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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票据的善意取得[摘 要]: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票据以其独特的支付、汇兑、信用等功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票据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如果在其一交易环节中发生了票据转让是由无处分权人所为的情况,在票据上原真实权利人与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对应上,票据法明确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此显得尤其重要。本人试从善意取得的制度嬗变,其他国家对票据善意取得的规定,结合我国的票据立法精神,浅谈票据善意取得。 [关键词]: 票据 善意取得 票据立法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说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民法上的动产取得制度。它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财产移转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由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并不是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而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因此,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闷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该司法解释初步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票据法》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该规定从反面看来,也可视为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状况,我国的立法在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应该进一步加以明确。 二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权利上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