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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诉法修正案第二条之关于保障人权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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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诉法修正案第二条之关于保障人权的法律解读

【摘要】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草案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这将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又一大进步。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正在进入一个“权利时代”。回望过去,“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是第九个年头写进我国宪法了,如今,人权的保障也同时写进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人权问题是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目标,指引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向,同时,法制建设又为人权保障创造条件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治社会新秩序的建立 非法证据排除 死刑复核程序 公权力与私权利
 “人权是历史的产物”,人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变化与丰富。对人权的保障也是在历史的进步中产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2006年我国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在国际人权法领域继续发挥积极作用,成功当选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理事国;积极促进国际人权公约在国内的实施;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积极、开放的姿态举办了“尊重个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研讨会,并成功举办了首次人权图片展;国内人权研究和人权教育继续呈现走向繁荣和活跃的态势。然而与此同时,在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与和谐社会之本质要求“以人为本,充分保障人权”相违背的实践行为。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地写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情况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从此,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日以彰显,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2007年,物权法获得通过,该法明确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的保护。今年,一向被称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从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将宪法精神落到实处,实现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第三次飞跃。
 新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2年3月14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刑诉法是是我国刑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结晶,中间突显颇多亮点,特别是在惩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动态平衡方面。这将是继“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第三十三条之后,又一次极为重要的“人权入法”。
 人权是一个国家最大的面子,一个国家能够把人权维护好,国家就有了荣誉,在国际上才有面子。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人权是前提,保障人权是举措。“人权”其实是一个简单的词语,、解释就是人的基本权利,作为一个公民,都应该拥有基本的权利。用茅于轼先生的话解释就是,“所谓人权就是没有特权就是人与人平等”,“人与人平等必然导致自由,因为不自由是有人有特权,可以干涉你的自由不受限制。一旦人与人平等了,每个人都有同样地自由……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人人有同样地自由空间。这就是人权。①”
 二、法治社会下的保障人权建设
 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我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价值追求和基本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根本的变化首先是法律价值的转变和创新,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和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法治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所在。维护人的人格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所在。离开了“人权思想”法的其他价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甚至依法治国更有可能成为“恶法之治。
 成熟完善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深切的改变着我国的人权状况,呵护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它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也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随着几十年来的法治建设的飞速发展中国已经找到了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形成了人权保障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诉法修正案》中的体现
 (1)、证据制度中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
 关于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当予以排除。(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2)、强制措施中的有关程序问题
 ①、新的刑诉法对五种强制措施都作出了改动。首先是延长了拘传、逮捕措施的使用期限,其次增加了对被诉人的生活保障规定,
 ②、就取保候审方面,增加了其使用情形,保证人保证义务的规定更加周延,增加规定了取保候审为逮捕前的先行拘留程序。
 ③、在监视居住上,调整了监视居住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地位,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场所和检查监督,增加规定了其执行措施。
 ④、新的刑诉法修正案在拘留和逮捕上作出了针对性的修改。完善了逮捕的使用条件,增加了拘留、逮捕后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的规定,完善了审查逮捕程序。
 (3)、辩护制度中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完善辩护制度,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修正案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4)、侦查程序中强化监督程序
 在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方面,为保护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正案惨案增加了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
 (5)、审判程序中对死刑复核程序做出的具体性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该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重审或者予以改判。”
 (6)、在执行过程中增加了社区矫正的规定
 (7)、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的回归社会,还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此项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更为确切的体现了“人本”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更好的维护和保障了人权。
 四、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意义
 在此次刑诉法修改中,“尊重和保障人权”除了被作为原则写入总则外,在刑诉法的各分则中均有体现,因而具有较强的规范意义。
 1、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保障力度。新修改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并且还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与此同时,还完善了律师调查制度,解决了律师在办案中的“阅卷难”、“会见难”、“取证难”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将得到最大利益的保护。
 2、在发现事实真相与尊重和保障人权质检进行平衡。发现事实真相本是案件的最终目的,但往往会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本次修改突出人权保障的重要性。设置了“非法证据派出制度”的规定。
 3、在公权力面前,私权利得到了很大的保障。公权利一直是作为一种强大的权利压制着私权利,以致公民的私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实现,加大对私权利的保障,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权利相互抗衡。
 4。、确保了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新修改的刑诉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了被告人的此项权利:一是明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限制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问题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次数,确保了被告人能够获得及时审判;二是明确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规定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时,应当指定原审法院以外的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三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四是设置特别程序,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五、在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新秩序时对保障人权的展望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之源,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原则,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基本前提。
 立足当代国情,根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大力推进改革,坚决破除各种障碍,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权利保障机制。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根本的价值取向。近年来,我国人权理念上的不断更新和发展,在保护人权方面所做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打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文化和法律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在当今中国,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且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化,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最核心的价值,以人为本,真正做到公平正义。在接下来的建设中,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会更上一个台阶。
 
  
注释:①,茅于轼:《中国社会深刻危机和最可怕现状》
 
 
参考文献:1、瞭望新闻周刊《法制建设重在保障人权: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郭扬编
       2、肖玮、柴春元:《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建设展现新景观》,2012年9月,正义网—检察日报 
       4、李肇星:《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具体规定》载2012年3月14日新华网
       5、王兆国:《刑诉法修正草案增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载2012年3月8日中国新闻网
       6、李玉萍:《怎么看“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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