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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庭审直播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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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庭审直播的理性思考

 公开审判的基本体现之一就是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并通过新闻媒体间接地向社会公开,以实现新闻媒体对公开审判的监督。公开审判是新闻监督的前提条件和保障,新闻监督是实现公开审判的重要手段之一,甚至其实际功用要大于公民的旁听。对此台湾学者林山田曾说道:“由于现代大众传播工具之发达,是公开审判原则更能发挥监督国家刑事司法之功能,因为经由新闻记者在法庭之现场采访,以及就审理与审判内容所作之新闻报道,更是公开原则从早期之直接公开,转化为间接公开,除法庭现场直接公开外,尚有大众传播工具所提供之间接公开,而扩大公开原则所及之范围。”公开审判原则的出发点是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监督,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新闻媒体的参与和报道,使这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落到实处,成为实现公开审判原则目的的重要手段。
 一、产生原因
 首先,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繁忙,生活节奏加快,不太可能经常以旁听的方式监督司法,这就使直接的公开有了一定的局限性,也就为间接的公开留下了合理的发展空间。而新闻媒体的参与报道恰恰扩大了审理公开的范围,最大限度实现了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另外,直接的公开审判需要为公众旁听提供场所等物质条件,而现在仍有很多地区法院受场所、设施的限制,往往不能满足旁听的需要。因而,通过新闻媒体实现间接的公开,不失为公民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一个可取思路,也是行之有效的主要途径。近期,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发放记者证、采访证,保证和规范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的做法,就是很好的开端。而近几年来,特别是迈入二十一世纪后,电视的庭审直播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和新闻媒体宣传法律、进行普法教育、监督法律的主要渠道。
 1998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要将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允许“暗箱操作”。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民旁听外,逐步实行广播、电视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二、庭审直播的利弊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案件,除某些特定情况下,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这些不公开审理的特殊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1998年7月10日,中央电视台对十大电影厂提起的电影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庭审理首次进行了现场直播。这一“历史性的直播”引起了司法界和新闻媒介的广泛关注,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在此之前或之后,地方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也很热衷于报道审理活动,特别是各级电视台,一时间“庭审纪实”、“现在开庭”、“电视法庭”等栏目成为公众关注的收视热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似乎成为法庭公开审判,媒体监督司法的一种时尚,同时也引发了法学界对电视转播庭审利弊的讨论。
 从传统上看,法庭仍然是迄今为止对镁光灯排斥最严厉的场所。为维护法庭的神圣和权威,一般是禁止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的,更不用说是现场直播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庭审理公开进行,但不允许摄影和录像,而是由两名画师在庭上作速写,然后将速写提供给各新闻媒体发表。然而,法庭排斥录像、电视转播的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联合国的司法准则或一些国际区域性组织所签订的条约来看,也允许对庭审现场进行直播。《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马德里原则》)第6条明文规定:“本基本原则要求有对法庭进行现场直播或录音录像的权利。在允许直播时,本基本原则应当保持适用。”前几年,纽约州法院就允许电视台转播了轰动一时的四名纽约警察枪杀黑人青年阿马德·迪阿罗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而观看辛普森案件电视转播的公众更是盛况空前。庭审直播保障了公众了解审理情况的权利,扩大了旁听群众的范围,是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扩大化。
 (1)、庭审直播是公开审判的一种形式,有利于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观看直播,人们不仅仅能够了解审理过程所揭示的案件事实,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学到了许多法律规则,养成了法律程序观念和意识,这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2)、有利于公众对司法程序的监督。“暗箱操作”是司法腐败的温床。某些司法人员拒绝新闻记者的采访或者为采访设置障碍,其实是怕舆论界妨碍他们搞关系案、人情案。而庭审直播的表象是公开和透明的,通过审判的公开和实实在在的监督,以杜绝法律在一些人手中的“伸缩自如”现象。新闻媒体对庭审的直播,实际上代表了公众对案件审理的关注,这种形式显示了法律的精神,较之公民的旁听,司法活动会受到更大的监督,从另一方面有利于法庭审判水平的提高,加强审判人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和秉公执法的责任感,也间接体现着诉讼的公开审判原则。
 司法界与新闻界联手向社会公开庭审,是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进步的必然,7月11日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庭审的275分钟,必将载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史册。
 然而对于庭审直播,在司法的实践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首先,对庭审活动的现场直播在国内外都存在争议。因为司法程序有其特殊性,电视直播给法官带来的心理压力或激发的‘作秀欲’都会影响庭审活动的庄重和严谨,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摄像机能够直播的毕竟只是表象,他难以挖掘影响司法决策的各种背后因素。实践中的现场直播忽视了审判的复杂性和司法裁判的特殊性,法庭是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做出理性判断的法定场所,刺眼的光线,摄影师的不停走动,必然会给法官和诉讼参与人造成心理压力,影响控辩双方在庭审时的现场发挥,妨害法庭的庄重性。以九八电影第一大案为例,中央电视台动用了六台摄像机,镜头一起聚焦,庭上竟发生了法官突然停下来,静场几分钟等解说人做手势再进行的情况,有被告反映:“由于电视直播的介入,使最后辩论时间太短,只给了我们12分钟,我们的辩论受到了限制。”
 其次,对于庭审直播,法庭考虑到自己的社会形象,势必挑选最有把握的案件,安排最具水平的法官,从而使直播过程万无一失。可这样一来,电视观众所看到的并不是法庭审判的正常水平,通过直播的监督又从何谈起?
