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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书证与物证的联系及区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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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证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书证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因为书证的特征就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表达案情的。书证是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书证所反映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往往是案件的一部或全部,它和案件事实是一种直接的重合关系。所以,对书证审查核实清楚了,案件事实也就真相大白了。由此可见,书证在诉讼证明中的证明作用非常人。(2)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其证明力更强,证明作用发挥得更充分。因为书证通常是以文字的形式来表现的,而书证文字相对于口语而言,具有意思表示需以文字的形式来表现时,通常会采取一种比较慎重的态度,尽量追求所表示的文字能切实反映自己行为或意思表示。就此而言,书证往往准确地反映出所需证明的案件的有关事实。书证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明作用。有的国家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书证优先主义,使书证具有优先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我国法律虽无此规定,但也规定了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实施某些法律行为,如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等。在法律未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防止日后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也往往主动选择书面形式实施法律行为。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书证的证明作用是相当显著的。
(三)书证是直接证据,物证是间接证据。根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等,并且该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须与案件有关,能用以证明案件事实。这是书证最本质的特点,也是书证区别于作为物证的书面文件的根本标志。由于书证的本质特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所以当有的书面文件不是以它所包含的思想内容而是以它存在的处所、外部特征作证时,这个书面文件就不是书证,而是属于物证。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书证是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书证所反映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往往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它和案件事实是一种直接的重合关系,所以对书证审查核实清楚了,案件事实也就真相大白了。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是可以供人们认识和理解的,但应当注意的是,可供人们认识和理解的内容,不仅指人们普遍熟知的文字和符号,在某些特写的情况下不被通常使用的密码、暗号、标记等,也表达制作者或使用者的思想,应当是可以被人们认识或理解的,如果书证记载的内容不表达任何思想或内容,就不能作为书证。
(四)在有的情况下,单个的书证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单个的物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书证是根据其所记在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因此,哪怕单个的书证,例如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后写的关于作案过程的日记或信件,因为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因此,是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而物证是以物质特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它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与案件事实的,它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性并非一目了然,从单个的物证上是看不出与案件有没有联系性,往往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表现它们案件事实的联系。如前面所列举一例,杀人现场的凶器,经查为张三所有,仅凭这把凶器是不能判定杀人系张三所为的,必须证明张三有杀人的动机、目的、有作案的时间等第。只有借助这些其他证据,并且证明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相互联系,该凶器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五)固定与保管的方法不同。为了保持作为物证的物品、痕迹的物质特征,使其不发生变化,就有必要对物证进行固定,通过采取合理的方法和科学的技术手段,确保物证在提取和使用的过程中不发生变形或毁损,保持其原有的物质特征不变。物证的固定,是物证收集过程中首先遇到的问题。物证的固定方法多种多样,如果物证是以物品的形式表现,提取时除了尽量提取原物外,还应当将提取的过程以及该物品的特征制作成笔录予以详细说明。对于一些体积过大的物品,如车辆、船舶等因其无法提取归卷,也无法在法庭上展示,就应当采取制作笔录、拍照、复制模型的方法加以固定。对于那些无法长期保存的物品和难以提取的痕迹,也应当采取制作笔录、拍照或复制模型的方法固定。对于书证,固定的方法便要简单一些,一般只需要妥善地加以保管便可,无须像物证一样制作笔录、模型。
物证的保管是指在诉讼中,对于提取的物证的原物、复制品、拍摄的照片、制作的笔录采取妥善的方法加以保护,不使其毁损和丧失其证明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因此,保管物证应当妥善,以备核查,对于作为物证使用的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对个为物证使用的实物,应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附卷保存。对于涉及国家或当事人秘密的物证,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泄密。司法机关对诉讼中收集的书证,也应注意保管,以利于应用。由于书证多用纸张作成,有的最终也要在纸张和固定其所反映的内容,所以,妥善地加以保管特别重要。保管书证的方法,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对于扣押的机密文件,除了在扣押的清单上注明发现和收缴的情况外,应对文件的封面、编号、标题、全文等进行拍照,存入案卷,原件按内部规定的机要收发或销毁,以备随时调阅,对于黄色书刊,也应对其封面、书名、标题进行必要的拍照,并列清单,在于案卷,其书刊均予以封存,不得外传扩散。
(六)处理方法不一样。物证的处理方法一般为:1、返还。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以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无故扣押或占为己有;2、上缴。一般针对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枪支弹药、文物、黄金等。3、没收。如赃款,一般上缴财政。4、存档。对于有历史价值的或今后有可能反复的应存档保管。书证的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一般只需进行妥善保管拍照之后存于案卷即可。对黄色书刊还应予以封存,不得外传扩散。
总之,物证与书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中较为重要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错误地使用证据只会得出错误的处理。正确地区别和运用物证和书证,是我们正确地运用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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