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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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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 “人肉搜索”就是将个人的信息在网上传播,导致被传播者的个人生活遭到破坏。由于网络行为引导与规范法律制度的欠缺,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人肉搜索”极易成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因此,要把隐私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这样一方面使公民明确个人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隐私权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可依,推动法制建设。另一方面使司法、执法机关有法必依,不仅不会造成原有体系的不和谐,相反是对原有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人肉搜索 隐私权保护 网络安全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贾君鹏事件:2009年7月16日,百度魔兽世界吧发表了一条名为“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的帖子,短短五六个小时被390617人浏览,引来超过1.7万条回复,并在接下来的一天时间内吸引了170万点击和30万回复,被网友成为“网络奇迹”。许多网友纷纷在百度知道、新浪爱问等询问“贾君鹏”为何人,更有不少恶搞网友,组成异常庞大的“贾君鹏”家庭。
不少网友对“贾君鹏”产生了好奇心,有网友通过IP地址对“贾君鹏”进行了“人肉搜索”,搜索发现,在网络上符合身份的有两个人,一个目前在北京海淀读书另外一个在江苏镇江某建工集团,但不能确定。
那么,究竟什么是人肉搜索呢?所谓“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以网民为资源,部分基于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
当今社会流行的关于“人肉搜索”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狭义的“人肉搜索”是指通过网络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者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在网上曝光。广义上的“人肉搜索”指依托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变传统的网络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挨人,人碰人,人挤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关飞:“人肉搜索,请先搜索理性。”《环球时报》2008年11月24日,第1803期]。
二.“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害
1.网络隐私权的基本界定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路中(包括局域网、互联网)享有的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犯、复制、公开、搜索、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是隐私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在网络领域的进一步延伸,具体地说就是任何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在没有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宣扬或泄露与他人有关的资料、图像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隐私界定为是指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而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2.“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人肉搜索作为当今网络社会一个新兴物,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性,但以提问的方式发动广大网民提供搜索目标的个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
从已经出现的“人肉搜索”案例中可以发现,通过“人肉搜索”披露的个人信息同样分为两类:一类为具有一般保密性的个人信息,如家庭或工作单位地址、电话号码、年龄、教育背景等被侵犯;另外一种是具有绝对保密性的个人信息,如个人财产、股票基金、包二奶等信息被侵犯,进行“人肉搜索”者和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就应当承担责任。
三.“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特点
1.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是由1890年的美国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这一文章中提出的[杨开湘:《刑事诉讼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研究》。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法学家威斯廷在《隐私权和自由》一文中指出“所谓隐私权,是指个人、集体或组织拥有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将自己的信息传达给他人的权利。”国内学者将隐私权界定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和公开的权利。其内容包括私生活秘密权、空间隐私权、私生活安宁权等。
2.“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特点
公民受保护的隐私权范围更广泛、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影响面更广、公民寻求救济的难度更大。
四.“人肉搜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人肉搜索”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法律责任。
另外,关于“人肉搜索”是否可以提起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在网络上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精神赔偿诉讼。我认为,像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对于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可以由司法机关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也可以由法院通过个案来加以认定。
五.完善隐私权保护体系
1.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使得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
所谓隐私权,是指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被他人熟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作为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甚至可以说,隐私权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要求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32]。
实践中,我国通常是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予以保护。这种将隐私权归入名誉权加以间接保护的方式在诉讼上极不利于受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名誉权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是否真实及评价是否适当,而隐私权所关注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侵犯。
2.明确隐私权的保护内容
隐私保密权。如公民个人的病史、婚恋史、家庭成员及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熟悉、使用、披露和公开。
私人生活安宁权。如公民有权对其个人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进行加密,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查阅,私人生活禁止他人非法窥探。
个人隐私使用权。公民有权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方式,任何人或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必须保证该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
隐私维护权。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3.隐私权利的限制
(1)隐私权限制分类
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2)隐私权的限制程度
对公众人物隐私的不合理限制会不利于公共利益,那么公众人物隐私的限制就应控制在合理限度内。公众人物纯粹的私人领域和空间隐私应受保护,为商业目的而利用其肖像、隐私以及恶意侵害其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构成侵权[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隐私权限制的意义
为了社会公益,同时也是国家政治利益的需要而公开他人的个人私事。政府官员作为人民的公仆,理应受到人们的监督。公开官员的品行或其财产收入情况,不构成对其隐私的侵害,使得公众了解和监督官员的活动合法化;为维护自身或他人权利而在必要范围公开隐私。例如,遭遗弃的子女寻找其生父母,知情人的披露就不构成隐私权的侵害。
4.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1)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侵害行为、主观上过错或过失、造成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
(3)对于侵害隐私权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对“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制引导和规范
人肉搜索使用得当,则对社会有利,实现它的监督价值;使用不当,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因此,对“人肉搜索”行为不能像有些人要求的予以叫停,而关键在于合理的引导和规范,为这种行为构筑起道德与法律的围墙,防止它不正确的过渡生长。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也第一次明确规定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人肉搜索”事件中,只要被搜索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进行“人肉搜索”者和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就应当承担责任[王利朋: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民商法律网]。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这些规定,既规范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又规范了网站的审查责任,还平衡了网站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32
2、王利朋: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民商法律网
3、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杨开湘:《刑事诉讼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研究》。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5、关飞:“人肉搜索,请先搜索理性。”《环球时报》2008年11月24日,第18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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