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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在网络中的法律保护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论文格式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www.lwgsw.com,更多论文,请点论文格式范文查看  虚拟财产在网络中的法律保护
 引言:2003年2月17日,当李宏晨登录《红月》游戏时,却突然发现自己存放在“国家主席”ID中的虚拟装备全部丢失,其中包括自己心爱的10件生化装备、2个毒药、2份生命水、1件战神甲、3个头盔等物品。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莫名其妙地被一个名叫“SHUILIU0011”的游戏玩家盗走。李宏晨找到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北极冰公司查封这个ID或将盗号者的真实资料交给他,但该公司拒绝了李宏晨的要求。而且公安机关 没有很好的对待国内首例游戏者虚拟财产受侵害而起诉游戏公司的案件。最后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对此案件做了审判,但结果却并不另双方满意。
一、法律保护的解决方案
 目前,虚拟财产侵害案在我国有逐年递增的趋势,这说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空白,当然公众要求法律干预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已引起法学理论界及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2003年12月25日,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连同19名律师的联合签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成都市寄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该《建议书》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法律界人士联名上书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在全国还是首例。2004年2月17日,江民科技公司协同北京公安局信息安全部门和游戏厂商以及北京市部分网吧业主,就网络虚拟财富保护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北京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处有关领导就网络虚拟财富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规章条例作了说明;会上游戏运营商和北京网吧业主代表们也对网络小偷恶意破坏行为深感痛心疾首,各界人士纷纷呼吁相关立法早日出台。  网络游戏的蓬勃发展与相关立法严重滞后,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随着网络游戏的种类、数量和参与人数的不断增长,与之相伴的虚拟财产侵害案件也持续上升。如何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在虚拟世界中的财产利益,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和司法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加紧虚拟财产保护立法的同时,网络游戏社区也开始自行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和处理机制。例如2004年4月,国内一家运营《荣耀》网络游戏的公司与文化部、公安部等多个部门以及众多的司法界人士、游戏玩家共同商讨制定了一部规范“荣耀游戏社区”的《荣耀法典》。该《法典》以契约的形式重点规定了荣耀公民在荣耀世界中的虚拟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保护还没有立法的情况下,游戏公司用行业自律的形式来保护游戏者的利益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尝试。笔者认为,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应当参考国外及香港、台湾地区的做法,加紧制定有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同时加强对侵权行为人的处罚力度、加强游戏公司的责任。具体措施包括:   (一)、从司法解释层面对虚拟财产的性质做出相应的界定财产认定我国相关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已经比较完备,但关键问题是对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现实社会中的一种财产,缺乏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的认定。目前,诸如《红月》这类在实践中所发生的虚拟财产盗窃案,各地的公安机关大多以虚拟财产不属于财产为理由,拒绝立案。而且少数案件在经过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时,也只是依据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第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将行为定性为“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进而依照《办法》对行为人施以轻微的治安处罚。由此可见,对虚拟财产的性质缺乏认定,是导致实践中许多虚拟财产侵害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根本原因。其实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中的财产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游戏者拥有一件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与他在现实世界拥有一件财产性质是一样的,而且当该虚拟物品被他人偷走时,游戏者所产生的负面情绪,如伤心、愤怒、怨恨等,也与他在现实社会财产被盗时的感受一样。但虚拟财产毕竟还是一种新生事物,它与人们所熟知的传统财产有很大的不同,以至那些不了解、不参与网络游戏的人根本无法理解虚拟财产的价值,对它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和应否像其他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存在普遍的质疑。因此,当务之急乃是给虚拟财产一个法律上的名分,对此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虚拟财产定性为是一种具有金钱价值的无形财产。    (二)、增加关于保护计算机资料数据的刑事立法规范《红月》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实质上是一组计算机数据,它是李宏晨在参与游戏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资料。除网络游戏之外,在计算机和互联网领域,还存在大量的有价值的资料数据,但我国刑法在保护计算机资料数据方面还是一片空白,但实际上“计算机资料数据”涵盖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账号、密码和虚拟财产,因而对于行为人使用木马程序盗取他人游戏账号、密码或盗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依据上述各国法律,均可被认定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我国《刑法》条文之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因而对于这种行为目前无法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理,只能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治安拘留。