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释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 证据是案件的生命,是案件的灵魂,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收集是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中的核心任务;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保密。收集证据是公安、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一切活动;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毒品案件的证据一般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的收集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物证可归纳为:①查获的毒品;②作案工具,比如走私、运输毒品的交通工具,各种隐藏毒品的物品,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等通讯器材,武装走私运输中的武器弹药,各种制造毒品的工具、化工原料,毒品的包装物等;③作案后留下的痕迹,比如毒品包装物上或隐藏毒品的物品上留下的指纹,为隐藏毒品而改装的汽车部件、挖空的物品痕迹等;④查获的毒资,包括中国货币和外国货币、有价证券等;⑤贩毒得来的非法收益,包括贩毒活动得到的赃款,用赃款购买的房地产及生产、生活物品等。 实物证据一般情况下在案件发生的时候就能够收集到,但我们在提取物证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1、程序要合法。在我们对嫌疑人进行搜查时,首先要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才能对嫌疑人进行搜查。 2、及时提取物证。毒品案件中的“物证”即毒品,在查获毒品时应当着嫌疑人的进行检材提取,并做好检材提取笔录。对取证过程应当录像或进行拍照,确保在嫌疑人翻供时能够提供有利的证据。 3、保护好物证。由于毒品的易毁坏性,在案发当时容易被嫌疑人毁坏,所以应当及时保护好毒品的完整性。如果物证被嫌疑人毁坏,我们在对其进行起诉时就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 4、指认现场。应当在案发现场让嫌疑人进行指认,其实指认经过在证据中应属犯罪嫌疑人供述部分,是一个案内细节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指认的地点、毒品原位置与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现场笔录中不一致,那么指认经过就是无效证据,甚至“反证据”。所以指认经过一样要被其他证据(如嫌疑人的讯问笔录、现场笔录)证实后才能成为有力证据。 5、鉴定结论的调查收集 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接受指派或受聘就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性判断。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最大量的是对查获毒品可疑物的鉴定,其次是对收集到的其他物证、书证的鉴定;当然也还有对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对此,本文不予讨论。 鉴定结论,特别是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的鉴定结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一是对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什么罪具有决定性的功能,比如,在走私、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如果所走私、运输的不是毒品,可能就构不成犯罪;在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如果贩卖的不是毒品,就不是贩卖毒品罪,而可能构成诈骗罪;二是对量刑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比如在制造毒品犯罪案件中,如果制造出来的不是毒品,就可能是犯罪未遂;在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件中,毒品的数量测定和含量鉴定可能直接影响到量刑轻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提取样品的数量应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状态、不同数量的毒品,制定出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数量标准,不能由侦查人员根据自己主观想法随意决定提取量;②提取送检样品时,应当着嫌疑人或律师的面从其认可的扣押毒品可疑物中提取,提取后应当面进行封存并由嫌疑人或律师在封存物上签名认可,必要时要制作提取和封存样品笔录;③鉴定结论中,对送检物品情况介绍部分要说明送检样品的外观形状、数量、包装及对送检样品的拆封情况,以体现程序公正。 二、言词证据的收集 在刑事诉讼法中此条明确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但事实上,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绝大部分案件都不能定罪,因此说,供述必不可少,但只有被证实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才能定罪,所以在制作笔录中要时刻注意供述要被证实,要记录尽可能多的被证实的细节。否则是很容易被翻供而导致失败,因此我们在收集言词证据时要注意一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是否主观故意。在日常办案中,很多民警忽视了这点,在笔录中主观故意体现不出来。我们在讯问毒品案件嫌疑人时,应当问明其在运输、走私、贩卖毒品时主观故意或是被胁迫参与犯罪。因为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就遇到过因赌博欠毒贩巨额赌债而被胁迫参与运输毒品的情况。 2、嫌疑人的犯罪动机。讯问笔录中要详细问明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以便法院对其准确量刑。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各部相同,有的是为了钱,有的为自了己吸食,有的是为了作“药”用。 3、嫌疑人犯罪过程。即要在笔录中详细记录好,嫌疑人是如何进行毒品犯罪的。问明其从何处拿到的毒品,经过什么地方,准备销往何处何人。要有具体时间、地点、人物,往返的路线,即与其是否有联系的人等。 4、用言词证据来证明物证的真实性。毒品证据一般都是围绕着“毒品”这个物证来进行的,在我们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就是要用嫌疑人的供述来对物证进行证实。言词证据要与现场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相一致,嫌疑人在笔录中供述的地点、毒品的位置、数量等也要与现场取证拍的照片一致,否则物证与言词证据相矛盾,在进行审判时嫌疑人就可能翻供。 5、查获经过记录的完整性、客观性、准确性问题。这是制作笔录的基本要求。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勘验检查笔录具有更为不一般的意义。记录得完整、准确、客观,一是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查获经过的掌握和了解,提高这一证据的证明力;二是有助于对嫌疑人、被告人其他情节的认定,比如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构成立功以及是否系武装贩毒等。 实物证据检验言词证据,这并不是贬低言词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从证据的信息量和证明程度来看两类证据呈互补性。毒品案件的言词证据信息量比较大、比较广常常能够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而且由于言词证据具有明确的意思表达,它所表述的犯罪事实和过程、犯罪的动机目的、团伙成员、制贩毒详情容易为缉毒人员了解,较之实物证据需要通过推理才能认识其意义来说,言词证据极有价值,证明作用也十分明显。但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常常受到陈述者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实物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实体物,具有可触性、可视性。执法人员、司法人员通过勘验、审查,弄清其与刑事案件的客观联系,即可据以认定案件事实。所以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互补的,实物证据的优点正是言词证据不足,而言词证据之优点,又是实物证据所不及。在侦查实践中,我们要大量收集言词证据的同时,下功夫收集实物证据,把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当成收集实物证据的线索,言词证据用实物证据加以检验,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在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中,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是相互佐证、相辅相成的。我们在证据收集中应当在提取实物证据的同时,用言词证据来证明实物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中国刑事警察》2001年第三期文章《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与思考》 3、云南法院网《毒品案件证据调查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