避 打击,并且能做到作案时转赃,销赃,逃避一条龙。有的是犯罪后为了避开打击而到外地流窜的逃型流窜犯,这类案犯因为他们在原籍常住地有一定的案底,他们不敢回当地,而都是到外流窜作案。有的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索取流窜犯,在经济的诱发下一些农民没心在地里耕种,就结帮拉派到开发区、繁荣的城市进行盗、抢、诈等等,如四川巴中的一群农民型流窜犯罪到海口地区盗窃、抢。在海口地区的盗窃和抢劫案件中占比较大的比例。这类流窜犯罪分子因为被打击过,再继续犯罪,会显得更老练,心更狠,作案时考虑的细节更多,如何反侦查,是这类犯罪分子考虑的的问题。一般的盗窃案件尚未对人身等造成大的伤害,如遇重犯犯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毒、强奸等恶性案件,其手段将是非常之残忍的,目的只是为了不留上证据,不让公安机关掌握其行踪。 〈4〉以侵犯财产为主要目的,同时兼有其他种类的犯罪。犯罪分子离为开常住地区以 后,因为吃、住、行样样都是用钱来维持的,所以就进行盗窃、抢劫,并且把得到的赃物转变为现金,有时为了钱流窜犯进行诈骗、拐卖人口、走私、贩毒、绑架人质等等来弁取暴利满足他们所谓“理想生活”。 〈5〉连续作案,结伙作案。流窜犯罪分子多系恶习较深、秉性难改的惯犯、累犯、逃 犯。他们离开原籍常住地常年外流窜,他们没有正当的生活来源,为了满足自己的享受,必须连续作案,在连续作案中为了便于互相掩护,互相配合,互相壮胆,逃避打击,便结成团伙,这些团伙全是有作案经验,心毒手狠的惯犯、累犯、作案时多有预谋,分工明确,极易得手,形成连续作案而不断流窜,这此流窜团伙作案危害特别严重。只要抓住流窜犯罪分子就要查清团伙,深挖余罪。 流窜犯罪案件侦查基本对策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 公安机关必须要经常地、准确地摸清流窜犯罪分子底数。要摸清底数。一定要深入调查,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1/2/2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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