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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政法笔记》的心得体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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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象先生的论述中,有一个内容读后让我思考良久: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关于律师的责任和道德的取舍问题我一直也有所疑问,在中国,对律师有这样的要求“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同时还要“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且要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保密。这样的要求貌似本身就存在矛盾,律师究竟是要将职责摆在第一位,还是伦理道德?这两者必定要有个先后,因为它们在时实践中必将产生冲突。
就例如一方的律师手中掌握了对己方当事人十分不利的证据,他是该保密呢还是该将其公布呢?可能就因为这一个选择,就能决定当事人是有罪还是无罪,那么律师该如何选择?放在以前,我绝对会毫不犹豫地说,当然是将证据交出,让当事人受到该有的处罚。但现在我却有了新的考虑,律师这个职业本身应该是符合道德伦理的吗?
这个问题问出之后连我自己都被吓到了,它颠覆了我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看法,我以为法律工作者都应像正义女神一样,充满了平等和正义,殊不知原来正义女神眼上的那块布不仅阻隔了外物对其的干扰,它还蒙蔽了自己的伦理道德对事物的判断。
原来律师的存在不是为了伸张正义,而是法律程序的环节中所需要的一个角色,他们只需要尽己所能帮助自己的当事人称述有利于己方的事实,是非的判断自会有法官去处理,他们只需要蒙眼办事就好了。若是局外人问起正义要由谁来伸张的话,那便是按照程序各尽所能自然就会走向正义的道路。双方律师都做出真实的辩护,法官根据双方的辩护理由来看到底谁清白,谁有罪,这就是整个法制体系共同来起到的效果。
要是如此的话,律师们则需要对对方律师以及法官甚至是各个有关于法律是工作者们报以绝对的信任,那么他们才能放心的蒙住自己的双眼,相信法律程序的公正力量。而这样的信任,也是需要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去保证的。
所以这样看来,一个律师最重要的就是在事实的基础上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尽管他有罪,但也一定要做对其有利的辩护,因为只有在双方律师的不断辩论中事实的真相才能越来越清晰,也会越来越接近正义所在。或许许多在伦理和职责当中备受煎熬的律师们,明白了这一点之后就能感觉到幸福。我们不能说律师都不是好人,只能说律师这个职业是不能用好坏去评价的。
三、法律与正义
读冯象《政法笔记》,有一篇《正义女神的蒙眼布》。其中提到正义女神的形象:左手提秤,右手持剑,白袍金冠,眼蒙一块布。文中讲到正义女神蒙眼由来:天上众神失和,世界处于灾难边缘,此时谁来调解仲裁?血气方刚的容易受水仙女的勾引,老于世故的不敢对权势直言。最后是一位女神站出来,拿出一条手巾,绑在自己眼睛上,说:我来。众神一看,她既然蒙住眼睛,就看不见纷争者的面貌身份,也就不会受利诱,不必怕权势,都不得不点头同意。殊不知人间的情况与天上大有不同。汹涌的“民意”不止会蜂拥上去扯掉女神的蒙眼布,还要别过秤,抢过剑,每个人都睁圆雪亮的双眼,群情激昂,各抒己见,争做民间包青天。
现代社会趋势下,社交网络的不断渗透扩张,某种程度上已经促成每个人都成为“私媒体”的现实,一旦参与到法律事件中,跟最早的“trial by newspaper”乃至“trial by media”都已经不可同日而语。经过成千上万次转发的看上去言之凿凿的“案情”实际上可能只曝露了少的可怜的细节,离定罪之实还相差十万八千里,就引发一片“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呼声了。社会风气已经变成了一团戾气。极端犯罪在任何时代都难以避免地存在,以暴制暴很容易,是最简单最方便的手段。“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这是随手翻开一本法律著作大概都能找到的格言。可是现实是哪管它独立精神法律精神,青天大老爷们最不能忘只是振臂一呼,顺应民情,以表示本官最清明。在婴儿还去向未明的时候,就发动全民搜索,是非常不可理解和逃避责任的行为,舆论压力随时都可能促使犯罪者做出更极端的行径。其后未进行完审理过程之前,就发布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为和各种细节,也同样是把司法独立置若罔闻的举动。 
