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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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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到今,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更不能偏废。二者范畴不同,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江泽民同志早在2001年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和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和重申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性。把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设和属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并强调两者的结合,这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所的深刻理解和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总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含义,其次分述了依法冶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二、依法治国对以德治国和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三、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再次论述了积极探索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条则、公约,法律对这一活动给予一定支持。三、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所以必须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成为遵守法律和讲究道德的表率。最后进行总结,不能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对立起来看待,应当形成一种有列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补关系,以方便人民。 关键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治 德治 江泽民同志早在2001年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重申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这一论述,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新概括,它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目标,是新世纪新阶段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建立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客观要求。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更不能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把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设和属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并强调两者的结合,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思想的新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两个治国方略的提出完全植根于社会主义中国发展的现实,它对推进中国改革开放和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有强烈的时代意义,深刻理解和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的关系,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载入国家根本大法,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规范。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第二,政府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司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才究;第四,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要是人民不能对以上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所以法治还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公民们都应遵守这一法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奴役,法律是拯救。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国家统计方式或安邦治国的策略,更还是一种借助法律制度的运行,最大程度地正常释放其内在的精神价值功效,而使之进入人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民间信仰的一部分。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德治国通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殿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坚实的伦理道德基础。道德强调人的自觉自律,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道德对于维护社会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生活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此可见,以德治国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的德治。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社会调整手段,二者具有同一性。首先,二者具有共同的社会阶段基础和经济基础;其次,二者都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政治思想,都体现了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时代风尚。再次,二者有共同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它们都要创造和保证有利于经济发展、政局稳定、社会安定的良好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人际关系和谐,人们生活幸福,都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第一,两者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第二,两者的具体内容不同。法律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并重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道德则着重强调人们的义务,提出许多要求,但并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第三,两者的调整机制或方式不同。道德是一种“软约束”,法律既靠人们自觉守法来实现,也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通过外在的力量,强制人们遵守,是一种“硬约束”。道治“本”,“法治标”,两者各有优势,而同时存在不足或缺陷。法律本身来讲,由于其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利益矛盾的多变相比,具有制定迟缓和修改滞后的性质;其次,法律规范的封闭性使其缺乏广泛的渗透力;再次,法律更多是补救性的惩治,缺乏防治性的劝导;第四,法律和司法的不完美直接影响法律的效力,以道德本身来看,道德的约束是非常脆弱的;其次,现代经济社会高度利益性和多元利益的存在,社会主体在具体利益的引诱下,驱动下的行为选择往往忽视道德。因此两者的不足更决定了二者确实存在互补性。两者的有机结合能够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所以,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使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互相衔接,相互协调,在作用上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与爱国主义、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时代潮流、社会主义文化与经济、政治的同一性。(二)依法治国对以德治国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第一,在立法上,通过道德法律化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立法将一定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禁止性义务性的法律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如婚姻法中的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并不得遗弃等规定,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直接模式。二是立法规定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的原则,使一般的道德规范成为具有某种法律属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则。如民商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三是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利补充。如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其做法。通过道德法律化,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第二通过强化执法和司法,促进道德规范的培植。缺乏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的一个盗贼横行、动荡不安、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社会里,公民的良性道德就难的形式,道德就缺乏有效的屏障和依托。第三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现代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不同阶层、不同集团之间存在不同利益要求的矛盾,市场经济的弊端给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也带来了消极影响,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利用合同诈骗钱财、贪污受贿等等。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裁经济、民事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不仅惩治,教育违法者,还能起到教育和警戒其他社会成员的作用,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第四,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是道的保障。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也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出了系统规定。如《合同法》、《民不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遵守公序良俗、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反映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教师法》、《法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规定有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这些法律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于传播道德,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三)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首先,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标准和推动力量。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现实要求我们知心朋友从思想上道德保证切实遵守法律,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否相制约,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些原有的道德规范不能适应新的实际,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因而一些领域和地方,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出现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主义滋长蔓延。必须要实行法治。所以,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衽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法律与道德各有其巨大作用,也各有其显著缺陷。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统一起来,能发挥更大作用。这是因为第一法律与道德在起源和发展上有某些共同点。道德与法律均起源于风俗习惯。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指出:当文明开始以后,希腊人、罗巴人以及希伯来人的最初法律,只不过是把体现于习惯与风俗之中的他们前代经验的结果变为法律的立法而已。恩格斯也曾经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这说明,某些法律是由道德习惯转化而来的。第二法律和道德都是用来维护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律令吸收了封建道德规范。我国魏晋隋唐法典中,除律令正文外,还附有“十罪”“十恶”的条目,其中的“数”、“者”、“睦”、“义”等,就属于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些道德规范同时也有法律效力。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中有“爱国主义”,“爱国主义”就有法律方面的内涵。一个人不爱国就会受到道德谴责,严重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行为,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法律与道德在作用上相互凭借,相互补充。统治阶级用法律推行道德,用道德维护法律,这就所谓的“德威并施”,“宽猛相济”。道德可以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则可以用来制裁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以所谓“礼者禁将奖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利于提高人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自觉性,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又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此外,某些法律手段不宜解决的问题,可以用道德手段解决,而有些社会问题道德手段不行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 三、积极探索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力。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过立法,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的作用,遏制刑事犯罪高度势头;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法律对这一活动给予一定支持。我国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政府应依法提供一定经费和指导。 第三,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所以,必须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成为遵守法律和讲究道德的表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党委要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要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党员要成为道德楷模。 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途径,是共产党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大胆吸收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古为今用,为中用”,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总结历史经验,最终形成有自己特色的制度。 中国历来具有尚德传统。孔子曾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以后的历代王朝“唯儒独遵”作为治国根本任务,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治国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地位。然而这种德治由于具服务于剥削阶级统治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法致,过分夸大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忽视了“法治”。今天,我们强调“以德治国”应当对中国古代的“德治”进行辩证分析,有选择的继承。我们强调“依德治国”其意在于恢复道德在治理国家和调整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地位,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发展。历史一再证明,忘德,则社会道德论表,世风日下,积习成弊;法治软弱,则社会违法犯罪猖獗,人人自危,正不压邪。社会走向优雅、长治久安之时也正是两者完美结合之时。因此治国实践中,我们应力诫“泛德”和“泛法”两个极端,避免任何片面性的认识。 总之,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看待,应当形成一种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补关系,以方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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