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与沉默权的分析
[摘要] 本文对零口供与沉默权产生的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并对零口供与沉默权的案件如何应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零口供、沉默权、应对、措施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说明我国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又叫罪刑法定主义,即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对犯罪处什么刑,均须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也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庭判决前,任何人都不得被视为有罪的原则,在侦察、起诉等司法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保护其不被迫做对自己不利的供证。沉默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尊严的法律手段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人们都不自觉得接受前所未有的思想观念洗礼,经济的国际化、市场化、司法领域的变革等情况,使得沉默权的呼声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零口供案件的较大增多,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课题,我们应如何应对,在这里我们从两方面探讨一下。 一、从“零口供”方面分析。 1、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与其他证据的分析。 办理零口供案件时不能轻易下结论,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就是态度顽固、恶劣,轻易否定其辩解。尽管在零口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辩解中对自己犯罪行为百般抵赖,有作虚假的供述也是正常的,办案人员要细心发现和总结其口供中抵赖、虚假的与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的矛盾之处以及不同的时间、不同地点的口供的相互矛盾之处,进而加以揭露,就可以击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防线,使其抛弃侥幸心理,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 2、注重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在处理零口供案件中,我们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这是因为证据形式的合法,是保证证据的内容合法,是合法取得的证据证明效力的前提和保障。因此,零口供案件中据以定案的证据在形式上是否合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特别注重对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2003年5月20日,某镇一个体公司仓库发生被盗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拒不承认盗窃案件是其所为。而报案人李某向警察出具的报案材料所盖公章为一倒闭公司报废公章,办案人员审查不严,将报案材料随入案卷,最终导致该案在法庭庭审阶段因证据问题宣告刘某无罪释放。 3、注重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在细致上下功夫。 细致、认真是对侦查人员的一项基本素质要求,并在细致、认真的基础上对现有的证据作出综合分析判断,进而得出排他性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得出的结论更符合客观真相,才能将现有的证据有机结合,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证明整体,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定案依据 。 如:2008年2月12日,某市一机关发生一起被盗案件,丢失中华香烟六条,金项链一条。公安机关认定此案为河南省某市一务工人员张某所为,而张某不承认此案为自己所为,造成零口供案件。后在张某此案前所做已处理案件中发现张某以往所作案案情均很简单,只是偷一点废铜烂铁之类而已,尽管作案很多,均是偷一点小件而已。经综合分析得出此案不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的案件。说通俗一点,也就是张某没有那么大的本事能做此案的结论。后经过补充侦查终于查清某市机关的被盗案件系该市第二中学李某等三学生所为,据此得出此案非张某所做的结论。 4、要注重对相关证据间的关联性进行审查。 众所周知,证据是指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具有法定形式用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有关案件是否真实、证据确实充分。在办理零口供案件时,尤要注重证据间关联性审查并善于从中发现问题。 如:2006年7月6号,某县发生一起入室强奸案,案发现场提取到一避孕套。警方锁定李某作案,李某确不承认并形成零口供,现场提取的避孕套来源不清。后经警方大量侦查,才弄清楚现场避孕套为李某自其姐姐上班的县医院索要得来的。至此现场遗留物避孕套的来源已查清,与受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案件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李某在确凿证据印证下不得不认罪伏法。 5、注重客观处理口供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办案过程就是一个认识过程,是一个使其主观认识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达到最大程度同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是起关键作用的。这是因为只有通过证据的证明作用才能使主观见之与客观,从而查明事实真相。而证据不是永远存在的,证据也是可以灭失的。所以对各种证据应尽可能全面收集,是保证及时、正确查明案情的基础。任何人人为的对口供的排除都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解决。在这里我们要认识口供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对其可以采信,但不能轻信,不能只靠供述定案,无口供就不定案。这是片面的,我国刑诉法第46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陈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从这一规定来看,明确的表明口供是可以采信的一种证据,但不能轻信。我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必须客观地处理好零口供案件,根据我国现实情况,不提倡“零口供”办案,鼓励犯罪分子如实供述不仅有利于司法实践,同时也符合我国刑事法律精神。 6、注重所收集的证据快捷、合法、有效。 