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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摘 要] 善意取得是物权的一种法定取得方式,是物权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建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 善意取得制度 适用范围 物权法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善意受让,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是处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涉及到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取得依据 根据一般民法理论,所有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而善意取得即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之一种,根据善意取得的要件可知,在此情形下取得所有权,非依据有效的合同行为,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因没有权利人的追认而归于无效。同时在此情形下物权行为(指交付)也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同理不能成为取得所有权的依据。善意取得属于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符合法定条件即时取得所有权,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