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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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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家庭暴力
[摘要]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世界都关注的普遍性问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如何有效防制家庭暴力更成为当今社会一个很期待的课题。本文结合一些书籍和网络方面的资料,介绍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和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条措施。
[关键词] 家庭暴力  防制 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在当今是一个频频被人使用的词,因为这种现象一直存在于世界各地,而且愈演愈烈,成为备受各国政府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810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每年有1O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社会弱者。而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已经受到伤害的和正在经受磨难的群体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其人权的尊重,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我国国内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对于发生在家庭内的向妇女旌行的暴力行为进行了如此的界定: “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因嫁妆引起的暴力、强奸配偶、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是这样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1)身体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发生的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的殴打、摧残行为。(2)性暴力是一种特殊而又隐秘的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而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暴力中,主要表现为“婚内强奸”行为。(3)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是一种情感心理的控制。包括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不说话,不过性生活,威胁恐吓,精神上忽视漠视,甚至有些男性将婚外性行为带至家中等对家庭成员造成或可能造成心理伤害或痛苦的直接或潜在的行为。调查发现,精神暴力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里。这是因为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比一般人更加细致、更高一些, “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突出。事实上,精神冷暴力并非新生物,只是近几年人们更加关注生活的质量,更加关注精神的健康和人文的状态, “冷暴力”才逐渐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重视。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与一般暴力行为相比,家庭暴力有着其独有的特征。而对于家庭暴力特征的研究有助于更进一步界定家庭暴力,从而在实践中将这一行为与其它暴力行为区分开来。
 (一)侵害人和被侵害人一般为近亲属关系。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具有近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而被侵害者多为共同生活的妇女、老人、儿童,在经济和体能上往往处于劣势。
 (二)侵害行为的隐蔽性。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扬”这种传统思想的长期影响,当事人一般不愿向有关组织、机关部门寻求帮助,使得外人无法知晓其家庭成员间所发生的事,其结果将更加放纵暴力行为的进一步扩张。由于外人无法得知其内部所发生的事情及程度,受害者也就得不到及时帮助。隐蔽性使得家庭暴力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变得十分艰难。
 (三)侵害行为的持续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续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对受害者施暴。
 (四)侵害行为的违法性。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所造成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导致我国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方面的原因,当然与我国目前立法现状的不完善也有一定关系。
 第一,历史文化原因。传统男权主义文化的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心中根深蒂固。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相对于女性而言,男性拥有更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权力,男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的地位仍然很不平等。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第二,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家庭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打击的对象,而她们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
 第三,社会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的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第四,法律原因。我国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等缺陷,这些都给家庭暴力的滋长提供了可乘之机。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方法思考
 (一)加强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公约》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批准。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就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做了定义,但还是应该有一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可操作性差,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力度和社会现实的要求相差甚远。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暴力针对的对象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等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专门性法规。
 (二)重视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执法。现在一些执法机关不愿过多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导致同样的暴力行为发生在非家庭成员之间可能处罚力度很重,发生在家庭之中则往往无人干预。实际上,家庭暴力的实质也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无论是否够得上犯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手段。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殴打家庭成员造成轻伤,或长期有殴打、关押家庭成员行为,或用暴力手段使妻子在众人面前暴露身体等等行为,都可以定为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罪名并处以相应的刑罚。轻微伤可由公安机关拘留,重伤可以定罪,即使虐待也可以通过调查认定。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直接担负着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要转变把家庭暴力行为当作家务事的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法庭,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以及时惩治施暴者。
 (三)加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营^造**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私事,更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使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妇联组织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妇女的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观念深入人心,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 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增强防暴、抗暴能力。
 (四)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必须齐抓共管。一是各地方立法机构应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将它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制定相配套的行政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综合各部门的优势,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和组织机制。三是各地方建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受暴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
 家,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个温馨的字眼,因为她让人们觉得安全、恬静而舒适。可对于充满暴力的家庭而言,那便是人间地狱。然而家庭暴力却在我们身边实实在在地一幕幕上演着。无视家庭暴力的存在,是法律的悲哀,更是全社会的悲哀。然而,我们欣喜地看到,1999年联合国确定每年的l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及对施暴者的法律责任;2002年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的法学专家们草拟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草案用以推动人大的相关立法;同时,在受暴妇女杀夫案中, “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一西方国家广泛采纳的概念已经进入中国司法界的视野。但所有这一切都没有足够的理由让我们停止继续关注家庭暴力,因为在防制家庭暴力的道路上,中国才刚刚开始。

参考文献:
1、黄列:《家庭暴力的理论研讨》,《妇女研究论丛》,2002(3).
2、荣维毅:《整合力量,推进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研究与行动》,《妇女研究论丛》,2002(1).
3、丁彦:《论家庭暴力犯罪》,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4、王丽君:《论家庭暴力及其对策》,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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