“蒙眼不是失明,是自我约束,是刻意选择的一种姿态。”蒙住眼睛不仅仅象征程序之于实体,也是要能抵御“看清”的诱惑,抵御一种对自己展示权力的呼应,包括展示同情心和正义感。比审判者本身的正义无限扩大更重要的事,是让需要受审的无义的事实无限变小。对正义的自信越膨胀,就越容易失掉承担这种责任的克制和内省。一件错案冤案的危害远比十件真正的犯罪危害大。谁也说不清这世上天然公正的由来,“不是今天也不是昨天的律令,而是活着的永恒之法,谁也不知道来自何方”,但我相信正义的法则不会与真正善良和同情的人心有所悖离,只是需要持久的理智来维护其中的平衡。
四、权利的终点
在《政法笔记》中还有一案让我百思难解,即《鲁迅肖像权》。此案主要体现的是死者的人格权应不应该保护的问题。周海婴先生为父亲肖像权打官司,告案中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制作和销售鲁迅头像金卡金邮票。然而,书中列出《民法通则》第九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去世”,死者无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实际上,这一点在我们的课本上也存在着矛盾,P57中对人格权的描述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因为“人格权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因人的出生而当然享有,因人的死亡而自然消灭”;但是,马上在P60中,又有一句话说“公民的身体权如同名誉权、肖像权一样,不仅在其生前存在,在其死后也存在”,这不等于直接承认了大部分人格权的死后存在性吗?
从这一点,我们也看出了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矛盾。死者不具备人格权是法律明文规定了的,但是,根据我们日常经验,死者逝去以后,并不是完全不存在了呀,他对于亲属、朋友等仍在世的个体仍有极大的影响,假如死者不应具备人格权,那岂不就意味着一旦某个人去世以后,人们就可以随意诽谤侮辱其人格,甚至损坏其尸体,而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我们再回到书中的案例中,看看鲁迅肖像案的结果:律师经过研究,提出所谓的死者肖像权应理解为死者生前的肖像利益,民法原理也许有必要坚持肖像权与公民的生命共始终,但是基于死者亲友的精神或人格利益却可以在公民死后继续存在,影响死者亲友的感情和切身利益,因此有维护的必要。也就是说,保障死者的肖像利益,也是全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这个案子可以说为以后死者人格权案的解决开了一个先河,即将问题核心放到死者亲友的利益上。其实在我看来此案首先要做的事就是确定要讨论的问题,是死者是否有肖像权,而不是鲁迅。单考虑鲁迅这样一个名人在此案中的利益关系,难免有些片面,因为毕竟大多数人的肖像权并不能和经济利益扯上关系。讨论到死者的肖像权,其实我比较同意书中中国民事主体制度的原则,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去世。因为一旦死者肖像权得到肯定,那之后就会有其他死者的权利纷争,如今活人的利益纠葛还不能理清,又怎么去考虑死者的?我个人认为中国社会的法治程度还未发展到那种地步。
从个案来讲,鲁迅先生本就是历史名人,其照片画像无论是在网络还是书籍上都能够找到。将其头像做成金邮票是有点夸张,可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鲁迅先生在中国人心中的地位,肯定了他的价值,我认为这并不是什么坏事。而之后作者对于产权等问题的论述我就不甚明白了。
五、总结
不得不说,《政法笔记》一书让我有颇多收获,这些收获是全新的、独特的,书中还有很多精彩的文篇上文中我没有谈到,并不是没有收获,而是一知半解,不敢言表。初涉法学领域,以上关于书中四篇文章的感想和观点,多不成熟,且不明晰。这便是在提醒我,法学的海洋,我仍需奋力潜游,学无止境。在今后的学习中,更该广读文著,切身体验,在理论与实践中逐步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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