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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想要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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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一.“加班费”在当今社会里已成为劳动报酬的重要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里,劳动报酬的结果要化为经济结算,而工资就是劳动关系维持、延续、终止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当今社会里加班的经常化、普遍化,加班加点工资(以下简称加班费)更是成为企业与劳动者密切相连;但是却又常常被劳动者忽略,或是由于种种的原因不能到手。也就是说:劳动力是付出了,但是回报却遥不可及。
为什么呢?一方面,企业希望通过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来增加生产;劳动者也希望多加班加点来增加收入。但是企业在安排加班加点的同时又想控制工资开支,尤其在现实社会里,有许多企业和劳动者都不清楚甚至不知道加班费的含义和计算方法。比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降低;单位自定加班工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以调休的方式不支付加班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错误折算加班工资等等的恶劣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定尚不健全,虽然国家和地方颁布了不少劳动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如何进行加班费的计算,国家、各省、各市标准都不统一,现实应用起来难以操作。
二.我国《劳动法》中对工作时间的规定
其实,国家早就考虑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方面的问题,在《劳动法》里已经作出限制,对劳动者来说加班加点原本就非自愿的。工作时间立法斗争史就是缩短工作时间的历史,工人群众强烈要求颁布缩短工作时间的法律,就表明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和争取合理的休息时间。在我国,劳动法是随着中国经济的逐步发展,工人运动的兴起,劳动法才开始萌芽和发展起来。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在调整劳动关系及工作时间方面,就颁布了大量的劳动法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另外,国务院和劳动部都相继地颁发了一些相关的条例和规定,以明确限制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保护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三.现行的法律没有对加班工资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造成加班费难以“到手”
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就真的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吗?现在常见的现象却是:企业为了生产需要需要劳动者加班加点,劳动者为了经济利益或者是想“保住”工作而不自愿地加班加点。就是这样,劳动者与企业都与加班加点密切相连了。潜移默化地,企业觉得让工人加班加点是应该的,而且是普遍的,发加班费是一种恩赐,不发加班费是理所当然的;在劳动者意识里,加班费是多余的利益,就像是一种福利一样,是老板额外给的,没有反而是理所当然,敢怒不敢言。这些现状很明显地与当初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缩短工作时间而争取来的劳动立法背道而驰。尽管如此,但是企业还是必定要依法执行加班费制度的,并且要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这算是对加班加点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按照法律的规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间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间叫工作日,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工作周。凡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时间(也称加班加点)。[加班加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标准支付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中规定:[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第四十四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那么按照上述所说的法规是就很容易理解: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但是计算的基数是什么呢?按照多少来乘以150%呢?[根据国家的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很明显地,最低工资是会不断地变动的,究竟是按哪一个月的最低工资来计算呢?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这凭什么是按“正常出勤的70%来确定”,公然打折的依据是什么?
其次,根据《劳动法》的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很多企业又采取了另外的手段来应对,就是在休息日的时候安排加班,对劳动者说会在往后的日子安排补休或者是调休,所以200%的加班费就不用给了。如果是真的能兑现这没什么好说,但是碰到的情况通常是:工作任务繁忙暂时安排不上,或者是下星期、下一个月吧…….就是这样的借口,劳动者只能在等待中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加班费)。
再次,根据《劳动法》的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就是:1月1日;春节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5月1、2、3日;国庆节10月1、2、3日共10天。这十天假日内是不能以调休或补休的任何理由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然而,在现实当中有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和私营企业,假期是照常放,却是没有工资的。为什么呢?在月工资里要扣除这几天的工资;或者以过节费来抵冲加班费。但是过节费与加班工资根本上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因为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是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获得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的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使得劳动者得不到休息。
这不就是变着戏法在剥削劳动者,劳动者虽然有法律的保护,但是为了自己的“饭碗”,又有多少人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呢?最后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自己咽”。那么劳动者该怎样才讨到自己的加班费呢!
最后,也就是最常见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由此可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但现在的企业则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30天折算,如果是长月则按31天折算,这明显是对劳动者的不合理,但是又有多少的打工者是知道工资是按20.92天来算的!还有,要知道日工资标准,就必须知道月工资标准的规定。但在现行的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条款中,关于月工资标准,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或限定,也就是说加班费基数如何计算的问题还没有统一。真是:有了倍数,却没有基数,加班费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也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此的漏洞,确实给一些不法企业有了钻空子的机会,而大量劳动者却只能吃“哑巴亏”。
四.法律应该对加班费进行统一立法
所以,由国家对此进行统一立法,是十分的必要,也应该是切实可行的。比如:广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经过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企业,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了平等协商,最终确定了一个比较有操作性的规定。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12月5日对外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2002]14号)文,对企业职工加班管理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企业加班费基数的5种计算原则,其中,劳动者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这5种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1)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 (3)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5)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五.多开通渠道让法律的武器可以切实地保护劳动者 另外,国家除了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统一的规定外,还应该把对于“工资”构成和名目繁多的“工资名称”的规定予以取消,使复杂的工资统一化、简单化外。
政府部门、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多开通投诉及理赔渠道。开办普及法律教育讲座或者是座谈会等平民化的活动,让广大的劳动者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拥有什么的合法权益与维权的办法。深入民心,倾听民意,切实为劳动者解决忧烦。
多深入到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当中去,多了解、多聆听、多体会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与困难。通过多开设投诉机构或开通投诉热线,政府部门的网上留言信箱或博客等方式,帮劳动者解决问题。这是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发展方向。这样一来,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对加班费问题,就不会感觉“想要还难”了。
参考资料:1. 中国法律网中的“劳动法应用与实际问题”2. 中国法律论文网中的“劳动教育”
3.《劳动纠纷法律解决指南》李显东主编.—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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