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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问题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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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互联网的急速发展,改变了人们阅读、收听、收看及收集资讯的方式,并形成了蔚为壮观的互联网文化产业,但由于以传统领域为基础建立的版权体系难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导致了网络侵权案件的频频发生,又因为网络侵权的种种特点,导致了网络侵权难以控制,作为中华文化的继承人,我们应该积极行动起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抵制网上“恶搞”之风,坚持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为建设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和谐网络文化做出自己的贡献。
[关键词] 网络恶搞 互联网 网络侵权 控制
如今似乎成了搞笑的年代,打开电视机,你就会看到小品、相声及所谓的贺岁影视片充斥荧屏,诸多“丑星”演员大唱主角;点击网络,搞笑文章、搞笑图片等无处不在,各种形式的改编、剪辑、恶搞版本层出不穷……
一、网络恶搞的概念
恶搞是人们以调侃、幽默或讽刺的心态,运用游戏、flash电影短片等形式,对事物(图片、文字、影视作品等)进行具有幽默、讽喻意味的颠覆性解构行为及其创作风格。网络恶搞则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对图片、文字、影视作品等进行的颠覆性解构行为。
“恶搞”文化又称作Kuso文化,是一种经典的网上次文化,由日本的游戏界传入台湾,成为了台湾BBS网络上一种特殊的文化。这种新文化又经由网络传到香港,继而流行内地。虽然“恶”字充满了贬义的味道,但是多数情况下,“恶搞”并不应该被人们“打入地狱”。“恶搞”其实是人们用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来表达对某些人和事的不赞同或极度不赞同。但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相信谁都不愿意自己成为被“恶搞”的对象,然而恶搞者仍然在肆无忌惮地进行着自己的“创作”。那么有什么能让这些“艺术家”们在发表自己的“作品”之前有些许的犹豫呢,我们能够想到的只有法律。
二、网络恶搞引发的侵权案件及法理分析
现如今,网络恶搞正在不断升级,精神病患者、人民币都成为被恶搞的对象。网络恶搞无奇不有,甚至有些已经触及到法律,引发出了无数的侵权案件。
1、侵权案件举例
⑴精神病患者惨遭网民恶搞
63岁的精神病患者张某成了网络红人,他穿花袄、梳小辫、在街头溜达的肖像,被多家网站入选“整蛊版之‘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的组图。但是,张某的兄长并不愿意弟弟如此娱乐大众,他把首个推出恶搞照片的网站告上了法庭。
律师针对此案表示,网上恶搞已触及法律禁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张某,他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名誉权不容侵犯。一句“给点娱乐精神”无法遮掩始作俑者以及网站的侵权事实。律师说,《民法通则》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他认为,作为网络服务商的网站对于自己刊登传播的内容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张某之兄起诉为恶搞提供载体的网站是有法理依据的。
⑵恶搞盯上人民币
某网接到网友曝料,称孙燕姿的歌迷在博客中恶搞人民币,有侮辱人民币之嫌。经调查,博客的最后一篇文章中贴有一张被恶搞的第五套百元人民币,人民币的百元图样上,毛主席的头像变成了孙燕姿挤眉弄眼做鬼脸的头像;中国人民银行字样变成了“燕姿粉丝银行”的字样;而国徽则变成了一个“燕”字。对此,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货币管理处的一位韩姓工作人员称,此举违反了《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最高可罚款5万元。
虽然各种网络恶搞作品形式多种多样,许多恶搞作品也的确能够博人一笑,但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币代表着国家形象,这样不严肃的做法实在让人无法接受。
网络恶搞问题的法理分析
⑴ “网络恶搞”是否是和谐社会的一个代表
“恶搞”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对“搞”的对象不加限制。也就是说,不管什么人、什么事都可以拿来“搞”。和谐理念强调以人为本,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恶搞”则只从自己的喜好出发,全然不顾别人的感受。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传播效应很强,网上“恶搞”和自己关起门来开玩笑有着根本的区别,用“自娱自乐”来为“恶搞”开脱是解释不通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公民道德的一条底线,也是做人最起码的良知。为人处事最讲究将心比心,而“恶搞”恰恰缺失了一颗尊重别人的善心,这与和谐理念所倡导的仁爱思想是格格不入的。
“恶搞”的显著特点之二,是对“搞”的手段不加约束。也就是说,不管怎么样“搞”都可以。和谐理念强调民主法制意识,要求以理性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恶搞”则只顾自己情绪的发泄,不考虑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合法。一些人之所以对“恶搞”持肯定态度,理由就是“恶搞”代表了网络文化的一种创新。“恶搞”所用的手段不外乎是断章取义、移花接木、无中生有、哗众取宠之类,起的都是贬损、歪曲、破坏的作用,这和创新是沾不上边的。网上有关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方面的争议已经屡见不鲜,和谐有序的网络氛围已经受到极大的挑战。只是由于网络维权成本较高、难度较大,才使这些行为更多面临的是道义上的声讨,而非法律的追究。但是,和谐社会终究是不会包容超越法律的特殊行为的。
