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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响法院司法公正的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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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影响法院司法公正的制约因素


 [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日益深入,法院的司法工作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要加强法院的机构改革,要从完善人大监督体制,减少地方政府的影响,加强和正确引导媒体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及要加强法官的整体素质等方面来努力。

 [关键词]司法公正 制约因素 法官素质

 [abstract] with the arrival of the new century,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of the court could be accomplished just, fairly, openly. Paid close attention to more and more by the society.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reform of the court ,should reduce the influence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from perfecting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e perfection and wanting of the supervisory system of the media strengthens the judge's whole quality,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bringing a case to court and telling efficiency at the same time

 [keywords] Judicial fair  restriction factor  judge quality

 引    言
 
 1997年1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其中他强调了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腐败问题,随后又提出了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一论断。法院在司法机构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它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制度的改革能否成功。在1998年6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的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要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落实法官法的各项规定,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探索法院内部机构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到2004年12月26日,在北京展开全国高级法院院长的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发表了讲话。肖扬指出:在以胡景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法院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增强五个方面执法司法能力的要求,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重点,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人民法院基础建设为重点,以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全面开展“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活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笔者认为,加强法院的机构改革,要从完善人大监督体制,减少地方政府的影响,正确引导媒体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及要加强法官的整体素质等方面来努力。
 
    一、 完善人大监督体制和减少地方对法院工作的干涉
    众所周知由于我们国家不是采取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学说,因此“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就相当特殊,相互之间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是相互实行分工和合作。因此法院在审判决的时候就会受到政府机构的影响,其中典型的就是人大对审判工作的影响。2004年的10月27号《北京青年报》中批露,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二审的行政案件中,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该省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判决撤销一审的行政判决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甘肃省人大会议上认为该判决“严重侵犯了宪法和地方组织赋予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没有正确领会法律,法规实质,违法判决,直接损害了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影响了社会正义的统一”并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人大是否有关对法院的工作监督,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法院、法官也不是神,他们办案也难免会出错,这就需要另外一个机制对其进行监督。不过人大的监督应该通过一定的渠道,而不应该是通过几号文件来改变法院的审判。如果人大直接改变和撤消法院的判决结果,那么人大就拥有了决定权和纠正权,也就等于说人大拥有了司法审判权。人大也就违背了宪法的规定,根据《宪法》第五条和《立法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宪法优于法规、规章的效力和法律规范的位级制度。其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人大应该如何来实行司法监督,并且在监督的过程中不妨碍法院的独立审判工作。对于这个问题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宗源做出了精辟的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法。   对于目前各级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张宗源认为最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司法监督权行使不充分;二是监督工作不够规范;三是司法监督力度不够。在当前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强调和完善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的监督一般是事发后通过评价、通告、批评和督促等间接手段,促使司法机关自行纠正和处理,而不能代行其职。
 要完善人大司法监督体制,张宗源在讲话中提到两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
 确立科学的监督原则,其中包括依法监督原则。依法监督原则就是要求法律明确人大监督主体的地位和监督范围、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及后过;要求人大监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反对越权监督、随意监督和监督上的不作为。首先提出了要做到有法可依,这就要求我们人大加快立法的步伐;同时要求监督主体克服“关系网”和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人大应遵循宪法的规定,不代行司法权,不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必须采取会议讨论的形式,监督的主体必须是人大代表或常委;必须坚持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建立规范的监督制度,就是当前应建立健全人大对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程序制度,司法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制度,人大咨询、询问程序制度,人大审议意见的办理和回复制度,撤职、罢免程序制度等,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工作视察和特定问题调查的程序。 同时,进一步完善人大司法案件监督程序只要人大审查认为当事人请求符合条件时,就应当向司法机关发出询问函,由司法机关在期限内向人大做出书面报告。对于那些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允许公民旁听,接受媒体的采访。
 张宗源提出的思路无疑是有利于加强和改进人大的司法监督,有利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
 综上所说,人大监督体制要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化程序,但由于还没有专门的监督法,一些地方权力机关在行使监督权力时,遇到问题时很难做出正确的决定。无法可依这种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人大对司法权的独立性的妨碍。因此,要建立起配套机制以便更好使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会受到人大的干涉,而且地方政府的干涉也是不可忽视的。由于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主要靠地方财政开支,因此经费控制足以左右司法机关的意志,这往往使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和潜在的威胁而自觉地维护地方的利益。但却是以牺牲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为代价,这种现象如不加以改变就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各级司法经费由国家统一开支,地方不在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
 二、 加强和正确引导媒体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对于案件是否公正,公平的得到,其标准有两个:1、是法律标准,法律标准的监督单位是人大;2、社会标准,社会标准监督的单位是舆论。人大的监督我们不能放松,是因为我们要维护法律的正义,保障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同时社会标准我们也不能不去理会,社会标准就是舆论对于案件的看法。而媒体就是人们发表舆论的地方,因此加强媒体对于司法公正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媒体的一些性质和司法问题的差距,因此对于媒体的监督我们要注意引导。
 
