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 | 帐号: 密码: 注册 | 登录
閸忓秷鍨傞懢宄板絿
论文格式
电气工程 会计论文 金融论文 国际贸易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 轻化工程 德语论文 工程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信息计算科学 电气自动化 历史论文
机械设计 电子通信 英语论文 物流论文 电子商务 法律论文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市场营销 电视制片管理 材料科学工程 汉语言文学 免费获取
制药工程 生物工程 包装工程 模具设计 测控专业 工业工程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应用物理 电子信息工程 服装设计工程 教育技术学 论文降重
通信工程 电子机电 印刷工程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 食品科学 艺术设计 新闻专业 信息管理 给水排水工程 化学工程工艺 推广赚积分 付款方式
  • 首页 |
  • 毕业论文 |
  • 论文格式 |
  • 个人简历 |
  • 工作总结 |
  • 入党申请书 |
  • 求职信 |
  • 入团申请书 |
  • 工作计划 |
  • 免费论文 |
  • 现成论文 |
  • 论文同学网 |
搜索 高级搜索
鐎殿喒鍋撳Λ鐗埳戞慨銈夊川婵犲倸鏅稿ù锝嗙矋閺岀喎鈻旈敓锟�  闁哄倸娲ㄧ亸鐐电磼閼规澘鐗氶柛鎰懁缂嶆棃寮憴鍕€�  婵絾娲戠粭鐔烘媼閻戞ɑ鐎煫鍥跺亰閳ь剛鍠栧鐑芥煂瀹ュ棙鐓欐繛澶涙嫹  婵絾娲戠粭鐔烘媼閻戞ɑ鐎柤椋庮棎闂冨潡鎳犻崘鈺傜€�  婵絾娲戠粭鐔烘媼閻戞ɑ鐎紒娑欐娴滎剟骞庨埀顒€顔忛敓锟�

当前位置:论文格式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路鐢靛瓙鍟嗗姟鍘熷垱姣曚笟璁烘枃
路娉曞涓撲笟鍘熷垱姣曚笟璁烘枃
路鍦熸湪宸ョ▼鍘熷垱姣曚笟璁烘枃
路宸ュ晢绠$悊涓撲笟鍘熷垱璁烘枃
路鐢垫皵鑷姩鍖栧師鍒涙瘯涓氳鏂�
路姹夎瑷€鏂囧涓撲笟鍘熷垱璁烘枃
路浼氳涓撲笟鍘熷垱姣曚笟璁烘枃
路璁$畻鏈烘妧鏈師鍒涙瘯涓氳鏂�
路浜哄姏璧勬簮涓撲笟鍘熷垱姣曚笟璁烘枃
路甯傚満钀ラ攢涓撲笟鍘熷垱璁烘枃
路淇℃伅绠$悊涓撲笟鍘熷垱姣曚笟璁烘枃
路瀛﹀墠鏁欒偛涓撲笟鍘熷垱璁烘枃
路鏁欒偛绠$悊涓撲笟鍘熷垱璁烘枃
路灏忓鏁欒偛涓撲笟鍘熷垱璁烘枃
路搴旂敤蹇冪悊瀛︿笓涓氬師鍒涜鏂�
路鑻辫涓撲笟鍘熷垱璁烘枃
路鎾煶涓庝富鎸佸師鍒涙瘯涓氳鏂�
路琛屾斂绠$悊涓撲笟鍘熷垱璁烘枃
路骞挎挱鐢佃缂栧鍘熷垱姣曚笟璁烘枃
路鎽勫奖涓撲笟鍘熷垱姣曚笟璁烘枃
路骞垮憡瀛︿笓涓氬師鍒涙瘯涓氳鏂�
路鏂伴椈瀛︿笓涓氬師鍒涙瘯涓氳鏂�
路鏂囧寲浜т笟绠$悊鍘熷垱姣曚笟璁烘枃
路瑙嗚浼犺揪璁捐鍘熷垱姣曚笟璁烘枃
路琛ㄦ紨涓撲笟鍘熷垱姣曚笟璁烘枃
路鍔ㄧ敾涓撲笟鍘熷垱姣曚笟璁烘枃
路褰曢煶鑹烘湳鍘熷垱姣曚笟璁烘枃
路鎶ょ悊涓撲笟鍘熷垱姣曚笟璁烘枃
路閫氫俊宸ョ▼鍘熷垱姣曚笟璁烘枃
路閲戣瀺涓撲笟鍘熷垱姣曚笟璁烘枃

