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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内容提要]在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的中国检查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兼采两大法系的合理原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查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检查制度已明显滞后。笔者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进行简要说明,着力论述现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革意见。希望本文能对完善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有所贡献。[关键词]检查制度 法律监督 体制改革 我国的检查制度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不断得到完善积累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在共和国五十多年的风雨历程中,检察机关为维护共和国法律统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做出积极的贡献。但是,法律监督乏力,法律监督缺位,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我们必须进行检查体制改革,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以确保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 一、有中国特色的检查制度 我国是一个正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加上当今腐败成风的社会风气,有权力的一部分人中不乏少数的腐败分子,这些人常常滥用权力,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衡,分权与制衡是权力制约的一种有效形式,这种权力制约的形式保障了各种权力的有效行使和不被侵犯。然而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是附属于行政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我国的检察机关却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管一个国家的检察机关有多完善,但不符合国家的具体国情有什么用呢?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以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为主要特色的权力制衡形式,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是适合于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