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字数:3855
论名誉权及相关概念辨析
[摘要]:自从《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过去很多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损害名誉权案件日益增多,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这类案件,尤其是涉及新闻出版单位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影响面也大,因而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由于《民法通则》对名誉权的规定还比较原则,以前就名誉权在法律上很少有研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尚缺乏经验,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认真加以探讨。为此,笔者试从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出发,就名誉权的内涵及其法律保护中的一些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关键词]:名誉权 隐私权 舆论监督
一、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以及这种社会评价给公民带来的精神享受。“名誉的核心是社会评价。”这是理论界普遍接受的看法,但是关于什么是名誉权,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关名誉权的诉讼也只能参照一些法学专家的意见。王利明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页]王小能认为:“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及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52页]孙旭培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于根据自己的观点、行为、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干、品德的社会评价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孙旭培主编:《新闻侵权与诉讼》,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顾理平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虽然诸多学者对名誉权的表达各有不同,但结合他们定义的共同点,可以认为,名誉权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