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承担
当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大量存在,不仅挫伤的人们对广告的信任,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商品经营者之间正当的消费关系,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虚假违法的广告泛滥,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一般来说,虚假广告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虚假广告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广告违法行为。2.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3.创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的目的是通过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来获取营利。 由此,我们可以对虚假广告下这样的定义: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作不真实的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采取购买行动,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199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应从两个方面对虚假广告进行认定: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而在广告监管体系相对完善的部分西方国家,认定一则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还应考虑其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的作用。 虚假广告的行为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商品推荐者。 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第一,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本身不存在,即消息虚假;第二,广告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并未达到广告中所说的质量或技术标准,即品质虚假;第三,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并不具备广告中所宣传的功能或服务内容,即功能虚假;第四,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所支付的货币与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符,即价格虚假;第五,广告假借他人的言论或者采用其他带欺骗性的证据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等,即证明虚假。 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立法不足与救济不力是虚假广告泛滥的重要的原因。研究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对于进一步规制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和维护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析,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承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违法行为主体必须为广告主;第二,违法行为的客体必须是消费者;第三,广告主在主观上必须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故意或者存在过失;第四,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发布虚假广告,并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只要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广告主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如果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大量的消费者由于对虚假广告的不真实性认知能力较差,将虚假信息误以为真实信息,最终受骗上当,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出现这样的结果,虽然有消费者疏忽大意的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广告具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大多数情况下,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应该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如果造成他们财产和人身损害的,广告主还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很多。根据《欺诈消费者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虚假宣传行为所以欺诈消费者行为。按照《民法通则》及《消费者物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仅仅是违反合同的民事纠纷,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道歉、退回购物款、支付购物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因退还商品或接受服务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如果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经营者除了承担上述责任外,还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同一行为,既是违约行为,符合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又是侵权行为,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应该如何追究认为人的民事责任?从法理分析,大致可以有三种处理方法:第一,从法条竞合角度分析,侵权行为是违反民事权利不可侵犯的一般规定。而违约行为是违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义务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第二,从请求权竞合角度分析,一个不法民事行为,同时具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根据各自的法律规范同时产生违约行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并存,权利人可任意主张或同时主张全部请求权。 第三,从请求权规范竞合角度分析,一个不法民事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构成要件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本质上只能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根据,产生一个请求权,请求赔偿损失。 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角度考虑,以上三种处理方式中,以第二、第三种为佳。第一种处理方式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解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实际上剥夺了受害人的选择权,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尽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约同样受合同和法律的制约,而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在违法行为使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首先应当保护的是权利人,为使权利人能获得充分有效的保护,理应允许权利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就如何获得经济赔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特别约定,应依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这样,既不违反立法目的,又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正如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纪要》中指出:“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诉讼。” 通过学习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虚假广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不仅挫伤公众对广告的感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及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杜绝虚假广告应该人人做起,完善广告立法,健全广告法律责任制度。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广告活动主体的自律水准。不断提高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鉴别能力、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对虚假广告的监督机制。让虚假广告无处遁形,渐渐的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