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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20

本论文在法律论文栏目,由论文格式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www.lwgsw.com,更多论文,请点论文格式范文查看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闪婚、裸婚的日益发展,离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词了,那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应如何进行呢?本文主要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分割方法、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的追偿进行论述并结合实际案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进行讨论。
[关键词] 夫妻离婚时 共同财产 界定与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
夫妻离婚不仅要解除身份关系,也随之解除相应的财产关系。夫妻离婚时财产关系的解除主要是解决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界定、分割。所以本文就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进行论述。
 (一)离婚率越来越高的当今社会,我们既要在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同时,强化离婚救济、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同时也要理性的解决夫妻共同的分割,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又一次引发了公众对婚姻关系中财产关系的热议。
 “夫妻携手近半个世纪实属不易,何况还是一对半路夫妻。可是在无锡,有一对已经牵手48年的耄耋老夫妻,却因为一笔71万元的拆迁款,已打了两年的官司。无锡崇安法院审结了这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全国首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
 这起官司还要从2009年说起。现年86岁高龄的宋阿婆与90岁的李大爷是再婚夫妻,婚前各自都有子女,婚后没再生育,他们40多年来都很幸福。两年前,宋阿婆的祖产赶上拆迁,获得了补偿款71万元,因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拆迁的事宋阿婆全托付给了继子李京。拿到钱后,李京便把钱给了李大爷。因为在李京看来,钱给父亲和给母亲都一样。可李京的这一做法却让宋阿婆很是不满,“71万不是笔小数目,我连钱都没看到。”不过,面对宋阿婆的质问,李大爷的回答是,钱交给儿子保管了。思前想后,宋阿婆觉得不妥。于是在2009年,宋阿婆一纸诉状将继子、老伴告上了法庭,要求继子返还拆迁款。在法院的调解下,李京向父亲和继母全额返还钱款,钱在李大爷处保管。
 但没过多久,当宋阿婆问李大爷要钱时,李大爷账上却只有44.6万元了。这下宋阿婆更急了:“才几个月你就挥霍了二十几万,这钱我怎么放心让你保管?”但无论宋阿婆怎么说,李大爷都坚持说,“我是一家之主,钱就应该我保管。”宋阿婆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而法官却告诉宋阿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宋阿婆“想分家却不离婚”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在法官问及李大爷钱的去向时,李大爷只一个劲称被自己用掉了,却没有任何凭证。“我们感情很好,都是因为这笔钱闹成现在这样。只要她回我身边,这钱我们一起用。”因手术行动不方便的李大爷躺在床上几次表达自己的心声。“在他身边我连佣人都不如,他控制经济大权,脾气不顺时还要对我打骂,为了我以后的生活,我要离婚。”宋阿婆很坚决。最后,法官考虑到两位老人结婚已40多年,有和好的可能,于是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熊红祥、王苗苗编辑:《全国首例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案审结  48年夫妻为钱分手》,新华网江苏频道,2011年]
 多年夫妻应拆迁费闹离婚,那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界定呢?又应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1、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即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即恋爱期间、同居关系均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说法。但婚后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应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依照《婚姻法》第1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以及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无论从事承包、租赁、股份、个体等经营活动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无论权利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债权及其他合法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所得”应为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必须对实际财产的取得。例如,王某诉吴某离婚案,王某婚前丧父,继承已经开始,但因发生纠纷未实际取得继承财产,在此期间她与吴某结婚,婚后王某分得遗产。吴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平分遗产,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因为王某取得的遗产表面上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实际上其财产的权利在婚前已经取得。
 3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夫妻个人财产主要有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根据《婚姻法》第18条所列的内容,另一部分为夫妻之间约定归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包括: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得的存款以及婚前为结婚购置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其侵权行为而向受害人支付的费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一方因生活、工作、职业等需要由个人使用的衣物、书籍、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其他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根据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
 4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
 依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二者可以同时并用,但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的效力,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从法定。《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一经生效,夫妻双方即应按照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分割方法
 1、分割原则:《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的原则有: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不因性别差异、收入差别而区别对待。平等分割是指夫妻双方获得财产的机会均等,而不是获得财产的数量的相等。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一方,应适当度多分。所谓过错是指一方重婚或与人同居的行为;一方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有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的行为;一方有赌博、吸毒的恶习等。
 (5)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对与他人合伙的财产,应先分清夫妻共有份额,再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他人利益。
 2分割方法: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包括:
 (1)实物分割: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物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相应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作用和价值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对另一方应得的部分补偿相当的价金。
 3特殊财产的分割: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得予以支持: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据此,在处理离婚时双方因给付彩礼而发生的纠纷时,首先应当查明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风俗,如果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婚前给付应当视为赠与。”[ 夏吟兰、何俊萍主编:《婚姻家庭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版,第173页]
 2、《2004年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追偿: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除斥期间为两年。
 “离婚的效力是指离婚在法律上所发生的作用和产生的相应效力。离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使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夫妻离婚时,除夫妻人身关系的消灭外,还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一方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对保护妇女、儿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夏吟兰、何俊萍主编:《婚姻家庭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版,第168页]离婚是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严肃对待,并理性处理离婚时的各种纠纷,做到遵纪守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夏吟兰、何俊萍著:《婚姻家庭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林秀雄著:《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黄松有主编:《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7、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版。
8、《全国首例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案审结 48年夫妻为钱分手》,熊红祥、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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