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字数:4390
完善格式条款的法律思考 [摘要]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犹如一柄双刃剑,它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高效和便利的同时,也随时可能损害弱者一方的利益。格式条款的价值和缺陷并存,必须对其进行合理规制和完善。 [关键词] 格式条款 价值 缺陷 完善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根据法学理论,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将来与不特定多数当事人订约之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对其称谓也有所不同。如法国称之为附合合同,英美国家称之为标准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定型化契约。对此,我国学术界也存在着采用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不同称谓的情况。立法上,我国《合同法》则使用了“格式条款”概念,其中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1],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在传统合同法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完成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逐项协商,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在拟定时没有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只能接受或者拒绝(甚至不能拒绝)。在这种订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