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里看花,水中望月
广告现在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不陌生,每天不论我们身在何处,都能看到各种各样的广告,现在是信息时代,许多商品都是通过广告才让人们了解并接受的,我们似乎生活在广告的世界里,无论你是走在街上,还是准备进店消费,首先进入你眼球的不正是这些花花绿绿的广告吗?在这里我不想说其他的广告,只想重点说一下现在的电视广告。每天我们只要打开电视机,就能看到广告,有时还会看到一条广告在反复的播,只到你拿起遥控器换台为止,可是面对各种各样的广告,我们做为消费者能看懂多少,能相信多少?真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一般! 现在大致的电视广告分为几大类,一类是药品广告、一类是化妆品广告、还有一类是电视购物类广告。 一、药品类广告 药品类广告也分为几种:1、请各大医院的专家做诊,说明药品的疗效,虽然我们都不知道这些所谓的专家是否是这些知名大医院的专家还是主任医师。把他们所谓的包治疾病的药说得无所不能。2、请一些得过此病的患者现身说教,现在还把所谓的庭住址,患者的姓名,得病时间都给你说得清清楚楚的,来增加可信度,这真的是让我想起,宋丹丹的那个下蛋公鸡的小品来。3、各种祖传秘方,就差包治百病了。 二、化妆品类广告 化妆品类广告分为:1、请各大明星代言,这是所占比重最大的,必竟明星们光鲜靓丽的形象就是最好的广告。2、现场直播型,主持人走上大街,看中一些陌生的消费者充当他们的演员。3 三、电视购物类广告 电视购物类广告是当今最流行最时尚的购物方式,你可以足不出户,就能买到你想要的东西,现在的电视购物类广告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人家做不到的。 面对这些虚虚实实的广告,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应该如何面对呢? 先说药品类广告,自古以来医生治病救人都是因人而异的,你把你的药品主治的病症说得很清楚,但是每个患者都是一样的吗?看了你的广告,患者就可以不用去医院了,直接对号入坐就可以了吗?那不是每个患者都成了医生。再有就是一但吃了这些药品,出现问题的时候,消费者要怎么办呢?根本没有医生出据的诊断证明,消费者真是所告无门啊。 再者就是化妆品类广告,虽然是各大明星代言的明星产品,可是这些化妆品真的是明星们日常所用吗?做为消费者的我们也是无从考证,即使你购买的产品用过之后出现过敏现象,人家也可以说是你的皮肤是敏感类皮肤,无所谓的赔偿与否。 最后就是电视购物类广告,记得前些日子我的朋友在电视上看到一款针对减肥的产品,只要你把磁扣贴在你的耳朵上,就可以轻松的每天减掉一斤,朋友买过之后,用了第一天就发现自己的耳朵红肿起来,朋友想想是不是这个就是见效了呢,之后接着又用了一天,可是发现耳朵由原来的红肿变成了溃疡,已经开始化脓了。看到这种情况之后,朋友就给原来订购产品里所给的电话,打电话咨询,结果人家说你的这个是过敏反应,朋友说这样是不是就可以退货了呢,厂家答应得也是非常的爽快,朋友心中也是大喜啊,马上就把产品用快递的方式邮了回去,正常情况下快递是3天可以到货,过了5天,朋友打电话继续询问产品他们是否收到,对方说要问一下售后服务部才能知道,这样的情况又过了2天,朋友一直在等厂家的回信,可是一直也没有等到,朋友继续打电话追问,这时再把售后服务部的电话就是无人接听的状态。过了几天后突然接到厂家的电话,朋友想这下肯定是有结果了,可是给她回电话的人却不是售后服务部的人打的,却是一个客服部的客服人员,要指导朋友怎样继续使用产品,我朋友说我的情况不是已经和你们说清楚了吗,我是要退货,谁还要你们指导啊。对方的态度却很友善,说是否可以更换其他类的产品,朋友不想更换,客服人员就回复他们继续和售后服务部的人联系后再给回复。这样一来二去,就是这么一件小事却拖了1个多月,结果是只给更换其他的产品,退货是不可以的。但是朋友说广告里不是说可以7天无理由退换吗?现在怎么变成更换了呢,我们对于你们厂家的拳头产品都不信任,怎么还能再选择其他类的产品呢。可是对方只有一句话,就是更换其他类型的产品,朋友也是被他们拖得实在是无法忍受,只能是硬着头皮更换了其他产品。 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虚假广告的立法还不健全,甚至有些地方还是盲点。以下是摘录的一些新闻报道: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审查监管全国政协委员建言治理虚假违法广告 本报讯(记者 刘 永)近日,全国政协委员朱永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要尽快重新修订完善《广告法》,细化相关行业广告管理规定,建立统一、协调、严格、权威的法律法规体系。 朱永清说:“我国的《广告法》是1994年颁布的,距今已有15年,虽然其间有关方面也作过一些补充规定,但法律效力不强,甚至有的规定偏于维护行业利益,放得过宽,弹性太大,特别是对广告代言人没有明确责任,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媒体)违法违规处罚太轻。” 朱永清认为,电视是接触受众最多的媒体,因此对其广告发布要制定严格的标准。要严禁电视广告中含有性暗示或挑逗意味的内容,严禁未成年人做商业广告,严禁处方药做广告。医疗和保健品、女性用品广告不准对其内容进行所谓的艺术加工。同时,应要求央视一频道、新闻频道和省级主要电视频道不播商业广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将违法广告列入“扫黄打非”内容,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罚不能以广告费用计算,而要与其产品销售额和造成的社会影响挂钩,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谈到广告代言人代言违法广告问题时,朱永清认为应依法依纪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并建议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如要求广告代言人必须亲身使用所代言产品,代言虚假广告的,经济上要处以广告酬金数额的加倍罚款,并规定其今后不得从事广告代言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危害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又讯 (记者 刘 永)“对虚假违法广告,若不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不仅会给政府的公信力带来损害,而且对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也将产生不利影响。”日前,全国政协委员陈新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陈新华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广告已成为连接生产企业与消费者的重要渠道。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刊播的大量广告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虚假、伪劣、误导广告,比如违法的保健食品、药品、治疗仪器、性保健品广告等。这种现象在电视广告、广播广告和报纸广告尤其是省级以下媒体广告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其内容说得神乎其神,违反了客观规律。这既与国家倡导的文明、公德、健康向上的精神相违背,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降低了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度。 