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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探讨[摘 要] 所谓行政诉讼附诉讼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受理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并案审理,一同判决的诉讼活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有支持的声音也有反对的意见。行政诉讼实践中是否是可附带地解法有关民事争议?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如何界定?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引起不少争议,究竟如何妥善地受理,本文试作探讨。[关键词] 诉讼 可行性 条件 范围 原则一、行政诉讼附带民诉讼的可行性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附带诉讼是指法院在解决某一纠纷时,就案件事实所涉及的另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同时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活动,是合并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而行政诉讼是否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合法、合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做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8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诉讼进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所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