 (一)加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
 要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另一方面,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如果说人大监督是法律界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媒体监督就是舆论界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是说媒体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媒体有三大功能:1、宣传功能;2、引导功能;3、监督功能。引导功能和监督功能和司法公正是切切相关的,对于我们目前的司法制度都是一种补充,它从另一个角度对此行为进行了监督。我国的报道一直强调从正面对事情进行报道。无论是事业机关或企业单位,都很怕媒体的暗访,都想法设法的逃避记者的采访。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觉得媒体对他们的监督使得他们的种种行为暴露无疑。媒体监督的目的就是要让那些司法不公现象无处遁形。象我们在看《焦点访谈》以及象《1818黄金眼》等节目的时候,我们就会感觉到媒体对司法是否公正是起了很的作用。《1818黄金眼》等节目的收视率如此之高,因为他敢于说实话,敢于为民说话,他的报道坚持了实事求是,对于案件的报道不会枉加评论。2007年在杭州读书某大学生被出租车司机杀害后,《1818黄金眼》也象其他媒体一样对案件进行了报道。不同的是他的报道坚持了从案件本身出发,他的报道是为了公安机关能够尽快的破案,为了受害者的家属能尽快从悲痛中解脱出来。而与他们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小报对案件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对案件进行了大肆的渲染和操作,完全不管受害者家属的感受。这种不负责任的报道无论对于当事人或者司法机关的审判都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而此时站出来澄清的是《1818黄金眼》他们对一那些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案件也因此很快得到了侦破。《1818黄金眼》对案件进行了跟踪报道,他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源,提供给公安机关线索,使得案件得以告破。媒体的监督就发挥了他的作用,从中可以看出媒体的监督是必须要加强的。
 二、正确引导媒体对司法的监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媒体在我国代表的是社会舆论,是人民大众发表看法,发表意见的地方。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在现实情况下也显得非常紧迫,但媒体监督不应是无限度的,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媒体监督应以不侵犯司法独立为限度。媒体对我国的司法起着监督作用,他的报道可以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一些参考意见,可以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一些帮助。媒体的监督作用是非常大的,这对于法律的实施无异是一有效途径。但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媒体过分报道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判程序。以四川虹桥垮台一案为例。1994年8月,赵国勋应原重庆市市政设计院院长助理段浩之邀,私下组织重庆交通学院教师吴某、周某等人,为綦江县设计了“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篮拱人行桥”(即“虹桥”)。此举已经违反设计程序规定,随后又冒用市勘察设计院的图签出图。 1996年端午节,彩虹桥竣工不到半年,綦江举办龙舟赛时,彩虹桥曾发出“嘎”的一声炸响,桥上观众吓得惶恐四散,事后有关部门邀请赵国勋以设计方主要负责人的专家身份到现场勘察。赵推断,“异响系应力调整,属正常现象”,这一错误的结论直接致使綦江县原县委书记张开科作出继续上人通行的决定。 1999年1月4日晚6时50分左右,彩虹桥整体垮塌,包括18名年轻武警战士在内的40人遇难。案件发生后引起了全国的轰动,全国的媒体以及大的热情对案件进行了报道,最后的结果是一查查了五年。2004年3月26日至4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綦江县“虹桥”垮塌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12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綦江县“虹桥”垮塌一案做了终审判决。媒体报道没有帮助法院的审判却给法院的审判造成压力。
    可见,有必要对媒体的监督进行必要的引导。首先,在案件未加以审判之前,媒体只能报道案例的事实,不可以妄自加于评论,更不能误导广大的群众。其次,对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或者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的案件,严格控制媒体的报道。
 
