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内容摘要] “人肉搜索”,是通过网络信息的“萃取”和广大网民的“无缝协作”而制成的强大的搜索工具。和所有的工具一样,“人肉搜索”本无正邪之分,关键在于使用者的目的和“度”的把握。 [关键词] 人肉搜索 隐私权 隐私权保护 “人肉搜索”的含义和特征 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它具有以下几种特质: 1、互动性强。它的依托于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利用现代信息科技从而实现,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2、聚合性强。人肉搜索无任何年龄、学历、性别等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其中。此特点有利用在最短时间内发动一定数量个体,迅速揭露一些法律无法触及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同时还可延伸至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拓宽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充分发动人际网络的力量,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在灾害发生后,“人肉搜索”跨越时间空间限制,协助很多灾区人民亲友团聚,这是对人肉搜索好处的充分体现。而其不利之处则在于经过搜索,一些未经授权公开的个人资料暴露于网络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而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们也将有成长为网络暴民的趋势。 我国“人肉搜索”的现状 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正是因为广大网民的广泛参与,在重要信息查询、社会舆论监督、推动法制建设等方面,“人肉搜索”的确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也成了普通百姓们将爱心、热心转化为实际行动的有效渠道。但是近年来网上出现的“虐兔门”“虐猫门”等等让我们感到了人肉搜索的可怕。每一次的“人肉搜索”都会详细公布目标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等等都无所遁形。这些信息的公布的确使当事人受到了道德上的制裁,而这种制裁甚至比法律的制裁还要严重,以至于当事人自杀。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大部分网民的初衷是善意的,想通过网络宣扬惩恶扬善的社会正义,通过发掘细节使真相大白,而忽略了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其次,不排除部分网民及部分传媒的目光集中于“寻人”问题上,较少关注“人肉搜索”的公益性质、资料共享及问题解答功能,以偏概全的结果必然产生对“人肉搜索”的无限妖魔化。再次,在“人肉搜索”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界定问题上,目前缺乏明确的依据与手段。关于隐私权,实践中如何界定仍有很大争议,哪些属于个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以及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有无区别,尚无明确界定。最后,对于“人肉搜索”的暴力倾向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监管手段。缺少法律环境约束的网络“寻人”已有演变为网上暴力的趋势,彰显绝大多数网民的以暴制暴心态,从而藉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 完善隐私权的保护体系 1、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使得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熟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作为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甚至可以说,隐私权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因为现代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对政府的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而对个人的隐私越来越要求强化保护。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要求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实践中,我国通常是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予以保护。这种将隐私权归入名誉权加以间接保护的方式在诉讼上极为不便,也不利于受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名誉权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是否真实及评价是否适当,而隐私权所关注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侵犯。这种做法本身是有缺陷的。 2、明确隐私权的保护内容 隐私权是以隐私为客体的权利,隐私权的内容取决于隐私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隐私观念的提高,隐私权的内容也是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可以分为以下内容: (1).隐私保密权。如公民个人的病史、婚恋史、健康状况、个人嗜好、家庭成员及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 (2).私人生活安宁权。如公民有权对其个人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进行加密,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查阅,私人生活禁止他人非法窥探。 (3).个人隐私使用权。公民有权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方式,任何人或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任何采集、保有、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保证该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 (4).隐私维护权。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3、 隐私权的限制 正所谓没有绝对的权利,我们在强调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应该注意隐私权合理使用的问题,即“两利相权取其重”。在这里主要是对特定身份主体、特定场合隐私权的限制。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997.32. 2、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0-91. 3、张秀兰,网络隐私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157-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