“恶搞”的显著特点之三,是对“搞”的内容不负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搞”成什么样子都可以。和谐理念强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要求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恶搞”则颠覆主流意识,混淆是非荣辱,置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于不顾。应该承认,许多“恶搞”行为起初并非抱有恶性的意图。但我们必须看到,随着“恶搞”作品在网上的流传,其中包含的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必然随之扩散,对网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有人说:“难道所有的东西只能有一种解读吗?”诚然,和谐理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鼓励百花齐放,但是,一个社会不能没有主流意识,多元之上必须有共同的思想基础。我们建设和谐文化,要以国家的根本大法为指南,以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作为主导。
⑵针对网络恶搞是否违法引发的争议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作者胡戈大量使用了电影《无极》中的片断,只是更换了其中大部分对白,从而达到搞笑和对原作品讽刺的效果。而《分家在十月》更是极尽搞笑之能事,一口京腔的列宁搞笑效果要比《馒头》更加火爆。然而,恶搞者这样明目张胆地使用原创作品中的影像和声音就不怕被诉至法院吗?南京某市民表示:“我认为这样做应当算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但是似乎这些恶搞者也没被怎么样。”经调查统计,该市民的看法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看法。某网友在论坛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胡戈当年那样‘恶搞’陈凯歌的电影,也没什么事呀,眼下‘恶搞’别人电影的人多了去了,有的电影本身就是‘恶搞’别人电影的,不也上映了吗?很多人认为:“恶搞”不能突破社会道德底线。不违法是支持的。而那些侵犯他人隐私和信誉的‘恶搞’就不地道了。” “恶搞”不能侵犯他人权利。“恶搞”行为很大程度是以丑为美,通过丑化人物形象,重新剪辑视频造成喜剧效果。
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专业编剧徐萌认为,《馒头》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大量复制、传播,并歪曲了原来的产品形象,而国内外通行影视作品的授权合同范本中都会约定“一经授权、不得歪曲”,显然《馒头》是侵权了,不论影片出品方、陈凯歌本人,还是演员,都有权起诉。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致和并不认为《馒头》侵权。他说,胡戈恶搞的“恶”不是恶意的意思,而是“夸张、超出常规”的意思,只是种“滑稽模仿”。尽管《馒头》取材于《无极》,但已经形成了新的东西,表现的绝对不是《无极》的内容,两者运用的元素是不一样的,后者已经是一个新的作品,表达的是一个新的理想,完成了一个新的创作,我们应该允许的。
三、控制网络恶搞从“保护”开始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8年2月正式颁布了《互联网视听服务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要想在网上经营视频服务必须获得由广电总局颁发的证书。“该措施有利于堵住‘恶搞’的传播途径,只要网站不给恶搞者提供便利,他们的所谓作品就不能得到传播。”网友“极度深寒”(网名)对该规定的颁布非常认同并抱有很高的期望值。
而早在2005年5月30日,由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和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共同签发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已经正式实施。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该法主要规范和调整“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尽管这段法律条文读起来有点拗口,但从规范的对象看,该《办法》已经明确区分了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包括ICP和网民)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ISP),并且该《办法》主要针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侵权或网络盗版行为。
《办法》用行政手段切实保护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了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随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规定的较多义务,包括删除相关内容、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记录等,都明确了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另外,对接入服务提供者(ISP)来说,他们应当配合执法,即在行政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停止提供接入服务等手段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由此,我们可以预见的是,当前日趋火爆的“音乐、电影、彩信、铃声下载、Flash MTV”等网站将不可避免的站在了锋口浪尖的位置, 另外一些依靠转载新闻、信息咨询类网站也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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