论合伙人的财产责任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论文格式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www.lwgsw.com,更多论文,请点论文格式范文查看

本站有大量没公开的原创论文,网上找不到的,如有需要,请联系本站客服QQ查看选题。

论合伙人的财产责任
[摘 要] 本文立足于个人合伙财产性质的讨论,指出基于个人合伙合伙人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关键词] 合伙财产,合伙债务,财产责任,合伙人民事主体
一、对合伙财产的分析

合伙财产,主要涉及合伙人出资、合伙财产性质以及合伙财产保全这三个方面。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合伙财产与自然人、法人财产的不同,以及现行立法在合伙财产问题上的得失。

(一)合伙人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在这一点上,与股东向公司出资无异。该条第3款又同时规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则与股东向公司出资有别。法律对合伙人和公司股东出资作不同的要求,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合伙企业是依合伙人的合意而成,其规模较小,设立灵活,只要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以劳务出资,法律则不加干涉;另一方面,则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这与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不同的。因而合伙人的出资无须具有可转移、可随时兑现的功能。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合伙企业的一个特点。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征。因而各国对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参与合伙盈亏分配均有规定,但其具体规定又各不相同:1 德国民法典第722条规定,损益分配比率未约定的,不论出资种类,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损益。2 法国民法典第1853条规定,只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其分配利润及损失的比率与出资最少的合伙人的比率相同。3 台湾民法典第677条规定,以劳务为出资的合伙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负担损失之分配。在我国大陆,对这个问题予以规定的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第32条。笔者认为后者的规定要优于前者,它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的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将当事人自由原则这一合同法的最高理念,贯彻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上,从而充分尊重了合伙人的意思自治,既不歧视也不偏袒任何合伙人,可以充分保护合伙人各方的利益。

(二)合伙财产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对个人合伙财产的性质作了这样的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它没有区分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也没有规定合伙财产性质。

对于这两个不同的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伙企业法》这一规定具有极大的科学性和灵活性,既吸收了《民法通则》的优点,也摒弃了其缺陷;既考虑到了合伙企业财产组成内容的复杂性,又照顾到了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与实际需要。因此,这是一条成功的法律规定"①。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存在着如下缺陷;将本已明确的财产关系模糊化,给合伙解散或终止时的财产处理带来困难,因此,《合伙企业法》第19条关于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似乎有不进却退之嫌②。

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显然在法理上是经不起推敲的。现代民法上的财产权制度,其本身并不是要模糊个人财产、合伙财产以及合伙财产内部构成的界限,而正是通过确定各种财产的法律性质,充分保护财产主体的权利及第三人的利益。对于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理应归全体合伙人共有,而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它可能归出资人个人所有,也可能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但均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因而,"《民法通则》第32条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它对合伙人出资财产性质上的灵活规定,为合伙经营方式的充分发挥提供了法律依据"③。

(三)合伙财产保全

合伙财产一般为全体合伙人共有,即使不共有,也应统一管理和使用,其目的在于维护合伙经营,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为了保障此目的的实现,《合伙企业法》第20、21、24、41和42条规定了合伙财产保全制度。

1 合伙财产分割的禁止。合伙人在合伙清算之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2 合伙份额转让的限制。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 合伙份额出质的限制。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

4 合伙债权抵销的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 合伙代位权的禁止。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二、合伙的债务承担

