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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养弃婴被罚款 [摘要]: 收养制度是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网络的组成部分之一,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发展是收养制度目标;《收养法》的贯彻实施是计划生育国策与收养制度的协调发展的结果。因当事人在收养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而由行政机关行政罚款无可厚非,但强制执行以未成年人为执行对象明显不妥。在基于社会责任和爱心而实施的事实收养关系和计划生育制度之间发生交叉时,如何协调矛盾并正确处理,是留给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一个有待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收养弃婴计划生育;协调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身边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几年前,杨某夫妇现有两个儿子,在一次赶集的路途中,看见一女婴被包裹着放在一棵大树下,夫妇见了真是又怜又爱,夫妇早就盼望有个女儿,只是计划生育政策紧,一直没敢生育,今天眼见女婴被抛弃在此,心里不由产生了收养的念头。杨某商量后,决定把这女婴抱回家去抚扶养。五年过后,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知道此事,以杨某夫妇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无计划收养1女婴,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及《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决定征收杨某夫妇社会抚养费3000元。杨某夫妇傻眼了,为什么做了好事还要被罚?因此拒不交罚款。于是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就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当月,县法院就到杨某家强制执行,并把他们收养的女孩强制送到县民政局的福利机构,女孩哭喊着不愿离开爸爸妈妈。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若60天后仍找不到女孩的亲生父母,经审查杨某夫妇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杨某夫妇才可以按规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当月,杨某夫妇想就把女孩当