陈新华从5个方面对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提出建议: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对虚假、伪劣、误导广告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治理。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和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严格执法,实行行政执法问责制。三是严把广告播放、刊登的审批准入关,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从源头上遏制虚假、伪劣、误导广告的产生。四是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更多地开辟群众喜闻乐见的公益性广告专栏,降低公益性广告税收比例,增加各级财政对新闻媒体等事业的公益性投入,实行扶助政策,打造媒体品牌。五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消费者识别虚假、伪劣广告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我国在立法上的许多盲点,是否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呢,我们再看一下在这方面国外是如何处理的。 在国外,如果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肯定要负相应的责任,如果该虚假广告的产品导致了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还可能而坐牢.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当中,还没有明确规定代言广告会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虚假广告的问责对象仅限于广告主(广告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广告商(广告代理者)\广告媒介(发布广告媒体的所有者).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多数的名星代言广告,尤其是某些保健品\化妆品的名星代言广告,存在着大量的虚假广告现象,但是,目前,除了可以给予其道义上的遣责外,基本上不会负担什么现实的责任! 这种现状的出现既与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不建全\立法、执法部门不作为之外,与我国演艺界部分人道德水准低下,我国公众对这种现象的容忍与漠视有关系。 ■美国:名人广告就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
美国的广告法规中明确规定,名人广告就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或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予以重罚。比如,好莱坞明星雪儿就因为被证实没有使用代言的美容产品而被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同时也使得自身的声誉和事业受到损害;歌星帕特·布恩因在一则粉刺药霜广告中作了假证受到重罚;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也因为没有喝百事可乐饮料而受到惩罚,并被公众列为普遍讨厌的知名人物。 ■加拿大: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 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七条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广告作了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在政府的支持下,加拿大广告标准协会从1972年起开始对将要播发的广告进行预审,颁发播发许可证以及提供相关咨询的有偿服务。这实际是从源头上解决了不实或虚假广告的问题,同时也解除了相关各方对潜在风险的担忧。 ■法国:做虚假代言将面临牢狱之灾 在法国播放的广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创意来突出产品品质,很少靠名人代言来拉动人气,这也和欧洲人相对理性的消费观念有很大关系。欧洲市场一般来说比较成熟,卖家与买家大致处于信息对等状态。从买家来说,一般他们比较理性,都相当注重品牌,但他们对一个品牌的认知往往是经过一番积累的,并非一张明星代言人的脸孔便能让他们“头脑发热”。面对理性的买家,卖家在做产品形象广告时非常慎重。受严格规定的限制,名人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瑞典:不允许在产品包装和广告中宣称其保健作用 瑞典广告法也十分严格,它对所宣传产品的质量和标准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产品推广作了种种规定和限制。瑞典对食品、药品以及保健品等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产品更是有很多补充条款,例如规定食品的保健作用必须以科学手段证明,不允许在产品包装和广告中宣称其保健作用。 ■韩国:广告预审制度严格 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韩国的电视广告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进行预审,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机构的审查。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有关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为了有效规范广告行为,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从广告用语、受众、表现形式等各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产品作了严格的限制。审议机构在审查广告片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就会责令广告公司进行修改、处理。由于实施了这种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韩国基本杜绝了虚假广告与观众见面的机会,也为广告代言人卸掉了沉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广告代言人的自律也是保证他们不涉足虚假广告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韩国国内演艺市场有限,明星之间竞争激烈,明星们对待做广告慎之又慎,在广告中通常只是露个脸而已,不会轻易对产品质量和效果做出任何保证,他们深知自毁名声后将很难有机会东山再起。 当前我国立法的空白及司法的尴尬使得虚假广告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为彰显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避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一再出现,有必要对现行法进行修订,这是社会公众的期待,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