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追究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
[摘要]广告的最主要的作用是指导消费者选择正确的商品,创造并满足大众生活的需要。而虚假广告通过种种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并使用假劣产品,轻则经济受损,重则身心受害。其行为真是可耻恶劣,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这些违法的商业行为严格追究其民事责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对自己没有发挥监管部门的职能,让虚假广告通过种种渠道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而做出检讨和负起一定的责任! [关键词] 虚假广告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表现形式 加强行政处罚 净化广告市场 在利益的诱惑下,虚假广告层出不穷。广告主利用消费者的各种需要和心理,联合广告经营者制作出夸张、不实的广告,通过广告发布媒介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引起购买欲望,然后高额买给消费者成本低廉、劣质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属于商业欺诈行为。其主要的手段有一、高额聘请当红的偶像明星代言产品,拍代言广告,扩大产品在人们心中的影响力。二、夸大功效,用专业术语误导消费者,并作出承诺,博取消费者的信任。虚假广告涉及的范围包括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对消费者的伤害非常大!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方面。最近的就是这几天刚发现问题而后果非常严重的三鹿奶粉事件。三鹿奶粉公司通过媒体一直把自己打造成高信誉的企业,然而就是这样的企业让那么多的婴幼儿患上了肾结石,残害我们中国的下一代,中国人无一不为之震愤!还有史可、马羚代言某祛斑霜,宣传片中两位先自毁形象,以满脸斑痕的丑陋形象出现,随后又满脸光鲜地表现使用该祛斑霜后脸上斑痕一扫而光,严重的弄虚作假遭观众质疑。由著名主持人文清代言的“眼保姆”广告,因涉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被市工商局曝光。监测报告称,“眼保姆”在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的断言和保证,同时声称“产品销售场面壮观、多家护眼中心产品断货”等,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规定,涉嫌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SK-Ⅱ品牌多项化妆品中被国家质检总局查出含有禁用成分,内地消费者排队退货,作为SK-Ⅱ代言人的郑秀文、琦琦、莫文蔚、刘嘉玲遭众人质疑。 中国在努力创造法制社会。可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制程度依然落后。我认为主要的原因在于中国的执法部门执法不严。而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监督、检查、控制、协调、服务和规划等职能,以致一些违法虚假广告还得以生存,消费者身心受损的事情无论大小依然存在。 虚假违法广告对我国的广告市场秩序产生极大的危害,引发社会公众对广告业的“信任危机”。加强对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成为惩治虚假违法广告、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的当务之急。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违法行为民事责任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进行广告违法活动,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时,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① 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② 假冒他人专利的;③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④ 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⑤ 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广告违法行为民事责任形式,即广告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就是对广告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民事制裁措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 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②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③ 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④ 赔偿损失; ⑤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以上各种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在实际中既可以单独适用其中一种,也可以适用多种形式。如广告中损害为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广告违法行为人同时适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 加强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各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等11部门印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商广字(2005)第56号)精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搞好部门协作,加强办案协调,强化督促检查,形成执法合力,以惩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强化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媒体的监管,严厉打击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有力地维护广告市场的秩序。 针对广告主仍然是虚假广告活动中的主体采取“对症下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全方位监管,从源头上有效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国家监管部门要对政治腐败现象进行监控和整治。中国有一部分官的“为官之道”我不能苟同。他们为了仕途可以想方设法,但是却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甚至只想在为官的时间里安安稳稳地升官发财。没有帮助老百姓过更舒心的日子的同时,反而为了一己之私损害大家的利益。他们有他们的“为官之道”:对上级要托,对平级要恶,对下级要作;有权就有钱,有钱好办事,有权有势最重要;为了保住仕途官官相卫!这些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改变也非常的难,除非来个“大开杀戒”!曾听到一位“的士”大哥如是说:“中国的中央政策很难落实,因为在北京天安门内思想是统一的,出了这个门就分散了!”你说,作为一个中国人,听到这句话觉得讽刺不?中国的政治腐败现象,作为一个爱国青年,我真的不愿意再看到。如果我国的官员们个个都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等)把自己的职位看成是一份工作,努力的做好自己的工作,而不是把官位看成是一个赚钱的机会,那么我们中国的老百姓一定会过的更舒心。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很多人会迷失方向,所以国家监管部门要严谨地对所有的官员们进行监控,对腐败现象进行严厉的整治! 做精明的消费者。在虚假广告案件中常见的是,受害者因为崇拜自己的偶像而使用由明星代言的产品,希望自己可以在某一方面更接近偶像。而当受害人因使用或食用这种产品后受到侵害时,代言人却不用承担相关责任,还可以大张旗鼓的说明自己只是在签了合同的前提下为广告主所做出的演出活动!有的还嚣张地向媒体说,自己绝对不会坐上被告席!这体现出了中国现有的广告法规还有漏洞,是不是应该顺应时世修改一下了?暂且不谈这一点,难道我们大众心中的偶像就不能够展现出他们的高素质来,为他们的影迷们、歌迷们的利益着想一下,而不是那么见钱眼开呢?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该在看到任何广告时,睁大金睛火眼,多动脑子,学会克制自己的情绪,给广告多打问号。提高自己对虚假广告的免疫能力,做一个精明的消费者。随着媒体适当的宣传,人人都知道每年的3月15号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也于1984年12月26日成立,于1987年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纳成为正式会员,它履行的职能最主要是对消费者的法定权利进行保护。作为精明的消费者和一个有责任心的中国公民,我们应该协助消费者协会,发现有虚假违法广告出现或者违法商品的时候,应即时通知中国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及时对违法的广告主和违法商人进行严格惩处,消除影响。创建文明社会,人人有责! 参考文献
1、作者:吕蓉:《广告法规管理》,2003年, 第二版 2、2006-12-29 商业周刊a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