(一)双重优先原则合伙债务,是指合伙组织于其存续期间,以组织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人因其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它不是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其承担债务的顺序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合伙财产应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双重优先权原则",该原则的重大价值在于:平等地保护了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二)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人的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1 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2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在这里,关于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法人能否承担无限责任?对这个问题笔者赞成这种看法,"'无限责任'概念,是从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来讲的,不是以承担责任的财产价值理解的,毫无疑问,任何民事主体的实际财产总是有限的"④,因而法人是能够作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否认法人能承担无限责任,也将导致对法人的合伙资格的否认。

3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法人合伙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也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的规定,法人合伙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在法律无规定且不约定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法人合伙的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⑤。实际46问题探讨上,《民法通则》第52条是关于合伙型法人联营的规定,但从责任形式上看,合伙型法人联营与法人合伙是不同的⑥。合伙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规则,法人合伙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法人联营成员对联营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不是法定的。

(三)对连带责任涵义的再探讨在合伙人的责任中,实际上存在着两重责任关系,即合伙人与合伙债权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关系。所以连带责任的承担,只是解决了外部责任关系,即对合伙债权的清偿问题,并没有解决内部责任关系,即合伙人之间的责任追偿和分担问题。

有学者在列举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的多种情况后,认为合伙人之间的追偿现象可能会错综复杂,因而主张"对于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处理,最好能一次予以确定。一次性确定应不违背两个原则,一是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二是不得违背《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⑦。诚然,上述主张中的做法确有减少追偿之诉的作用,然而,简化诉讼的前提应是不妨碍债权人享有的连带债权的行使,不妨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合伙债务的一次性确定首先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没有放弃连带债权,则不能改变连带责任的适用。同时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是每个合伙人所应负的法定责任,合伙债务的一次性确定将使法律规则形同虚设。

三、合伙应为独立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的本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存在;二是国家法律的确认。民事主体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并须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关键要看它是否具备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条件⑧。笔者认为合伙已具备这种条件,其理由主要有:

(一)合伙是通过合伙合同而成立的一种团体组织。首先,"团体性是社会组织成为民事主体的核心要件"⑨,合伙即是具有团体性特征的组织实体,合伙有自己的财产,有团体意志和团体利益,因此,合伙具有实在的团体人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次,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和存续的必要条件,而且还要规定合伙目的、经营范围、事务执行等内容,从而保障了合伙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合伙的财产、责任方面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应为独立民事主体。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1 合伙财产:两权分离。其所有权属于各合伙人,而经营权则属于合伙组织。

2 合伙责任:双层责任。这种责任分为两个层次,首先以合伙财产承担,不足清偿时再以合伙人的其他个人财产承担。并且,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有学者将上述特殊性概括为财产的不完全独立性和财产责任的无限性,并将其作为否认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基本依据。在笔者看来,这两个特殊性,恰是合伙应为独立民事主体的依据。因为个人或团体无须是财产的所有者,但只要他或它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交换者合法处分该财产的所有权,享有财产的自主权利,则其就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合伙财产的不完全独立性正体现了合伙对其财产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权利;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法人的基本特征,但合伙是法人却使法人社团分裂为有限责任社团和无限责任社团,而我们并没有因此对法人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提出异议,故合伙责任是无限责任并不能否认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

也有学者正确地指出,"…尽管合伙不是法律完整意义上的'人',但不能否认它是不完全意义的法律上的'人',也不能否认其为有别于合伙个人的独立法律地位。现实主体与法律主体存在着不对应性,现实主体应法律化。而不应以既定的法律主体条件、范围限制现实主体的存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制现实的目的性以及对法律主体本质理论认识的深化及不完全人格概念的确定,为某些非为一般法认可的主体提供了其在特别法及法理上存在的空间"⑩。只有正确理解法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才能正确理解合伙财产和责任的特殊性对合伙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意义。

(三)合伙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及其《意见》第40条的规定,合伙是民事诉讼主体,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否认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将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矛盾。