在近年来办案实践中,如何注重口供以外其他证据的采集和固定是每一个侦查员必须重视的,在要保证所取得的证据最终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时就必须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这是因为侦查员在搜集证据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如下两个方面的工作,那就是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并对侦查得来的证据的每一步都要采取科学的方法予以固定,对证据的形成过程做详细的描述和记载。第二方面对证据的取得时机和程序一定要快速收集,,并保证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这是因为证据的形成和灭失具有其自身的规律,如不及时、合法、收集就不能保证证据的证明效力,所以运用所收集的证据时必须要做到快捷、及时、合法、有效。 二、从沉默权的方面分析。 1、设立沉默权是我国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中国逐渐融入国际社会、享有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这就要求法律必须取决于经济,尤其是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就更加促使中国法律必须与国际接轨,遵守国际法则,遵循国际惯例,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因此,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必需设立沉默权,体现出我国国内法适用于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 2、设立沉默权是保证我国公正刑事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 公正刑事诉讼制度是要求公正性的诉讼模式,这种模式是以控辩双方的对抗为诉讼体制的基本构成。要求被告为自我保护作出必要的防御,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是可以加强被控者抗衡和防御的力量。因此,设立沉默权是我国依法治国,保证公正刑事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 3、设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享有宪法权利,实现我国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性规定与我国刑事实体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相抵触的。因此,设立沉默权有助于改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统诉讼模式中的境遇,使宪法规定的“人权”、“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权利得到进一步落实,从而使我国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4、沉默权也会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现在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两项基本价值追求的目的。两项基本权利应是同等重要,平等关系。可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对象往往被认定为是犯罪嫌疑人,这就对被害人略显有失公平。保障人权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所以在权利保障方面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应处于同等地位,其面对拥有强权的侦查机关就属于弱势群体,就夸大对其权利保护的关注,而忽略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否则,就会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亲友对法律的不满,对法律公正性产生质疑,从而造成大量上访和信访案件,进一步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5、理清零口供、沉默权的界限,为沉默权的实行做好准备。 在零口供与沉默权这两个方面,虽然他们的概念在理论上确有一些相通之处,但是零口供并不等于沉默权,其区别在于:沉默权积极强调对于供证的取得不得采用暴力、威胁、利诱、欺骗和违法羁押等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而零口供是侦查人员根本无法从犯罪嫌疑人口中取得证据。所有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必须是侦查人员合法取得、且直接或间接指向犯罪事实过程,揭露犯罪行为的证据链条中的其中一环。 6、现阶段沉默权不宜过早执行,否则乱象环生。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诱发、滋生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依然存在,导致我国犯罪率居高不下。各种刺激犯罪的因素仍然存在,如贫富差距拉大问题,各种敌对势力挑动民族问题,以及近三十年来遗留下来仍未解决的问题等等。与此高犯罪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办案经费不足,人员老化,办案装备落后,交通工具短缺,侦查技术低下等。在这种状态下,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必然会给公安司法人员侦破案件带来巨大障碍。 综上所述,我们对零口供及沉默权在现阶段如何运作做出了各种分析,提出了如下应对措施。对待零口供案件,更应做细致工作,收集细小证据,使收集到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环环相扣,只有这样做了,就能使有侥幸心理而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沉默权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尽管理论上讲,沉默权有利于提高我国人权保障的程度和执法水平。但沉默权的确立,不能脱离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决不能以牺牲整体社会利益为代价。
参考文献:主要是阅读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杂志以及现实生活方面的案例有感而得。比如:宋英挥《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供述的义务》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五期;谢佑平、万毅《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载于《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9年卷),;林敏华《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现实阶段应当缓行》载于《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五期;胡云腾在《法制资讯》上刊登的30年刑事案件数据对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