    三、 法官的素质还需提高
    法官的素质影响司法公正,只有高素质的法官审判案件,司法公正才有了最基本的保障。保证法官素质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法官的选拔。为确保司法公正,必须改革我国的法官选拔制度,严把法官入口关 。①
   (一)法官任职的条件应提高到法学本科学历以上
    以前我国对法官的学历要求是“高等院校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在此条例中可以看出对法官的专业知识要求是非常低。因此,在2001看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对要求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提高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其中修改后的法官法第九条规定“担任法官得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由此可见,从2001年开始,我国法官任职的学历要到本科学历以上,同时任何人要获得法官资格,都要参加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并且要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这样的规定使得法官需要具备比一般的法律职业者更多的法律知识,因此有利于保障法官在审判案件中能熟练的运用法律知识。因为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我国采取的是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法官在案件的审判中占据主导地位,由其引导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这一审判模式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是要非常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并且还能运用基本的法理来分析案件。所以仅仅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则,显然是显的太笼统,作这一修改是相当必要的。
    (二)增加法官的执业经历的要求
    现在的体制是一些刚毕业的或通过全国司法统一考试进入法院先做书记员或做一些助理。这样的做法优点在于能让新法官熟悉审判模式,却不利于书记员的工作的稳定,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担任法官职业的经历的要求。英美法等国家要求担任法官必须具有律师从业经历,在英国,如担任巡国法官必须具有从业10年以上的高级律师或在记录法官5年以上的资格。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是从业10年以上的高级律师,并且必须是伦敦四大律师公会的认可 。②而反观我国的做法则是让一些刚毕业的或通过全国司法统一考试进入法院先做书记员接着做助理,然后经过考核才能成为法官。这样的出现结果是有的书记员的素质甚至超过了法官的素质,很显然法院招来的硕士、博士的初衷不是让他们去做书记员,而是要让他们所学是知识去解决审判所遇到的法学问题。
   我们何不借鉴外国的做法,增加法官职业经历的要求。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利应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做出贡献,而不能象现在这样因为法官的待遇等理由不去做。所以我们要求律师去做法官,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官才是他们应该追求的目标。我国很多律师在自己的执业生崖中,曾经受到过司法不公正的对待。他们从内心上讨厌腐败。如果能让律师也有机会做到法官这一位置上,他们就非常珍惜这种机会,努力地去做一个公正廉洁的法官。能对得起良心、道德的考验,更重要的是能经得起法律的考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动向表明,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在今后的几年中要增加大批律师充实到法官队伍中去。这种模式在国外已经实行了很多年,实践证明是十分成功的,其实际效率也十分明显的:1、律师精通法律,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他们改行担任法官后可以保证法官的素质,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2、律师在从业期间,接触面非常广泛,对于普通老百姓的疾苦和难处非常清楚,从而能更好地听取弱者的意见,3、法官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职业,这样也必然会促进法官队伍的迅速壮大。
    (三)法官的道德素质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任何职业都有自己的行业道德准则。法官良好的道德素质是实现公正的必要主观条件之一,法官的道德素质状况既影响着实体公正,又影响着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良好的道德素质使司法公正成为法官坚定的职业信仰和自觉的职业要求,使公正司法成为法官的自愿,职业惯性行为。多多加强法官队伍职业道德是司法的客观要求 。③
 现在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律体系也日益完善。可是一些地方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形象却那么严重,群众反映那么强烈,这是为什么呢?确实有些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是由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引起的,但最主要的是应该是某些法官素质低下,特别是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有明文规定,却不去执行。所以可以知道法律掌握在道德素质高的法官手中,是维护正义,保护人民利益有利保障,而掌握在道德素质低下的法官手中,却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法律成了非法活动的工具。所以说法官腐败在一定程序上是由法官素质低下造成的。
    加强法官的道德建设,应该从多方面着手。法官队伍的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必须同步进行。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使法官不敢司法不公正,又要完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得法官能从主观上要求司法公正而不是被动地执行法律。
    因此必须在法官的选任以及升职中加强对其道德素质的要求。法官在执业期间要恪守职业道德,平常要遵守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其次在法官的道德建设过程中要法官各种素质相结合,比如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这之间存在内部联系,不可以忽视任何一方,否则都会损害法官整体素质,进而导致审批不公。最后是法官的教育过程也要密切注意一些社会上的新思想、新风气。其中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也就是说要从进步程序的道德思潮中吸取教养,能为己用,同时要抵止一些腐败不良的思潮对法官队伍的影响。
小    结
 综上所述,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努力。本人以为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是法院的司法公正,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问题却日益严重。法院如何更好的司法公正,笔者以为应该以完善人大监督体制,正确引导媒体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法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几个方面来努力。从而使我国的审判工作能更好地发展,法制建设走上健康道路。
 
 
谢   辞
 感谢吴海航老师对我的指导,我才能按时的完成我的毕业论文. 吴海航老师不仅指导我完成了我的论文的写作,而且在他的指导下我的法律知识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我的能力有限,和收集资料方面的不足,论文也肯定存在一些不足,望老师的谅解。
  
[注释]
 
①陈卫东《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年5月第一版  第368页
②周道鸾《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资料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5年版第382页
③陈卫东《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年5月第一版 第408

[参考文献]

①陈卫东《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年5月第一版
②周道鸾《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资料汇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5年版
③陈卫东《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年5月第一版
④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载《法学》  1998第8期
⑤贺卫方《论司法》,载《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1993年版
⑥[德]考夫曼著、刘南义等译《法律哲学》,2004年6月第一版
⑦赵日新《庭审驾驭能力培训读本》,2005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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