 再次,我国的庭审模式与英美法系的庭审模式很不相同。后者是所谓的“对抗制”模式,庭审过程的主导角色是双方律师,尤其是在有陪审团的时候,律师更是要使出浑身解数,说服作为法律外行的陪审团成员相信本方的主张是更可信的。而我国的模式却属法官主导型,绝大多数活动都以法官为主角而展开,法官指挥和控制着诉讼活动的内容、范围和方式,律师和检察官都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被动地回答法官的提问,程序沉闷乏味,陈述冗长,枯燥之至。这样的直播究竟能够吸引多少人专注地在电视机前坐上四五个小时,对于培养法治意识的作用又还会有多大呢?
 最后,法官为了避免庭审直播时可能造成的被动与错误,往往事前会见当事人,拟定裁判文稿,这就难于避免先入为主,使庭审流于形式,根本违背了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有的甚至为了避免庭审直播,草草地在庭外调解息讼,这又何为公开?
 三、对完善庭审直播的几点建议
 的确,庭审直播这一形式才刚刚开始,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有待认真研究,但依法公开审判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这既是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社会的呼唤。直播消除了人们对审判活动的神秘感,法律主动接近百姓,通过电视走进了千家万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电视直播有利有弊,如果操作得当,会利大于弊。在当前,最重要的是将庭审直播的弊端降到最低限度,以避免操作不当或导向有误,从而引起负面问题。
 (一)、尽可能减少直播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压力。法庭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相互冲突的场所,律师需要一丝不苟地展开自己的论证,法官需要全神贯注地对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做出及时而权威的反应。电视直播或多或少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心理负担。庭审对于媒体的公开,我们不妨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先是对庭审进行录像,然后是有选择地直播庭审的核心环节,最后才是庭审全过程的直播。电视录像中,所有法庭场景都拍摄自真实的庭审过程,由电视工作者做了一些剪辑处理,从而使整个报道更精练,对诉讼各方的心理压力也是一种释放,不失为一种形象而直观地进行普法的好形式。核心环节的直播可以使法官、律师和诉讼当事人把工作重心、心理准备集中于庭审控辩等核心环节,个人才能在直播中展示,能力在直播中培养,信心在直播中树立,使他们逐步适应直播这种公开形式,减少镜头对其表现所带来的干扰,化压力为动力,使自己具备足够的业务知识和心理素质准备,来迎接庭审全方位公开直播的挑战。
 (二)、直播的频率不宜过密,不要搞成自上而下的“一窝蜂”。目前,庭审直播在一些地方有过滥的倾向,各级电视台重复直播同一性质案件,甚至同一案件的庭审过程,以致不能受到应有的成效,影响公开审判原则的目的和效能。对于这一问题,各级新闻媒体应与司法界协商制定相应的执行措施,可予以借鉴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制度,对于有全国范围影响的案件,由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电视台负责直播,如中央电视台对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进行的电视实况直播;各省、市、地方电视台,可直播地区范围内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带有典型意义,对司法界能起示范作用的各类案件。既能对现实中当地典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予以公开关注,又能对其他省市地区的同类案件给予一定的启示,如出租车司机捡到旅客遗失在车上的巨额钱款不还,是否属于犯罪行为等等。这样不仅能扩大各类案件对于新闻媒介的公开面,而且能使投入成本较高的庭审直播达到经济的目的和效益。
 (三)、进行诉讼模式的变革,增强庭审的激烈程度和可看性。我国现行的以法院审判人员为主导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势必造成重实体、轻程序,重职权、轻当事人诉权的现实。为了更好地有利于庭审直播对公众的吸引力,完成这类节目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最根本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变革职权主义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以增强庭审的激烈程度。当事人主义中的双方当事人积极主动的攻击防御,使诉讼的过程和结果被视为他们自己行动的产物,当事人及律师为了主张自己的诉讼要求和证据材料各尽其能,在庭上针锋相对,唇枪舌剑,双方在法庭上的言行较之法官与诉讼当事人枯燥乏味的问答可能对一般公众有着更多的魅力,能使最广大的观众愿意也有兴趣通过电视这种最为大众化的传媒,对庭审过程进行直击,使庭审直播真正成为公众学法、用法的生动课堂,切实加强人们对法治观念的培养及对法制建设、适用法律情况的关注。
(四)、借鉴其他法治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尽快制定一部内容充实,体系完备的《新闻法》,制约新闻媒体的恣意和对法庭不当的是非评说等等问题,接受法律约束,避免形成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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