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犯罪成因和预防 [摘 要]合肥市近两年正处于大发展、大建设时期。在道路大兴建设的同时,道路交通中肇事犯罪案件逐步上升。如何减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发生,该采取什么样的具体举措来降低该类案件的发生,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犯罪 减少和预防
近年来,我市处于大发展、大建设期间,多条道路同时开始修建,由于交通中的人、车、路、环境诸要素与道路交通的客观需求不相适应、不相协调等原因,致使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特别是近几个月来公交车接二连三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被媒体报道后,交通肇事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据统计,从2006年至今年8月,合肥市检察院共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交通肇事案件77件,共造成23人死亡、96人受伤,占同期案件总数的11%,是除盗窃、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第三类多发性犯罪。(相关数据搜集来自交通安全信息网http://www.cn122.net/)这种态势不能得到有效的扭转,就会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多而越发严重。现就我市近年来的交通肇事犯罪的特点、原因作一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以助于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 一、交通肇事案件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 1、个人素质低下,风险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差,交通违章现象十分普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路运输量不断增大,不少车主和机动车驾驶员只重经济效益,超载、超限现象严重。他们对行车风险和事故危害认识不足或视而不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抱着侥幸心理,严重超载、占道行驶、病车上路、违章行驶,甚至疲劳驾驶等屡见不鲜,成为公路上的—颗颗游动的“不定时炸弹”,随时有引发危险可能。 2、急剧增长的道路交通需求与发展缓慢的道路基础设施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据统计,我市日均上牌的机动车数量达到200多辆,加上街头贸易、马路市场、自发摊区等非交通占道以及道路重复挖掘、施工等,降低了道路的使用率,使原本已趋于饱和的道路交通环境形势更加严峻,很多线路超负荷运行,路网布局不合理,交通安全设施匮乏,与道路建设不配套、不成比例,主干道、繁华地段、复杂路口、公共场所等缺乏人行过街天桥及停车场等设施,出现了行人和机动车抢道、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共用车道、机动车占道停放等情况,这些都加剧了交通拥挤的紧张局面,影响了道路安全畅通。 3、道路上无牌无证车上路行驶现象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市道路建设、住宅小区项目接连上马,运送建材、渣土的车辆类型繁杂、低速、低效、高耗、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车主为多挣钱,多拉快跑、只用不修,导致车辆技术性能差、故障多、机件失灵,事故隐患很大。这些人对驾驶技术一知半解,对交通法规一无所知,甚至部分肇事者出于侥幸等心理,明知自己没有驾驶执照或驾驶执照已失效,而违法驾驶机动车辆上路,遇见紧急情况,手忙脚乱,难以应付,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4、有证无技驾驶车辆现象的存在。一部分司机尤其是年轻司机驾驶技术不过关,采取应急措施不当而引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驾龄短,驾驶技能较差。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多为驾驶机动车时间短的新手,他们驾驶机动车的技能较差,有的没经过正规培训,甚至无证驾驶,尤其是农用车驾驶员。对道路的情况观察不够,一遇到紧急情况往往判断失误、采取措施不当,以致于发生交通事故。 5、对重大交通肇事人员惩处不力。有关部门为了使案件顺利处理,对—些该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肇事人员代之以行政、经济处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惩处不力观象。大部分诉至法院的交通肇事案件,大多被判处缓刑或罚金,处实体刑的很少。缓刑的过多适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没有形成足够的法律震慑力。 6、 交通参与者法制观念、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骑自行车者及行人都不能严格各行其道,违章斜穿、车辆临近时横穿、突然猛跑、截头猛拐、争道抢行、闯信号灯、逆行等屡禁不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机动车负全责”问题,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尽管其后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减轻责任情形,然而单就“机动车负全责”本身规定而言,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原则 ,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来就淡漠,行人对交通安全法的不遵守尤为突出。有人以“行人对机动车”比如“血肉和钢铁”,笔者以为不恰当。因为当出现交通肇事罪时,受刑事责任的是人,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都是人,他们当中没有强弱之分。法律素以正义、公平、公正来衡量,而不能以谁强谁弱来化分。应该说,谁遵守法律,谁就是强者;谁违反法律,谁就是弱者。法律就是要保护守法的强者,而不是违法的弱者。这也是我国交通安全法出台后颇具争议的一点,“机动车负全责”只能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恶习,而不利于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进一步提高。 二、减少和预防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措施与对策 1、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提升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要把从事交通运输业人员作为重点对象,把运输企业、客运场站作为宣传重点宣传地区,点面结合,切实加强对车主、驾驶员和群众的交通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使司机们能正确把握好思想上的方向盘,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树立交通肇事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法制意识,自觉抵制违章等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培养对自己、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意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严把发证、考试程序,严查违章,整顿驾驶员队伍。现在绝大部分驾驶者是通过驾校考取驾照的,但驾校的学员私下却流行着这样一句话:“驾校只负责教会把车开走,技术还得拿到本后在实践中摸索。”要减少和预防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从发证考核上严格把关,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对驾照发放对象,要以提高实际驾驶技能为重点,严格考核制度,坚决杜绝走后门、拉关系现象。建立从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的责任倒查制度,严格查处培训学校、发证机关只收费不培训、不考试发驾驶证、买卖驾驶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驾照的管理监督。对司机的违章行为严查、严管、严教育,加大处罚力度,营造强大声势,必要时可对交通事故定期通报,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的司机,坚决吊销驾证,严肃交通法规,做到警钟长鸣。 3、加强对危险路段的整顿,强化对重点路段、时段的管理,加大线路的配套设施更新、建设,最终实现平安大道的目标,使人、车、路和谐发展。首先,对事故多发地段,路况复杂地带及行人横过马路的地带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树立各种相应的提醒牌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为通行安全提供基础保障;加强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科学设置指示标志,加强交通指挥疏导,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其次,组织警力加强对重要路段的巡视,这一方面可以及时排除路面障碍,保证道路畅通无阻,另一方面可以严厉查处超速、超载、无证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 4、加大对交通肇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格依照刑法133条规定和“两高”关于处理交通肇事罪的有关司法解释,严惩肇事的“马路杀手”,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醒司机和教育行人,惩治肇事者,打破—些人“交通肇事,一赔了之”的错误认识。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做到依法快侦、快诉、快判,决不手软,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分子。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交通肇事主观上是过失,执法部门对案件的处理偏重于经济处罚、量刑偏轻大量使用缓刑。对交通肇事犯罪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有些交通肇事案件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而导致事故发生,但有些事故的发生却是由于间接故意造成的,如,无证驾驶、“病车”上路等,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无驾车上路资格,明明知道车辆有毛病,会导致或可能导致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而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法院对无证驾驶、“病车”上路引发交通肇事罪犯要从重处罚,慎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