但这一处罚显然太轻,实践中不能起到保护计算机系统安全、资料数据安全的作用。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作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将计算机资料数据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三)、规范游戏公司的行为,加强游戏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  (1)、加强游戏审查工作。《红月》游戏虚拟社区是由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创建的,因而该公司不能逃避管理责任。实践中,游戏公司在制定游戏规则时,仅从有利于公司赢利和方便管理的角度出发,忽视对游戏者虚拟财产安全的保护。因此,根据目前游戏出版需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事先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上市的规定,审查的范围不应仅局限于游戏本身的内容是否健康,而且应当扩大到审查游戏程序是否存在明显漏洞、游戏公司是否为该款游戏制订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尤其是游戏公司在保护游戏者合法权益方面,重点审查游戏公司是否存在可能侵害游戏者利益的行为或有逃避相关责任的行为。对此,只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游戏才能批准上市,对于不具备保护能力和保护措施的游戏,坚决不允许其上市。  (2)、加强游戏公司的数据保管责任。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寄生于网络空间的无形财产,当它受到侵害时,取证难的问题就显得格外突出。现实生活中,人们去银行存款,银行必须给出存款单,人们去购物,商家要给出发票,这些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为日后一旦产生法律纠纷留下了真实的凭证。而在网络当中,所有的电子数据都存放在游戏公司的服务器中,一旦被盗、被骗或丢失,都将无法提出可靠的证据加以证明。实践中,有很多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处理,都和证据不足有关。因此,将来的网络游戏管理法规有必要规定,游戏公司对游戏者的各项数据负有保管责任,并在发生被盗、被骗等情形时,按有关部门或游戏者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信息。而且他们也签定了相应的服务合同的,因此李宏晨要求游戏公司查封这个ID或将盗号者的真实资料交给他,从技术角度上讲并非难事,只要游戏公司愿意付出成本并认真对待,就可以实现,而且也是应该的。因为在实践当中,游戏公司并非不保留游戏者的各项数据信息,而是基于服务器的负荷考虑,才对游戏者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删除或只保留很短的时间。如果法律能够强制要求游戏公司对游戏者的数据信息保留一定的周期,如30天至60天,这一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四)、应该规范虚拟财产交易秩序,保障虚拟财产交易安全   从实践来看,很多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都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规范虚拟财产交易、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游戏者的虚拟财产安全。但目前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普遍对虚拟财产的性质缺乏认识,对这种新型财产的交易情况和交易特点也不甚了解,因而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上的保护。在这个庞大的虚拟财产交易市场中,因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管,导致大量的游戏者在交易过程中上当受骗,并且在受骗之后又投诉无门,以致利益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保护。尽管虚拟财产交易的特殊性使它比传统交易更加难以管理和保护,但这都是能管理和保护的。目前我国虚拟财产的交易数额已不是无关痛痒的小数,而且交易本身所涉及的主体范围甚广。如果不将虚拟财产交易合法化、正规化,既可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也会使交易风险加剧,尤其是当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法律保障时,必然会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另外,从保护我国刚刚起步的网络游戏产业的角度出发,也应尽快将虚拟财产交易纳入政府管理和法律保护的范围,并应尽快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和保护措施,使这一新兴产业能够朝着健康发展的轨道前行。为实现这一目标,我认为,虚拟财产交易最好是通过合法注册的游戏公司包括中介公司进行,一则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二则专业公司介入虚拟财产交易可以从中取得收益,如提取交易佣金等,从而增加社会就业机会;三则专业公司可以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交易的数据进行保存,或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从而可以彻底有效地杜绝虚拟财产交易中存在的欺诈现象;此外,如果交易双方出现争议或纠纷,专门公司还可以及时进行调解和处理,化解矛盾。
  总之,“网财”的保护是私有财产入宪以后一个很现实、很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网络游戏玩家和游戏商的利益,还关系到网络游戏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我们只有顺应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对传统制度做出因时制宜的修改,赋予其新的生命力,在社会各方特别是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促进对“网财”的保护。
 二、心得体会
  我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控辨式诉讼的发展而得到逐步解决,这样在我们保护广大玩家利益的同时也会照顾到运行商的利益,更可以进行有效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共创美好的网络精神文明。
 
 参考文献:
1. 《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作者:张五一;发表于:中国法院网2. 《虚拟财产论》作者:赵福军;发表于:思想帝国网3. 《虚拟物权立法保护初探》作者:贺鸣;发表于:中国网络律师网4. 《论虚拟财产与虚拟财产交易》作者:林立; 发表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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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虚拟 财产 网络 法律 保护 【收藏】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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