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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平等原则关键词:平等观念,公理性原则,强式平等,弱式平等,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内容摘要:民法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从平等原则在近现代民法中的不断发展与沿革、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内涵、民法平等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等几个方面一一阐述。
民法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基本是商品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其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本文试从平等原则在近现代民法中的不断发展与沿革、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内涵、民法平等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三个方面来阐述。 一、 发展与沿革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平等原则在民事立法先进的不少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国未有明文规定,学者成之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名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