注:①苏号朋,《论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J]法学,1997.12。②李明发,《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若干规定评述》[J]中外法学,1998.1。③④⑧佟柔,《中国民法》[M]法律出版社。146.148.149.63.137。⑤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86。⑥施建辉,《合同为独立民事主体之我见》[J]法学,1997.7,作者认为法人之间的合伙,是以“联营”形式规定的。⑦谢尊基,《适用〈合伙企业法〉若干问题探究》[J]政治与法律,1997.5。⑨贾桂茹等,《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研究》[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85。⑩冯文生,《财产组织模式的法律演化;从共有到公司》[J]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8.3


风险管理 银行 竞争力 中小企业 内部控制 状况 调查报告 融资 管理 中间业务 实习报告 金融 监管 制度  农村 养老保险 合作医疗 外贸 理财 规划 网上银行 发展现状 个人理财 人民币 升值 相关论文
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责任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行政赔偿责任确认探析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
上一篇:论环境保护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 下一篇:论公民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关系解析
风险管理 银行 竞争力 中小企业 内部控制 状况 调查报告 融资 管理 中间业务 实习报告 金融 监管 制度  农村 养老保险 合作医疗 外贸 理财 规划 网上银行 发展现状 个人理财 人民币 升值PLC 变频调速 供水 系统 应用 控制 交流 变频 电梯 设计 火灾 自动 报警系统 单片机 烟雾 检测 篮球 比赛 计时器  自动售货机 控制系统 电热水器 温度 异步电动机 MATLAB 10kV 配电 线路 控制器 智能交通  机床  机械手 变电站 变压器 自动化 售货机 花样喷泉 立体车库 洗衣机 西门子PLC 组态控制 抢答器 数控车床 自行车 里程 车速 超声波 液位 传感器 密码锁 机构 数控激光 切割机设计 后托架 加工工艺 夹具设计 CA6140 传动轴 注塑 模具设计 液压
Tags:合伙人 财产 责任 【收藏】 【返回顶部】
人力资源论文
金融论文
会计论文
财务论文
法律论文
物流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其他论文
保险学免费论文
财政学免费论文
工程管理免费论文
经济学免费论文
市场营销免费论文
投资学免费论文
信息管理免费论文
行政管理免费论文
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数学教育论文格式
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
物流论文格式范文
财务管理论文格式
营销论文格式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格式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教育管理毕业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
小学教育毕业论文
心理学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中文系文学论文
最新文章
预防腐败的法律机制研究
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从“花盆坠落案”谈共同危险行为
论合同自由
热门文章
浅谈法院书记员的基本素质与要求
关于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心得体会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完善..
刑事证据的审查
计算机论文
推荐文章
法治政府视角下行政问责制问题研究
浅谈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重要性
法律家长主义的相关概念辨析
浅析法律手段在电费回收工作中的应用
PLC 变频调速 供水 系统 应用 控制 交流 变频 电梯 设计 火灾 自动 报警系统 单片机 烟雾 检测 篮球 比赛 计时器  自动售货机 控制系统 电热水器 温度 异步电动机 MATLAB 10kV 配电 线路 控制器 智能交通  机床  机械手 变电站 变压器 自动化 售货机 花样喷泉 立体车库 洗衣机 西门子PLC 组态控制 抢答器 数控车床 自行车 里程 车速 超声波 液位 传感器 密码锁 机构 数控激光 切割机设计 后托架 加工工艺 夹具设计 CA6140 传动轴 注塑 模具设计 液压
风险管理 银行 竞争力 中小企业 内部控制 状况 调查报告 融资 管理 中间业务 实习报告 金融 监管 制度  农村 养老保险 合作医疗 外贸 理财 规划 网上银行 发展现状 个人理财 人民币 升值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络,如发现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指出,本站及时确认删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论文格式网(www.lwgsw.com--论文格式网拼音首字母组合)提供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格式,论文格式范文,毕业论文范文

Copyright@ 2010-2018 LWGSW.com 论文格式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