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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 要]社区矫正是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他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强化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维护社会的稳定,有效的执行刑罚,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0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省(市),作为社区矫正试点省(市)推开了社区矫正工作。2005年“两院、两部”再次发布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分别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等十二个省(市、区)列为第二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地区。通过试点单位的不懈努力,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也总结了一些经验。但随着社区矫正在全国地区的全面铺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由于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社会认知、立法等原因,还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笔者试想对其进行分析,通过刑罚执行权的统一、增强专业队伍力量、提高社会知度及制定专门法等措施加以完善。[关键词] 社区矫正 现状 完善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至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开展,能够降低我国刑罚执行成本;对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及优化行刑资源配置均有重要的意义。200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在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